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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仲介建立合作機制,首批新僱大陸船員來台

漁業署 林宗善

  政府自民國 82 年開放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大陸船員以來,迄今已超過 15 ,過去礙於兩岸關係,兩岸主管部門未能建立正式船員外派引進合作機制,船員身分素行查核困難,衍生挾持漁船、脫逃等不法事件,另我仲介業者需經大陸許可,以及船員發生事故後續處理困難等問題,無法維護我漁船主權益,政府並需付出大量管理成本。

  隨著兩岸關係和緩,雙方主管部門認到建立合作機制具有其必要性,因此 99 12 22 日在台中市舉行第四次江陳會,兩岸簽署「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簡稱協議),在維持我現行 「境外僱用、境外作業、過境暫置」 政策下,雙方建立合作機制,透過各自指定之台灣仲介機構與大陸經營公司引進大陸船員,台灣仲介機構無需再向大陸方面申請,我方取回仲介機構主導權,由農委會自行許可,我仲介機構主要任務為接受漁船船主委託辦理境外僱用大陸船員相關事務,對漁船船主而言,以後不用親自或透過非法業者私下到大陸僱用船員,也不用擔心所僱的大陸船員是否良莠不齊,降低僱用風險及確保船主權益

  協議於 99 3 21 日生效後,至 99 5 3 日止,農委會已許可台灣省漁會、魚滿漁業合作公司、瑞芳區漁會、基隆區漁會、合信興漁業有限公司、強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聯合發展漁業有限公司、馬祖區漁會、水蓮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澎湖區漁會、實盈漁業服份有限公司、興達號漁業有限公司、金億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高群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等 15 家仲介機構,並持續接受申請中,大陸方面亦指定 11 家經營公司,由雙方仲介自行洽商合作事宜。

  為利後續協議之執行,兩岸主管機關已分別各自指定「財團法人台灣兩岸漁業合作發展基金會」(簡稱漁合會)與「 海峽兩岸漁工勞務合作協調委員會 」為實施協議之聯繫主體,該兩會於 4 16 日率各自仲介機構與經營公司參加在北京召開工作會談;在該兩會協助促成下, 4 16 日下午,我 7 家仲介機構已與 3 家大陸經營公司當場簽訂 22 張遠洋、近海勞務合作契約。另因簽署協議後,大陸經營公司與台灣仲介機構需分別對大陸船員及漁船主負起連帶保證責任,致使營運成本增加,因此大陸經營公司原有意提高船員薪資水準,在漁合會協調下,大陸方面同意暫維持以往工資水準,另在保險費上,亦爭取到投保人數超過 3,000 人以上時,每月保費由原先 150 元調降至 140 元,使我漁船主能因協議生效享受實質利益。

  在雙方仲介正式建立合作管道後,漁船船主已可委託我仲介機構引進大陸船員,仲介機構合信興公司拔得頭籌,於 99 4 19 日率先依新制度接受台北縣、基隆市及宜蘭縣等地漁船主委託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新僱 48 名大陸船員。依新制度接送大陸船員,需以經核准之接駁漁船直航往返兩岸指定港口,該批大陸船員由「凱聖號」接駁漁船於 4 22 日自屏東縣東港漁港出港,直航大陸漳州漳浦舊鎮、泉州惠安崇武等核准之港口接駁大陸船員。「凱聖號」接駁漁船於 4 28 日上午 8 時,搭載首批依新制度僱用之大陸船員接駁進入台北縣淡水第二漁港,並將部分船員交由當地僱用漁船主後,隨後再繼續前往台北縣野柳漁港、基隆市八斗子漁港、台北縣深澳漁港及宜蘭縣大溪第二漁港陸續將船員交由當地僱用船主。

  本次「凱聖號」接駁漁船接駁大陸船員進港,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已事先對船主及船長進行講習,該船接駁大陸船員進入台北縣淡水第二漁港時,向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所屬當地辦事處繳交檢疫申請表;另為查核大陸船員身份,當地巡防機關也對接駁漁船執行清艙檢查,對大陸船員進行體溫量測、證件查驗、行李檢查、人員訪談、照相、採集指紋等程序,核發大陸船員識別證,作為隨漁船進出港查驗之證件,完成發證手續後,大陸船員交由僱用之漁船主隨船出海協助作業,透過各單位密切合作,使得大陸船員進港查驗過程相當嚴謹及順利,後續大陸船員接駁來台,也將依同樣程序辦理。

  台灣仲介機構設立,為新制度僱用大陸船員之開端,漁船船主透過農委會核准之仲介機構向大陸經營公司引進之大陸船員,始為合格合法之優質大陸船員,且大陸船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漁船船主損害,大陸經營公司需負起連帶賠償責任,漁船船主如需僱用大陸船員,可委託經農委會核准之仲介機構辦理,以維海上作業安全及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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