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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植物品種權保護推動情形與執行成果

農糧署 林春良

壹. 前言

  人類長久賴以維生之糧食、醫藥乃至生活所需之建材、油料、工業材料及自然休憩服務等,涵蓋動物、植物及微生物三大類,幾乎完全仰賴地球生物多樣性提供。就植物部分而言,包含透過植物或其收穫物所獲取者,如一般農作物、特殊植物加工品等,及因其存在而間接獲取利益者,例如環境美化、遊憩休閒、氣候調節、生物教育及提供其他生物棲息等價值。 這些生物 遺傳物質的多樣性價值,源自於植物之組織及外型的差異所造就不同之種類及品種等;隨著現代生物技術 和全球化經貿 的發展, 已經成為各國提升農業競爭力的重要資源 ,對促進產業發展越來越扮演重要的角色 。 自 16 世紀以來,先進國家 研究機構和種苗公司不斷 透過貿易體系的擴張或武力侵略於第三世界遂行其生物掠奪,獲取巨額經濟利益;各國為加強維護遺傳資源、 確保農業主權和糧食安全 及因應 WTO (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規範,也逐漸從被動之管制種苗出口轉為運用智慧財產專利權、品種權、商標、營業秘密等方式採取主動保護措施。 許多國家紛紛於 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公約( 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UPOV )下 採用植物品種權制度來保護及 鼓勵新品種研發 ,使得植物品種權成為國際農產品貿易佈局主要手段。

  我國目前不是 UPOV 簽署會員國,但基於育種權利保護及提升農產品國際競爭力,於 77 年 12 月 5 日 參酌 UPOV1978 年公約制定「植物種苗法」發布施行植物品種權制度 ;嗣於 94 年 6 月 30 日配合 UPOV1991 公約修訂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同時制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實行細則」、「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等規章,建構完整的植物品種權保護制度。

貳. 98 年度受理與核准概況

  我國受理品種權登記之植物,係指經過人工培育或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並具有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及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相關保護規範源於 94 年 6 月 30 日公告施行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條款中。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農業委員會)公告適用該法植物種類之品種具備上述要件,申請權人可備齊申請書件提出品種權登記申請。案件受理後至核准公告前,賦予申請人臨時性權利保護,期間內經申請權人書面通知或明知該申請案已公開後,仍未經申請權人同意繼續為商業利用者,未來該品種權核准登記後 2 年內品種權利人可追溯請求損害補償。申請案件經過適格標的核對、檢定及審查等過程後,若無需補件即函送審定書通知繳費,待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公告品種權及核發證書。權利人可以依此行使排他權,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對取得品種權之種苗為下列行為:一 . 生產或繁殖。二 . 以繁殖為目的而調製。三 . 為銷售之要約。四 . 銷售或其他方式行銷。五 . 輸出、入。六 . 為前五款之目的而持有。七 . 利用該品種之種苗所得之收穫物,為上述各款之行為。前項品種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利用收穫物所得之直接加工物之權利行使對象,以主管機關公告之植物物種為限,收穫物及所得直接加工物之排他權,也侷限在品種權人對上列前六款行為無合理行使機會時方得提出訴求。權利期限木本植物為 25 年,其他植物物種為 20 年。植物品種權登記發證後,申請人每年尚須繳納年費及維持申請品種之一致性與穩定性二要件,以存續品種保護權利。任何人也可以隨時透過舉發,提出該品種未具或喪失品種權之書面證據,要求審議、撤銷或廢止該品種權。另外為促進國內農業技術以及新品種開發,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26 條訂有下列免責條款:

一 . 農民部分: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糧食安全公告農民可種植、留種自用之植物物種(目前只有水稻),農民進行培育及將其收穫物於國內販售等行為,皆無侵權之慮,然不可以販賣生產之種苗;另外受農民委託以提供農民繁殖用為目的,從事調製培育上述種苗之行為,亦具免責,但若產品外銷至具該品種權之國家,未經權利人授權將構成侵權。

二 . 個人非營利等目的行為:一般人栽種具品種權作物自己使用,無銷售行為亦無侵權問題。

三 . 實驗研究及育種行為部分:未經過權利人允許,以具品種權之品種進行試驗,無侵權問題,亦可以用來研發新品種,但若研發出來的新品種為實質衍生品種,那就構成侵權,權利人可據以請求損害賠償。

