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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考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輔導處 王東良

壹. 前言

  農會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原係內政部於 66 年 7 月 22 日訂定發布,其間農會中央主管機關於 89 年由內政部改隸,並歷經 6 次修正,本次修正係配合 98 年度農會屆次改選完成,農會新經營團隊成立,考量經濟環境變遷及農業政策推動之需要,以及輔導農會永續經營,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及第 3 條附表一、附表二。為修正本辦法,本會於 98 年 6 月 11 日函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會畜牧處、農糧署、農業金融局及台灣省農會研提修正意見,並於 98 年 8 月 21 日、 9 月 18 日、 10 月 6 日、 11 月 9 日、 12 月 2 日召開 5 次會議研商,以凝聚共識,完成修正草案。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於 99 年 1 月 20 日踐行預告程序;並於 99 年 1 月 22 日函請各級農會總幹事查照知悉。復為求慎重及周延,於 99 年 2 月 26 日再邀集主管機關及提送修正建議(或意見)之農會,就預告內容召開第 6 次會議說明溝通,完成修正草案,以建立修法共識。

貳. 修正重點

  農會考核辦法全文計有 17 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 鑑於「標準」係法規名稱,爰修正本辦法第 3 條中「考核計分標準」為「計分基準」。其附表內容修正摘要說明如下(修正條文第 3 條附表一、附表二):

(一)會籍管理及財產管理

  落實農會會員會籍清查,明定農會每年至少辦理 4 次會員戶籍及地籍清查,每次清查至少 20 人。另為落實農會財產盤點核對制度,依農會財務管理辦法第 59 條規定,農會每年應實施財產盤點核對不少於一次。

(二)執行重要農業施政成果

  鑑於吉園圃或有機農業、農產品安全無縫管理、績優產銷班輔導、農產品產銷調節措施、農業推廣活動成果報導(農會刊物)、輔導辦理地方特色料理、地方農特產品伴手禮行銷、農業後繼者輔導、輔導產銷班企業化經營、農村高齡者生活輔導及休閒農業產業、社區創新人文發展等項工作為目前重要農業施政範圍,爰予例示方式列入農會考核範圍,其給分基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三)農民健康保險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業務

  為加強農會辦理非農會會員之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清查工作,增訂農會平時應辦理農保被保險人(戶籍、地籍)資格清查工作及最低清查人數之給分基準。另為落實農會辦理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請案件之管理、審查權責,對於農會辦理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管理審查制度及給分基準,予以明確規範、考核。

(四)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宣導及推動

  考量農業發展基金貸款規模穩定,不宜再以量化指標(成長率)作為評估標準,爰將現行以放款餘額成長率之評估指標,修正以農會推展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業務之宣導、推動等辦理情形質化指標納入評分項目。

(五)經濟事業績效及財務之計分

  考量各農會經濟體規模及組織區域農業條件不一,對於經營績效及財務之給分方式,大部分屬基本給分,剩餘分數( 10 分)係採與上年度比較,以激勵農會自我成長。另,參考企業界財務指標規範,對於財務結構相關指標,「流動比率」達 150% 、「負債對淨值比率」達 50% ,給予滿分,無庸再進行自我比較。

(六)有效發揮上級農會功能

  為督促上級農會確實執行農會法第 8 條第 3 項輔導下級農會之規定,以有效發揮上級農會功能,以下級農會會務類及業務類之考核成績作為上級農會輔導下級農會之成果展現。

(七)特殊功過

  為落實特殊功過係導引農會執行政府重要農業政策之政策工具,對於金推獎、神農獎、農金獎等例行性重要業務競賽,一律列入一般業務考核。至於「小地主大佃農」等重要農業政策,則予列入特殊功過考核,以獎勵農會配合執行本會重要農業政策。

二 . 增訂合併基層農會之上級農會,其業務除涉及上級農會業務外,尚有基層農會之業務,故將基層農會業務併納入考核,爰增訂其年度考核成績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 3 條之 1 )

三 . 屆次考核列優等之農會總幹事,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 13 條規定,核定為農會績優總幹事。(修正條文第 13 條)

四 . 現任農會總幹事任期內最後 2 年,其農會年度考核成績連續列丙等以下者,申請登記為次屆農會總幹事候聘人時,應不予評定為合格人員。(修正條文第 14 條)

五 . 規定本辦法修正施行之過渡條款,其考核項目及計分基準,於 100 年辦理 99 年度農會考核時實行,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 14 條之 1 )

參. 結語

  為配合 98 年度農會屆次改選完成及農會新經營團隊成立,並考量社會經濟環境變遷及農業政策推動之需要,經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及農會界代表,召開 6 次修法會議,完成農會考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並於 99 年 5 月 19 日發布施行。此次修法旨在 透過考核制度內容之修正, 使農會經營績效之考核評鑑更具客觀性及公正性,有助於 引導農會在經營觀念和運作實務上改進與創新,以提昇農會經營績效及競爭能力,並達到農會服務農民之設立本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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