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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4條附件1至附件15修正說明

畜牧處 程俊龍

壹. 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內農產食品加工業者提升產製能力,提供國人安全衛生之優良國產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 自民國 78 年推動 CAS 台灣 優良農產品 標章驗證制度,至今 21 年,驗證項目包括農林漁畜產品等 14 大類,目前有 308 家廠商之 6,000 多項產品獲得使用 CAS 標章,年產值超過 430 億元。 CAS 標章制度兼顧產品生產過程及上市後管理,加強生產廠(場)追蹤查驗及產品抽驗頻率,確保產品品質符合驗證基準,長期獲得產業界支持與消費者信賴。 本會為持續加強推動 CAS 驗證制度及配合產業發展現況,規劃推動牛乳、羊乳及牛肉等產品 CAS 驗證,爰增訂優良農產品乳品項目驗證基準,將鮮乳標章牛乳產品及 GGM 羊乳標章產品納入 CAS 驗證,並將牛肉納入 CAS 肉品驗證項目,同時檢討修正現有冷凍食品等 14 項目之驗證基準 ,爰修正「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 第 3 條及第 4 條附件 1 至附件 15 。

貳. 修正重點內容說明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 增訂優良農產品乳品驗證項目。 增訂第 15 款,將乳品列入優良農產品驗證制度之農產品項目,藉以提升國內市售乳品(包括鮮乳及鮮羊乳)之品質及衛生安全。 (修正條文第 3 條)

二 . 修正 優良農產品 肉品等 14 項目之驗證基準。 依據食品衛生法規及國家標準等相關法令公告,並參酌產業發展現況及需求,修訂現有肉品等 14 項目之驗證基準及增訂第 15 項目乳品驗證基準,俾將牛肉及牛乳、羊乳等產品納入 CAS 驗證範疇 。 (修正條文第 4 條 附件 1 至附件 15 )各項目 驗證基準修正詳細說明如下:

(一)肉品

1. 評審規定

( 1 )依據「屠宰場設置標準」、「食品衛生管理法」、「食品良好衛生規範」、「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屠宰作業準則」等相關規範修正。

( 2 )為強化驗證管理,明確規範生產 CAS 肉品與非 CAS 肉品,應以空間或時間區分。

( 3 )增訂牛肉相關管理規定,新增冷藏與冷凍牛肉驗證。

2. 品質規格及標示規定

( 1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參照「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規定,修正重量標示為淨重,並應標示實際重量之最小值,不得以範圍、正負值、不一致或其他不確定之方式標示。

( 2 )冷凍小分切肉品,有效期限不得超過 6 個月。業者若欲自訂保存期限,應提出相關保存期限證明文件,並對產品品質負責。

( 3 )新增「冷藏與冷凍牛肉品質規格及標示規定」。

( 4 )檢驗標準依據或參酌「動物用藥殘留標準」、「食品衛生標準」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等修正。

( 5 )檢驗方法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及國家標準最新公告檢驗方法修正。

( 6 )強化風險管理,增加檢驗項目。豬肉、禽肉加驗「金黃色葡萄球菌」;禽肉加驗「乃卡巴精」、「雪華力新」、「奎諾酮類(含氟奎諾酮類)」、「呋喃劑代謝物」;臘肉 / 培根加驗「磷酸鹽類」;全熟類肉製品加驗「李斯特菌」。

( 7 )考量誤差及容許度,修正「一般成分」、「磷酸鹽類」及「澱粉」之有效數字為整數。

( 8 )依據 CNS 15170 ,修正禽肉全熟類肉製品必須煮熟至中心溫度 74 ℃以上。

(二)冷凍食品

1. 評審規定

( 1 )參照行政院衛生署「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增修訂素食作業場所及倉儲設施之規範。規定蛋素、奶素、奶蛋素及植物五辛素等素食作業場所應與葷食作業場所有效區隔;製造全素 ( 純素 ) 之作業場所應與葷食作業場所有效隔離。

2. 品質規格及標示規定

( 1 )修訂素食製品應明顯標示其為「全素或純素」、「蛋素」、「奶素」、「奶蛋素」、「植物五辛素」。

( 2 )冷凍水餃、雲吞類及燒賣等產品在加熱後,內餡重量會因水分流失而減少,爰增列凍結前已加熱之此類產品餡含量管制。

( 3 )為合理規範澱粉含量,依據產品特性不同檢討修正澱粉含量管制標準。乳化肉製品之澱粉含量參照肉品類規範修訂為 6% 以下,水產煉製品依據近十年產品檢驗澱粉之數據,及產品加熱方式、溫度之不同,其澱粉含量分別修訂為非油炸水產煉製品 10% 以下、油炸水產煉製品 20% 以下。

