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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進口畜產品及畜產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審查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簡介

畜牧處 鄭玉磬

壹. 前言

  過去有機農產品未強制驗證管理,因此市面上標示有機農畜產品有魚目混珠現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導正此一亂象, 96 年 1 月 29 日公布施行「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將有機農產品納入強制管理,接著陸續公告「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積極推動國產品之驗證制度,另外,也公告「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加強進口產品之管理,凡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須經中央主管關公告之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認證之驗證機構驗證,進口時並須逐批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給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本會為利進口業者申請核發進口畜產品及畜產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以下簡稱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及執行審查作業,於 98 年 1 月 22 日發布實施「 核發進口畜產品及畜產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審查作業要點 」。為因應「商業登記法」自 98 年 4 月 13 日起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取消營利事業登記,且本要點之上位法規─「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業已於於 98 年 7 月 24 日以農糧字第 0981047719 號、衛署食字第 0980402341 號令修正,故本要點配合修正,並於 99 年 4 月 19 日本會以農牧字第 0990040909 號令發布修正部分規定。

貳 . 修正重點說明

一 . 因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已廢止,故規範進口業者申請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前,應先向本會申請核給進口業者登錄編號,以取代現行使用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作為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之編碼原則。並規定 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30 日前經本會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之進口業者,應於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申請核給進口業者登錄編號。(新增第 2 之 1 點)

二 . 進口業者申請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應檢附之文件由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改為營利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並依據進口管理辦法,免附申請產品之中文標示。(修正第 3 點)

三 . 進口管理辦法第五條,並未就有機證明文件之簽發日期為規範,爰刪除「有機驗證證明文件之簽發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之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 11 點)

四 . 配合 新增 第二點之ㄧ,新增進口業者登錄申請書,以供業者申請登錄編號事宜。( 新增第 2 之 1 點 附件 2 )

五 . 敘明 99 年度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編碼原則,依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進口業者登錄編號核發 16 碼或 12 碼,但自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起,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編碼全面使用 12 碼系統。(修正 第 3 點 附件 3 )

參 . 結語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於 96 年 1 月 29 日公布,有機農產品之管理緩衝期兩年,自 98 年 1 月 31 日辦理新制上路後,已明顯改善有機農產品標示不實之亂象。進口產品管理部分,自 98 年以來,我國已陸續辦理進口國與我國有機管理法規比對,並公告澳大利亞、紐西蘭、美國、加拿大為有機畜產品及有機畜產加工品管理同等性國家,並逐批辦理業者進口審查,通過者核給有機標示同意文件。本要點修正後,請進口業者注意及早向本會申請登錄編號,以利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起,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編碼全面使用 12 碼系統。本會對進口有機畜產品及有機畜產加工品之管理,除於產品上市前把關外,上市後,地方農政主管機關也加強標示檢查及產品抽驗,不符規定者依法處罰,以確保消費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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