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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總用人費計算基準

輔導處 陳怡任

一. 背景說明

  農會係依上年度總收益之多寡,計算當年度之總用人費用,據此,農會上年度之營運效果,將影響當年度員工薪給及績效獎金之核發甚鉅。

  由於大部分農會於編列本( 99 )年預算時,發現其當年度用人費用較上年度短少許多,追究其原因,主要係 98 年經濟不景氣,加上農會信用部放款利差小之緣故,導致農會營收大幅減少,進而影響 99 年度用人費用之提撥,因此許多農會總幹事於多次場合中建議本會,適度放寬農會用人費用提撥之計算方式,俾避免員工因降薪幅度過大,影響其生計與士氣。

  經統計,全國各級農會人事費用占其總收益之比例,平均約為 67% ,加上農會以業務費用支應聘僱臨時人員之薪資,造成農會實際人事費用成本負擔過重,以企業化經營之角度觀之,實屬不利。

  依據台灣省農會統計資料顯示, 98 年度全省各級農會之總收益與 97 年度相比較,在 286 家農會中,僅有 40 家有成長,其餘均為負成長,有 80% 農會之降幅介於 5%~25% ,平均降幅約 11% ,此顯示本( 99 )年度農會員工薪資所得平均較上年度減少約 11% 。以農會第 6 職等之薪資為例,如農會總收益由每薪點 500 元,降 11% 至 445 元,則其每月薪給由 52,500 元降至 46,725 元。

二. 處理過程

  農會人事費用之計算方式自 89 年沿用至今,為維持法規之安定性,及考量農會用人費比例即屬偏高,不符企業經營精神,經台灣省農會邀請本會及部分農會代表召開會議研商,決議以增訂適合本( 99 )年度之過渡條款,俾避免農會員工薪資所得降幅過大,未來農會營收增加,仍繼續適用現行人事費用提撥之計算方式。

  至於本( 99 )年度農會總用人費用計算較上年度減少之差額,可用修法之過渡條款予以彌補,惟應有原則性之限制,例如應請農會開源節流、訂定經營效益計畫及限制不得再增聘員工等,避免農會因人事費用增加而造成營運困難或虧損。

三. 法規修正

  本修正案經多方討論及試算後,本會儘速於台灣省各級農會提報其用人費用送主管機關審核之際,於 99 年 4 月 21 日以農輔字第 0990050240 號令發布修正 「台灣省各級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總用人費計算基準」第 10 點規定,增訂第 10 點第 1 項之內容為「 農會 99 年度基本用人費之總收益計算,得檢附經營效益及人事成本之分析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以 96 年度至 98 年度總收益之平均值核算,不受第 2 點、第 3 點之限制。 」第 2 項為「 農會依前項所定 96 年度至 98 年度總收益之平均值核算者,該農會當年度員額應遇缺不補。 」

  由於該修正條文部分縣市政府於執行上迭有疑義,故本會另以解釋函說明,所指遇缺不補之規定,由於本次台灣省各級農會第 19 次新進人員統一考試之報缺係於上( 98 )年度統計,故經錄取之新進人員 99 年度至各該農會報到任職,不適用員額遇缺不補之規定;至於農會如遇有員工因解除職務、停職、解聘、解僱、資遣、退休、核准辭職或技工、工友晉升為職員,其所遺職缺應予保留不得增聘。又農會因季節性需要僱用臨時員工,仍應依「台灣省各級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總用人費計算基準」第 8 點規定辦理。至於員額遇缺不補之期限,應以該要點修正發布日期 99 年 4 月 21 日至當年度年 12 月 31 日止。

  另倘農會 99 年度用人費之計算已達每一薪點換發金額 500 元之上限,其員工每月薪給與上年度相較並無影響,是否有必要適用修正條文第 10 點放寬基本用人費用計算之規定,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得依該條文之立法意旨逕為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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