  98 年度全年受理申請計 139 件,其中包含花卉類 113 件、果樹類 5 件、蔬菜類 9 件及其他類 12 件(圖 1 );國外申請案 18 件(占 13% ),以荷蘭之 16 件最多;申請案件中有 19 件於當年度已核准公告,尚在審查中有 120 件。申請者中以馮將魁君(世芥蘭業) 16 件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台南區農業改良場之 14 件最多,其次為荷蘭瑞恩有限公司 7 件、農業試驗所 7 件、國立嘉義大學 6 件、科隆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件及農友種苗股份有限公司 5 件;依申請人類別分析,私人企業或個人占 70% ,公營試驗機構等公部門占 30% (圖 2 );依植物種類區分,由朵麗蝶蘭( 50 件)、蝴蝶蘭( 16 件)及文心蘭( 8 件)分居前三名,詳如圖 3 。

圖1:98年度各類植物品種權申請案統計
圖 1 : 98 年度各類植物品種權申請案統計
圖2:98年度各類品種權申請人屬性統計
圖 2 : 98 年度各類品種權申請人屬性統計
圖3:98年度主要作物植物品種權申請統計
圖 3 : 98 年度主要作物植物品種權申請統計

  本( 98 )年度公告核准登記品種權計 70 件,也以花卉類 55 件最多,次為蔬菜及果樹類各 6 件(圖 4 ),其中公部門占 49% ,私人企業及自然人占 51%( 圖 5) ,以國立嘉義大學之 8 件居首位,農委會所屬機構共獲得 18 件品種權,占 25.7% (表 1 )。各類植物種類中以蝴蝶蘭( 14 件)、朵麗蝶蘭( 13 件)、聖誕紅 (7 件 ) 、夜來香( 6 件)等 4 種植物為大宗,占全年核准公告總數 55.5% ; 98 年度各類植物品種權公告核准統計如圖 6 。
圖4:98年度各類作物品種權公告核准統計
圖 4 : 98 年度各類作物品種權公告核准統計
圖5:98年度各類申請人品種權公告核准統計
圖 5 : 98 年度各類申請人品種權公告核准統計

表1:98年度各類申請人取得品種權統計
表 1 : 98 年度各類申請人取得品種權統計

圖6:98年度各作物植物品種權公告核准案件統計
圖 6 : 98 年度各作物植物品種權公告核准案件統計

  本( 98 )年度國內品種權申請與核准公告案仍舊集中於蝴蝶蘭與朵麗蝶蘭之屬內及屬間雜交品種,全年度合計受理 66 件,占總申請件數 47.5% ( 年度核准 27 件,占 38.5%) ,培育之優良蘭花廣受國際市場肯定,外銷金額突破 6,000 萬美元,位居台灣花卉及種苗出口之首,反映國內蝴蝶蘭產業熱絡,育種人才輩出;其次,農委會所屬機關及國立大專院校扮演技術研發推手,不斷投入新品種培育, 98 年度計取得 33 件品種權 ( 占 47%) ,成績斐然,對國內種苗產業發展影響深遠。另有 18 件來自國外申請, 9 成屬於歐、美一線花卉品種;以往這類具備經濟栽培價值品種,引進授權國內生產後,對本地花卉產業貢獻甚鉅,也讓農民賺進不少外匯。地球村之產銷概念,以穩定之品質及產量通暢行銷、掌握市場,重視技術研發及生產佈局,品種研發出來不一定要在國內生產,境內生產也不一定全然為國內育成品種,只要能創造品種價值、促進產業發展,無論授權、轉讓,甚至購併,都是可以思考的選項。

參 . 推動措施執行情形

  植物品種權乃是透過保護及公開的手段促進產業發展,不僅在保障育種家權利,同時也在增進生產者利益。農委會基於促進種苗產業發展,一直扮演技術研發與業務運籌推手,持續推動下列植物品種權保護制度:

一. 透過「農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暨產地證明標章應用研習( 5 場次)」、「水稻種苗繁殖生產技術講習訓練( 4 場次)」、 「作物新品種檢定講習」、「蘭花新品種審核人員教育訓練」、種苗產業輔導等研習活動 、種苗產業電子報、中英文版植物品種權年鑑、宣導摺頁等方式,加強推動植物品種權保護制度;並架設農園藝作物種苗資訊服務平台,及藉由舉辦種子處理技術、作物新品種檢定作業、組織苗量產技術訓練等講習,傳播有關農業智慧財產知能及提升民間育種技術。

