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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1條、第2條、第12條之1修正簡介

輔導處 李海峰

壹 . 前言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本會與內政部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5 條之授權會銜訂定, 為配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 5 條、第 6 條修正公布, 本辦法訂定依據之項次已修正,又本條例第 6 條放寬農保被保險人符合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者,其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得繼續參加農保。基於本條例既放寬農保被保險人得於農暇之餘加勞保,對於本辦法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14 日修正生效後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於參加農保期間,僅領取本條例第 6 條第 2 項但書所定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期間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其繼續參加本保險之權利應予保障。

貳 . 修正重點說明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本次修正 2 條、新增 1 條 ,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 配合本條例第 5 條修正,修正本辦法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 1 條) 二. 比照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修正申請人所有之農地應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以符實際。(修正條文第 2 條) 三. 對於本辦法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14 日修正生效後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期間,僅領取本條例所定農暇期間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保障其繼續參加農保之權利。 惟對於農保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期間,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含有 97 年 11 月 27 日以前參加勞工保險之期間;或 97 年 11 月 28 日以後有非屬「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規定而參加勞工保險之期間者,則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 12 條之 1 )

參 . 結語

  本辦法之修正係配合本條例放寬農保被保險人得於農暇之餘從事農業以外工作再參加勞保,對於依本條例規定允許參加勞保之農保被保險人,保障其不因領取該期間勞保老年給付年資而致喪失參加農保之資格,以維繫本條例放寬之意旨。又本辦法並未修正新加保資格條件,對於新申請參加農保者,仍應符合本辦法之加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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