(三)果蔬汁

1. 評審規定:部分文字修正。

2. 品質規格及標示規定:部分文字修正。

(四)食米

1. 評審規定

( 1 )為因應消費需求,增加食米驗證產品之品種與包裝類型,修訂稻米品種為政府推薦之品種或具地區、品種及食味等特色之品種,並增加小包裝米產品包裝型態,可以附加脫氧劑或充氮方式等,使產品於有效期間能維持良好品質。

( 2 )刪除大包裝產品正面印製「業務用」之規定。

( 3 )契作要求修正為全年契作面積需相鄰達 60 公頃以上。

( 4 )修訂加工設備與濕式發芽米產品製程之要求。

2. 品質規格及標示規定

( 1 )配合國家標準修訂,修正糙米與白米之外觀品質規格,俾使驗證基準符合 CNS 一等米之規格。

( 2 )依據 CNS15214 ,修訂稻米新鮮度之相關名詞與參考方法。

( 3 )配合食品衛生標準修訂食米重金屬鎘之限量標準。

(五)醃漬蔬果

1. 評審規定

( 1 )同(二) 1 ( 1 )。

2. 品質規格及標示規定

( 1 )同(二) 2 ( 1 )。

( 2 )增訂生菌數檢驗說明,以適用於泡菜、醋漬蔬菜及醬菜等未經殺菌製程之產品。

( 3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一般食品衛生標準」,增列泡菜、醋漬蔬菜及醬菜等未殺菌產品之大腸桿菌檢驗項目。

(六)即食餐食

1. 評審規定

( 1 )同(二) 1 ( 1 )。

2. 品質規格及標示規定

( 1 )同(二) 2 ( 1 )。

( 2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衛生標準」,增列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之大腸桿菌群檢驗項目

(七)冷藏調理食品

1. 評審規定

( 1 )同(二) 1 ( 1 )。

2. 品質規格及標示規定

( 1 )增列「冷藏餡料類製品」品項及其規定,俾使生產水餃及鍋貼等餡料之上游製造業者能納入 CAS 驗證。

( 2 )同(二) 2 ( 1 )。

( 3 )依照冷凍食品規範修正冷藏熟水餃及燒賣等產品餡含量之管制標準。

( 4 )同(二) 2 ( 3 )。

( 5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衛生標準」,修正冷藏調理食品之微生物檢驗項目(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大腸桿菌)規格。

(八)生鮮食用菇

1. 評審規定:未修正

2. 品質規格及標示規定

( 1 )增列珊瑚菇品項。

( 2 )品名標示刪除『冷藏』字樣。另依行政院衛生署函釋,修正生鮮食用菇應標示包裝日期並增列請儘早食用之警語。

( 3 )增列香菇品質規格: A. 傘開大小應大於 5 公分,同一包裝內大小應力求均一。 B. 蕈傘大小應區分為特大香菇、大香菇及中香菇之等級區分。並規定產品包裝上應有等級區分之標示。

(九)釀造食品

1. 評審規定

( 1 )同(二) 1 ( 1 )。

2. 品質規格及標示規定

( 1 )同(二) 2 ( 1 )。

(十)點心食品

1. 評審規定

( 1 )增列生原料處理區,其必須與食品加熱調理作業區有效區隔。

( 2 )同(二) 1 ( 1 )。

2. 品質規格及標示規定

( 1 )同(二) 2 ( 1 )。

( 2 )規定產品包裝為金屬罐者,需檢驗「上部空隙」與「真空度」項目,並修正上部空隙檢驗方法。

( 3 )檢驗項目「糖度」修正為「可溶性固形物」。鉛、砷、銅之檢驗方法修正為衛生署公告方法。

(十一)蛋品

1. 評審規定

( 1 )增列液蛋成品區溫度控制,規定冷藏液蛋須控制在 7 ℃以下,冷凍液蛋須控制在 -18 ℃以下。

( 2 )為強化團膳食材來源管理,增列業者若有供應蛋品給團膳單位,則應提供供應名單等相關資料給驗證機構,以便抽驗之規定。

( 3 )規定成品的標示完整並印有優良農產品標章,且有營養標示。

( 4 )增列規範業者原料蛋來源為 2 家以上時應符合之規定。 A. 應與原料蛋來源牧場簽訂契約,並提供所有原料蛋來源牧場之名單及相關資料。 B. 原料蛋來源牧場飼養環境及管理須經驗證機構審查通過。 C. 經驗證通過之業者及其契約蛋雞場,應配合驗證機構進行雞蛋及飼料之抽驗。

