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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6條修正簡介

畜牧處 葉美嬌

一 . 前言

  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 依據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授權訂定, 於 96 年 9 月 14 日發布施行。而本 法所涵蓋範圍包括優良農產品管理、有機農產品管理、產銷履歷農產品管理三大部分,消費大眾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有案者,將依本辦法給予獎勵,獎勵方式包括檢舉獎金、獎牌或獎勵狀。鑑於本辦法自發布施行以來檢舉案件數偏低,為 提高民眾檢舉意願, 案經本會邀集消保會及相關主管機關共同研商,於 99 年 3 月 1 日以農牧字第 0990040875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二 . 修正重點說明

  依修正發布前本辦法第 6 條規定 : 「檢舉違反本法規定者,經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有案後,主管機關發給每案件獎金新臺幣 3,000 元。但同一檢舉人於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全年度之核發總額以新臺幣 3 萬元為限。前項全年度核發總額之計算,以檢舉案件裁罰時間為計算基準。主管機關發給獎金時,應請檢舉人提供足資證明身分之相關文件。」為提高檢舉獎勵誘因,協助違規農產品稽查,檢舉案件若符合本辦法第 3 條案件範圍, 修正每 案件檢舉獎金額度為 5,000 元,並修正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全年度核發總額度為 5 萬元。

三 . 結語

  藉由本辦法第 6 條條文之修正,農委會希望能與消費大眾共同為安全農業監督把關,建立農產品認驗證制度之公信力,並有效杜絕農產品標章之仿冒,讓農產品的品質與安全獲得保障,增強消費者對農產品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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