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農業保險制度之分析

輔導處 羅元鴻

一. 前言

  社會保險係基於互助共濟的原則,集合多數人所繳的保險費,輔以政府的補助,透過危險分攤方式,幫助少數人發生特定保險事故時,提供保險給付,以維持其基本經濟生活之安定,故須有所謂大數法則參與投保。

二. 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辦理現況

  我國現行實施之政策性農業保險-家畜保險,自民國 43 年於屏東縣 5 個鄉農會試辦, 49 年奉行政院令頒「農會辦理家畜保險管理準則」, 52 年台灣省政府公布「台灣省各級農會家畜保險管理規則」並正式開辦,隨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陸續修訂家畜保險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由政府輔導各級農會辦理,並透過相關產業團體協助,鼓勵全國養畜農民投保家畜保險,以分擔畜牧經營事業風險、防範斃死畜非法流用、加強養畜飼養管理及疾病防治。

  目前推行之家畜保險包括乳牛死亡保險、豬隻運輸死亡保險及豬隻死亡保險三項工作,辦理情形如下:

( 一 ) 乳牛死亡保險

  98 年納保頭數為 17,711 頭,保險費率為 6.17 ~ 9.87% ,保險費為每頭 930 元~ 2,960 元,政府補助 60% 保險費。

( 二 ) 豬隻運輸死亡保險

  98 年納保頭數為 1,461,374 頭,保險費率為 0.24 ~ 0.75% ,保險費為每頭 3 元~ 41 元,政府補助 30% 保險費。

( 三 ) 豬隻死亡保險

  本項保險自 94 年在雲林、台中兩縣開始試辦,至 97 年度已擴及全國 25 縣市, 98 年度核保數量為 7,610,374 頭。保險費率為 2.7% ,保險費為每頭 32.4 元,政府補助 70% 保險費。

三. 我國農業保險相關研究

  為強化農民災害風險分散觀念,農委會於 96 年度起委託學術機構進行 3 年台灣農業保險之研究。結論為:從「保險成效之原理與實務」、「政治、社會、經濟環境對政策性保險認知與風險」,以及「政府財政負擔與行政成本」等面向考量,現階段恐尚非推動農業保險適當時機。該研究並分析限制因素如下:

( 一 ) 農業風險單位過大,會使其在一個縣、省或更大範圍的空間內難以得到有效分散,無法符合大數法則之運用。

( 二 ) 農作物保險在操作上有較高的技術要求,例如保險費率擬定、損失查勘及理賠鑑定等,保險業者缺少相關專業人員。

( 三 ) 農作物災害因季節、地區不同,所發生的頻率與損失程度有很大的差異,而由於資料不足與缺失,保險費率難以客觀公平擬定。

( 四 ) 政府現有財政狀況負擔農民保費補貼及行政費用,無法確知是否足夠及可能形成更大之財政黑洞。

( 五 ) 無完善之危險承擔機制以因應巨災發生時之經營風險。

( 六 ) 農民之保險知識與觀念不足,易產生道德危險及逆選擇。

四 . 國外農業保險發展與經營概述

( 一 ) 法制健全

  農業保險發展良好的國家,有相關法律或法規做後盾,使農業保險在制度軌道上運行。如美國、日本均頒布農業保險法。

( 二 ) 政府出資建立初始資本及準備金

  凡政府直接和間接經營的農業保險計畫都是由政府出資建立初始資本和準備金,但出資方式和比例有所不同。如,美國是由財政部認捐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部分資本股份,日本則由政府提供部分農業共濟基金。

( 三 ) 管理費和保險費補貼

  幾乎所有舉辦農作物全部險種的國家,由政府負擔全部或大部分經營管理費,包括職員薪(工)資、福利以及行政、事業和基本建設開支。保險費由政府補貼也很普遍。但各國補貼比例不同,例如,美國補貼 53% 、加拿大 50% 、日本 50 ~ 60% 。

( 四 ) 租稅優惠

  大多數國家對農業保險實行免稅政策。美國、加拿大都規定,對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一切收入和財產免課一切租稅。