( 5 )增列非自產來源原料蛋之運輸車條件,及原料蛋、成品應分別使用運輸車載運之規定。

( 6 )明確規範衛生管理人員及品管人員於從業期間應接受適當之訓練課程。

2. 品質規格及標示規定

( 1 )規定產品包裝重量應標示為「淨重」,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 2 )增列生鮮蛋品應有營養標示並符合衛生署「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與「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之規定。

( 3 )強調 CAS 蛋品安全,四環黴素、羥四環黴素、氯四環黴素及青黴素等殘留標準為不得檢出。並增加脫氧羥四環黴素、乃卡巴精、氯?啶、三甲氧芐氨嘧啶等藥物殘留監測。

( 4 )增訂熟鹹蛋品質規格與標示規定,推動 CAS 驗證以提升鹹蛋產品品質。

(十二)生鮮截切蔬果

1. 評審規定

( 1 )為加強輔導農民正確使用農藥,本會於 97 年起恢復推動使用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蔬果原料管制爰增列要求使用吉園圃安全蔬果。

2. 品質規格及標示規定

( 1 )為使產品驗證管理更明確,將生鮮截切蔬果類之定義明確區分為生鮮截切葉菜類、生鮮截切根莖類、生鮮截切花果類、生鮮截切組合包裝類、生鮮截切生菜沙拉類、生鮮截切水果類及冷凍蔬菜類等類別,並分別給予定義。

( 2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衛生標準」,修訂生鮮截切蔬果類成品之微生物檢驗項目及標準,包括大腸桿菌群、大腸桿菌。

( 3 )為監測蔬果原料安全性,增列蔬果原料農藥殘留檢驗項目。

(十三)水產品

1. 評審規定:未修正。

2. 品質規格及標示規定

( 1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水產動物類衛生標準」,增訂超低溫冷凍、冷凍與冷藏水產品之鎘、鉛及甲基汞含量限制。

( 2 )為因應未來增加貝類產品之需,比照冷藏水產品標準增訂超低溫冷凍、冷凍貝類之銅含量檢驗。

( 3 )參照行政院衛生署「冷凍食品類衛生標準」,增訂生食用冷凍水產品之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及大腸桿菌標準。

( 4 )增列罐製水產品之保溫試驗,並修訂保溫試驗異常時,加測上部空隙、真空度、捲封檢查及罐內壁檢驗。

(十四)林產品

1. 評審規定

( 1 )強化生產廠查驗範圍,增列規定委外加工生產線之設置地點必須符合用地標準,並取得工廠登記證等必備條件,且委外加工之生產線視同驗證生產廠之生產線,均需符合評審規定,並接受相關查驗工作。

( 2 )修正竹材原料以台灣所生產 3-6 年生之竹材為限,並增加竹材及木材來源應無重金屬污染之限制。

2. 品質規格及標示規定

( 1 )增加木醋液之製造裝置為機械爐者,其收集木醋液爐內溫度之低限為 200 ℃之規定。

( 2 )木醋液及竹醋液之比重、 pH 、酸度標示由單一值修正為範圍顯示。

( 3 )增加精煉度檢驗項目之說明,數值愈小代表精煉度愈高。

(十五)乳品:新增驗證基準

1. 評審規定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食品良好衛生規範」、「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食品安全管制系統」、「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等相關規範制定。

2. 品質規格及標示規定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食品衛生標準- 01 乳品類衛生標準」、「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等相關規範制定「 CAS 鮮乳品質規格及標示規定」、「 CAS 鮮羊乳品質規格及標示規定」。

參. 結語

本會基於優質安全農業理念,長期推動 CAS 標章產品驗證制度, 獲得國人及產業界、團膳採購團體等的普遍認同,成為國產優良農產品的代名詞。為配合現代消費者對食品安全高度重視之潮流,本會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規定,加強推動 CAS 驗證管理。驗證機構及主管機關均定期、不定期對農產品經營業者及其驗證產品加強查證,同時查核市場產品使用 CAS 標章及標示 CAS 文字等情形,不符規定者要求回收限期改正或處罰,並加強向業者宣導產品加入驗證及標章標示正確使用,期建立更完善的農產品驗證制度,為國人消費國產農產品的衛生安全把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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