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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條文修正說明

畜牧處 林俊臣

  「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修正條文及其附件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於本(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以(九0)農牧字第九000四0一九七號令發布施行。修正後條文如下:

第一條 本準則依飼料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使用飼料添加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準則行之。

第三條 列屬飼料添加物詳細品目之貨品,使用時之注意事項、使用對象及用途用法,規定如附件。

第四條 除前條列屬飼料添加物之品目外,含藥物飼料添加物應依「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使用及管理。

第五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該準則係於七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發布實施,期間歷經二次修正,本次修正之重點,係將原列於「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中有關「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之相關規定刪除,「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之管理,爰改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管理,其使用時之注意事項、使用對象、用量、用途用法及停藥期可依該法相關規定管理。農委會為配合本次「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之修正,經於本年一月二日公告「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並於同日同步刪除「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附件中有關含藥物飼料添加物部分規定。茲為配合刪除該附件有關含藥物飼料添加物部分規定,「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本次修正之條文,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四條之規定,於本年六月八日至二十二日預告修正條文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1. 原條文第三條:「允許使用之飼料添加物,以依法公告之詳細品目及規格為限」係用於規範含藥物飼料添加物,故於本次修法時予以刪除。
     
  2. 修正原條文第四條並變更條次為第三條,規定列屬飼料添加物詳細品目之飼料添加物,應依附件規定之注意事項、使用對象及用途用法使用。目前農委會公告之飼料添加物詳細品目包括乳酸菌、酵素、飼料保存劑及碘化蛋白等四類,依該附件規定,乳酸菌及酵素可按實際需要使用,飼料保存劑及碘化蛋白則應依附件規定所載之注意事項、使用對象及用途用法使用(請參閱該附件xls / pdf)。
     
  3. 新增修正條文第四條:「除前條列屬飼料添加物之品目外,含藥物飼料添加物應依『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使用及管理」,係屬宣示性條文,其目的為使飼料廠及自製自用飼料戶了解含藥物飼料添加物應依「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使用及管理,期提醒使用者注意,以確保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之安全使用。另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之使用如違反「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者,應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處罰。
     
  4. 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已移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管理,故刪除原條文第五條至第八條等與規範含藥物飼料添加物有關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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