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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漁業署 鍾豐駿

一. 前言

  我國四面環海,海岸及海洋景觀優美且豐富,具備發展海上休閒娛樂活動之良好條件。近年來國民所得提高,國人生活水準隨之提升,加上週休 2 日制度之實施,民眾對休閒娛樂的需求日益重視,陸上休閒娛樂設施及活動,已不能滿足民眾的需求,拓展海洋觀光休閒活動,有其必要性。

  為推動海上休閒漁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依據「漁業法」之規定於 82 年 5 月 26 日訂頒「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經過數十年之發展,我國娛樂漁業已漸趨成熟。 98 年統計,搭乘娛樂漁業漁船出海從事海上休閒活動達 95 萬人次。

  鑑於每年搭乘娛樂漁業漁船出海從事海上休閒活動民眾甚多,為強化娛樂漁業漁船之安全性,於其發生海上意外或船難時,能即時掌握船位進行救援;另為加強及落實娛樂漁業漁船之動態管理,農委會於 99 年 4 月 9 日就「娛樂漁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進行修正,規範娛樂漁業漁船需裝設船位回報器。

二 . 本次修法要點

(一)申請書內容及應檢附之申請文件

  配合娛樂漁業漁船需裝設船位回報器,修正第 10 條漁業人於申請娛樂漁業執照時應填具之申請書內容,增加填寫經營娛樂漁業之活動項目,俾作為審核是否符合免裝設船位回報器之參考依據,並將申請書份數由 5 份簡化為 3 份;另需一併檢附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合格可主動回報船位之證明文件。

(二)娛樂漁業執照之記載事項

  配合申請書已敘明經營娛樂漁業之活動項目,爰於執照中增加記載其活動項目。

(三)規定船員需領有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

  船員申請漁船船員手冊,應檢附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且基本安全訓練已包括海上求生、滅火、急救、救生艇筏操縱四項訓練,爰將海上求生、滅火、急救、救生艇筏操縱四項訓練合格證書修正為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

(四)得免裝設船位回報器之漁船(筏)

  考量舢舨、漁筏、未滿五總船噸及從事賞鯨活動之娛樂漁業漁船,活動範圍侷限於沿海,爰於第 16 條增訂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免裝設船位回報器,惟如有違反娛樂漁船活動範圍規範,經主管機關處分有案者,則必須裝設船位回報器。

(五)放寬不得載客出海之風力標準

  將不得載客出海之風力級數由 6 級放寬至 7 級。

(六)落實動態管理

  為落實娛樂漁業漁船之動態管理,增訂第 17 條之 1 ,要求漁業人或船長於出港前應開啟船位回報器,並向漁業通訊電台通報,經海岸巡防機關確認後,始得出港;出港後,維持船位回報器於開啟及每四小時向通訊電台回報船位一次,漁業通訊電台無法收到船位資料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令該船進港修復,在未返港前,應以通訊設備每四小時向通訊電台通報船位,進港後未完成修復前,不得出港從事娛樂漁業。

(七)出港檢查項目

  第 26 條增訂船員未持有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未依規定裝設船位回報器、未向通訊電台回報船位或未維持通訊設備正常運作之情形,不得經營娛樂漁業。

(八)現經營娛樂漁業漁船之過度

  增訂第 27 條之 1 ,應於修正條文施行後 3 個月內完成裝設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免裝設船位回報器,始得繼續經營娛樂漁業。

三 . 結語

  我國近年來提倡海洋興國,並視海洋為國家另一塊藍色國土,惟民眾針對親海活動仍有諸多疑義,因此農委會本次就娛樂漁業管理辦法之修法,有助於提升娛樂漁業漁船之安全性,加強及落實其動態管理,減少民眾疑義。有關本辦法條文全文及附件公布於漁業署資訊服務網( http://www.fa.gov.tw )上,有興趣與需求之民眾及漁民朋友,可自行前往查詢或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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