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鮮乳標章核發使用要點第2點、第3點、第13點修正簡介

畜牧處 戴珮珊

壹. 前言

  為建立核發、使用鮮乳標章之運作機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 91 年 11 月 26 日 以農授中字第 0911080446 號公告鮮乳標章核發使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目前已有 18 家乳品工廠使用鮮乳標章,本要點實施迄今已逾 7 年,在受理鮮乳標章申請及使用作業上衍生一些問題,為配合實際運作之需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本要點第 2 點、第 3 點、第 13 點規定,並於 99 年 3 月 5 日 以 農牧字第 0990040231 號令 發布施行。

貳. 修正重點說明

  本次修正「鮮乳標章核發使用要點」部分規定,計修正 2 點、新增 1 點,共 3 點,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 . 申請使用鮮乳標章業者資格,刪除領有公司登記證有契約生乳來源委託領有乳品工廠登記證製造之銷售業者(不含自產自銷),得申請使用鮮乳標章規定。(修正規定第 2 點)

二 . 因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中國國家標準名稱已改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爰配合修正名稱為國家標準。(修正規定第 3 點)

三 . 增訂使用鮮乳標章之業者接受販賣業者委託,生產該販賣業者之自有品牌鮮乳者,其生乳來源須為使用鮮乳標章業者之契約生乳,該產品須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後,始得使用鮮乳標章。(修正規定第 13 點)

參. 結語

  本次修正作業係針對現行委託其他乳品工廠代工之公司申請標章時,因其資本額較小,近來亦有發生多起突然倒閉情事,而導致酪農無法繳交生乳及紊亂契約制度,造成鮮乳標章管理不易。此外,近來亦有使用鮮乳標章之乳品工廠接受其它公司委託代工鮮乳產品時,產品可否粘貼鮮乳標章之執行疑義,配合實際需要予以修正,修正過程經乳品工廠與酪農協商同意,使得鮮乳標章在申請及使用上更為周延,更增強消費者對鮮乳標章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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