( 五 ) 提供再保險,分散農業風險

  凡全國推行農業保險的國家,由政府或政府扶持的商業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為農業保險提供再保險。日本的農業保險是由民間的市、町、村農業共濟組合和都、道、府、縣農業共濟組合連合會(簡稱農共連)所經營,但中央政府向農共連提供再保險。美國的農作物再保險業務不僅由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經營,經批准的 30 多家商業和聯合股份保險、再保險公司也參與經營。

( 六 ) 農業保險需其他機構密切協助

  美國係在農業部下設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該公司利用農作物雹災保險費率精算協會為其釐定費率。日本的農業保險,是依靠農民互助組織,縣級以上則依賴政府。

五 . 我國施行農業保險面臨問題

( 一 ) 農作物保險

1. 台灣農作物種類少量多樣,未符保險大數法則,且地理環境及氣候造成災害頻仍與範圍廣,不易透過保險來分散風險。

2. 農業保險標的物為具有生命有機性產品,對於保險事故的認定爭議性相對較高,尤其台灣地區的作物制度雜異性高、作物規模小而種類多,損失程度的判定易生爭議,生物性的產業易產生生產管理上的道德危險,保險業者亦缺乏損害評估人員。

3. 依過去天然災害發生之頻率及損害程度估算,投保人須繳付之保費恐非農民所願與所能負擔,若多藉由政府補助,亦恐非政府財政所能負擔。

4. 農作物保險無法迅速完成大區域勘災理賠,不利產業迅速復耕、復建,且作物易腐敗衍生衛生安全問題。

( 二 ) 養殖漁業保險

1. 我國水產養殖產業除極少數為企業化經營外,其餘多屬小農型態經營,養殖種類繁多,規模小,且國內養殖分工綿密,養殖時間可能數月即可收成或長達 2 至 3 年,養殖戶普遍無投保之觀念。

2. 國內保險公司因漁業保險費率釐定不易、保險責任之確定及道德危險之防範困難、經營風險高(箱網養殖易受颱風侵襲且不同種類、養殖型態風險亦不同)等因素,承保意願亦低。

3. 在未經保險公司估算出養殖戶以及保險公司均可接受之合理保費下,目前國內水產養殖業尚未有投保案例。

六 . 結語

( 一 ) 農業為重要民生產業,亦為國家經濟的一環,保障農民生產安全與收益,向為政府施政重點。美國、日本、加拿大等國家雖已辦理農業保險,惟考量台灣農業經營現況、環境條件特殊,仍不宜比照該等國家貿然推行農業保險。為維護農民權益,農委會除持續辦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並探討農業保險辦理之可行性。

( 二 )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58 條規定略以:「 …… 在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分區、分類、分期試辦農業保險 …… 」,故考量產業經營型態與規模,保險損失與理賠操作難易程度,政府已先行辦理牛豬保險。

( 三 ) 有關農作物及養殖漁業保險部分,基於作物與養殖漁種繁多,經營規模小,損失查勘與理賠鑑定欠缺足夠專業人員等限制,尚無法全面辦理。惟目前針對部分經濟價值高之產業,如蘭花產業,已委託學術機構進行蘭花設施保險可行性研究,以為試辦之依據。另對高經濟價值之石斑魚、海鱺箱網養殖魚種,亦可研析辦理農業保險之可行性。

( 四 ) 保險與福利須分立。農業保險固然須有政府補貼機制,農民仍須繳納一定比例之保費;故需先輔導農民建立正確之保險觀念。

( 五 ) 部分學者建議為擴大投保人數,降低保費,應採強制投保,惟將面臨低風險地區農民抗拒納保之阻力。

( 六 ) 現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勘災人力,全部由鄉(鎮、市)公所等行政人員辦理。未來農業保險無論由農會、合作社或民間商業公司辦理,勢須增加人事與行政管理經費成本,若由政府補貼,將排擠政府照顧農民之經費。

參考文獻:

1. 劉泰英、詹益郎:「台灣農作物保險法草案之研究」,台灣經濟研究所, 73 年 6 月,第 37 ~ 124 頁。

2. 雷立芬:「農作物保險與災害救助之比較分析研究」,國立台灣大學農業經濟研究所, 83 年 6 月,第 35 ~ 36 頁。

3. 林尚平:「規劃農漁民福利制度之研究」-台灣農業保險之研究,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96 年 7 月,第 48 ~ 51 頁; 98 年 12 月,第 153 ~ 154 頁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9-05-18:34,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