二. 定期檢討種苗產業發展需求,委任試驗機構開發品種試驗檢定方法,及新增公告品種權適用植物種類擴大保護範圍; 98 年度計新增公告樹蘭等 6 種植物為適用種類,及制定或修訂落花生等 11 種植物品種檢定方法;目前委任開發中尚有仙履蘭、天鵝蘭、大理花、捧心蘭、紫蘿蘭、向日葵、飄香藤、山櫻花、苞舌蘭、美人蕉、天竺葵、寒梅、卡斯比亞、翠菊、金絲桃、茶花、黛粉葉、夏堇、油菊、雞蛋花、白柿、龍眼、黃晶果、綠竹筍、山蘇、蕎麥、薏苡、落神葵、甘蔗、紅豆杉、篦麻及泡桐等 32 項品種試驗檢定方法,預定於 99 年新增公告 10 種以上適用植物種類。

三. 開發蝴蝶蘭花梗芽分生苗增殖、蝴蝶蘭成熟種子無菌播種、蘭花種苗變異檢測、種子處理、種苗生產栽培與管理等新技術及組織培養苗新容器,建立優質健康種苗量產繁殖體系,並加強有關生物技術及分子鑑定技術研發,以提升品種研發能力、種苗品質及降低生產成本,增進產業競爭力。

四. 蒐集作物品種資訊, 建置 WEB 品種性狀檢定資料庫及架設植物品種權整合型服務平台,提供對照品種篩選及有關資料查詢,俾因應大量品種檢定業務需求,提升品種權審查效率。

五. 98 年度於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等地舉辦 6 場蘭花新品種發表會暨審核人員培訓,及於 12 月 5 、 6 及 12 、 13 日配合種苗節於種苗改良繁殖場及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等 2 處舉辦蔬菜品種栽培示範,計 展示蘭花 1,042 件及 蔬菜 256 件 新品種 ,參展者包括國內各地蘭花育種者及農友、慶農、欣樺種苗等 13 家種苗業者。此外,農委會 所屬試驗機構也透過各類新品種觀摩會等發表平台,向農民及種苗業者介紹該等機構之新品種培育成果及栽培管理方式,加強育種專業知識交流,分享行銷經驗,協助育種者掌握市場脈動。

六. 推動植物品種權國際交流,經各界多年戮力下,繼 98 年 3 月 4 日與歐盟諮商達成相互採認蝴蝶蘭檢定合作方案後,中國大陸已於今年 1 月 4 日公告蝴蝶蘭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為其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有利我方優勢作物品種保護及延伸權利運用範圍。農委會為保護國內研發成果及防杜品種外流情事,也已建議將植物品種權納入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

七. 配合品種權案件審查定期召開各組品種審議委員會審議有關作業,並不定期邀集審議委員、檢定人員、有關專家及業界代表座談,檢討品種權業務執行措施,以建構完善之植物品種保護制度。

肆、結語

  我國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新制,執行至今雖已 4 年有餘,但農民智財保護觀念仍屬淡薄;目前適用植物僅有 124 項,申請總量只相當於日本的 1/10 ,很多具有開發潛力的遺傳資源,仍處於未受保護的狀態;加上 我國非為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公約簽署會員,尚有許多國家不受理我方品種權申請案 ;發展現況與歐美日等智慧產權大國相較,仍有許多需要推動的地方。再者國內種苗市場小、育種成本高,倘不以地球村概念規劃業務,協助產業進行全球 經營 布局,未來發展將受到極大的限制。

鑒於產業發展需求,未來除加速開發試驗檢定方法,新增公告適用植物種類擴大保護範圍外,將加強宣導農民品種權保護觀念、建置新品種發表平台、獎勵優秀育種人才,持續鼓勵育種創新;並與鄰近之日本、中國大陸及智慧財產保護先進國家歐盟、美國進行相關業務交流,建立合作關係;以及架構完整之檢定資料庫,全面提升我國育種實力及 延伸其育種權利運用範圍 。至於品種研發成果保護方面,除仍採用被動式出口管制外流外,將輔導產業從智慧財產保護方面建構防禦屏障,讓遺傳資源研發成果,藉由品種權活用 搭配品牌行銷,以境外生產代替產業外移,達到擴大育種經濟效益目的, 提升我國農業之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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