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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魚卵漁業管理制度之建立

漁業署 何珈欣

一. 前言

  飛魚屬於頜針魚目飛魚科,全世界三大洋均有分布,主要棲息於熱帶、亞熱帶的表水層溫暖海域,目前共記錄有8屬52種飛魚,生命週期約2年。在台灣週邊海域則發現有6屬21種飛魚,常見的有黑鳍飛魚、斑鳍飛魚、白鳍飛魚等,以分布在台灣東部、東北部海域為主,澎湖海域也有發現飛魚的蹤跡。

  飛魚屬洄游性魚類,主要以橈腳類及端腳類等浮游生物為主食,每年3、4月份隨著海水溫度的逐漸升高而成群出現在屏東恆春、台東等地海域,部分種群會隨著潮流至宜蘭龜山島及彭佳嶼附近繁殖產卵。據學者分析飛魚卵魚汛期約為每年4至7月,主要分布水域集中在台灣東北部沿近海域。由漁獲之季節分布與推移,產卵魚群4月開始在台灣北部海域出現,5月份漁獲分布逐漸往東北部擴散,6月盛漁期時,漁獲分布更擴大至東北部水域,待7月漁期結束後,則退至北部海域。飛魚卵漁業漁況的好壞與氣象因子,如颱風次數、水溫、降雨量、風力等均有密切關係。

  台灣與大陸漁民利用飛魚有產卵於海草之習性,將草蓆鋪設於海面,使飛魚穿梭於草蓆中產卵,以收取附著之飛魚卵,增加漁撈作業之收益。飛魚卵經濟價值甚高,對於以往「放蓆取卵」的作業方式,恐引發飛魚資源永續利用的危機。更因飛魚在食物鏈中扮演著消費者與被掠食者的角色,可能導致生態系的失衡,因此為使飛魚卵能順利孵化,加入再生產行列,有必要在兼顧漁業資源利用及生態保育之前提下,建立妥適的管理機制合理永續利用飛魚資源。

二. 飛魚卵資源利用之現況

  在夏初之際,飛魚群隨著潮流至東北部海域如彭佳嶼、釣魚台及龜山島、基隆嶼等海面。漁民利用飛魚在海面漂浮物上產卵特性,編織草蓆以採取魚卵,鹽漬後出售,單價可達200元/公斤。飛魚卵外觀金黃圓潤,食入口中咬勁十足且脆中帶香,具有「黃金魚卵」之稱。近10年捕撈飛魚卵的漁船約200多艘,其平均年捕獲量約為263公噸,產值約達4,600萬。捕獲之飛魚卵除少部分流入傳統市場及海產店外,大部分以外銷日本為主。在國内,飛魚卵已成為高級海鮮料理食材之一,並加工製作飛魚卵香腸、飛魚卵冰、飛魚卵水餃等食品深受民眾喜愛。

三. 飛魚卵資源之重要性

  飛魚在食物鏈中屬低階層的消費者,又是鬼頭刀、鰆魚、鰹鮪類等中大型洄游性魚類重要餌料生物來源,扮演著消費者與被掠食者的角色,如果飛魚資源減少或消失了,將使得海洋食物鏈出現斷層,進而導致海洋生態失衡。由此可見,飛魚不應只是代表海洋中的一種魚類,而是巧妙維繫著海洋生態系的平衡的重要支撐點之一,因此應以適當的漁業管理,保護飛魚卵使其能順利孵化成飛魚,以達飛魚資源之永續。

四. 飛魚卵漁業管理制度

  為維護漁業資源之合理永續利用,對於可能危及生態環境之漁業活動,農委會自95年起即加強研訂管理措施,飛魚卵漁業即是其中之一。99年度農委會參考過去幾年執行經驗,並與專家學者及相關縣市政府研商討論後,建立更週延之管理機制。包含從事飛魚卵漁業申辦程序及資格、訂定許可採捕期、總容許漁獲量及海上作業規範,陸上及海上查核機制之建立等,管理重點如下:

(一)申辦程序

  漁船船主填具兼營飛魚卵漁業申請書及簽立飛魚卵漁業管理規定說明書,交由漁船之該管主管機關審查後核發許可函。

(二)許可採捕期及總容許漁獲量

1.採捕期間自99年5月15日起至7月31日止;如總漁獲量達280公噸時,農委會即公告本年度許可採捕期間自公告日起為漁季結束日,海上作業之漁船需立即停止作業並返港,已進港之漁船應移除飛魚卵漁具(草蓆、繩索),始得出港從事其他漁業。

2.總容許漁獲量為300噸:由農委會漁業署派駐漁港現場人員於漁船進港時,前往承銷處記錄漁獲量,並每日回傳農委會漁業署彙整以統計總漁獲量。

(三)海上作業規範

1. 配掛許可採捕飛魚卵示意旗:船長應將 99 年度兼營飛魚卵漁業示意旗懸掛於漁船明顯處,以便於海巡單位巡護時識別。

2. 所使用之草蓆應至少每 10 件結附 1 支浮標旗,浮標旗應註明中文船名及漁船編號,以避免於海上作業時,草蓆流失引發作業糾紛。

3. 確實填報漁撈日誌:漁船船長應確實記錄每航次漁撈日誌內容,包括作業地點、佈放草蓆數量、草蓆面積、佈放草蓆時間、揚起草蓆時間及最後交易重量等,俾作為日後專家學者研究飛魚產卵群資源量之推估,及提供漁政單位瞭解資源動態並作為相關管理之參考依據。

4. 指定漁港卸貨:為有效掌握飛魚卵漁業准許採捕期間總漁獲量之統計,兼營飛魚卵漁業漁船限於基隆市八斗子漁港、台北縣磺港、深澳、野柳、富基及萬里漁港、宜蘭縣烏石及南方澳漁港及台中縣梧棲漁港卸貨。

5. 海上作業期間,接受海巡機關、中央及地方漁政主管機關人員之登船檢查並接受指派之觀察員隨船觀察檢查。

(四)陸上、海上查核

1. 陸上查核

( 1 )漁船設備及執照審查:漁船出港時,如有攜帶草蓆、繩索、浮標旗等捕獲飛魚卵之漁具,由海巡署港口安檢人員,檢查是否領有合法飛魚卵漁業許可文件。

( 2 )漁獲量清點並繳交漁撈日誌及核銷紀錄表:當漁船進入指定卸貨漁港,由安檢單位通知農委會漁業署派駐現場人員及相關漁會人員,前往查核飛魚卵漁撈日誌填寫正確性及參與漁獲拍賣情形,承銷人及業者應填具承銷紀錄表,並按日將漁獲量回傳農委會漁業署統計總漁獲量。

2. 海上查核

( 1 )配置海上觀察員:為實際了解海上的作業狀況,農委會漁業署隨船指派遣觀察員上船蒐集科學資料,作為資源評估的參考。

( 2 )海上巡護及隨船登檢:由農委會漁業署邀集各相關縣市政府及區漁會,組成飛魚卵漁業海上聯合查核工作小組,該小組成員依農委會漁業署排定之巡護計畫,隨農委會漁業署漁建 2 號漁業巡護船及海巡署所屬基隆海巡隊之海巡艇至飛魚卵作業漁船之海域查核並登船檢查。

(五)學術評估

  飛魚卵漁船作業填報之漁撈日誌及觀察員在漁船上所蒐集之科學資料,送交學術單位進行資源評估,以作為日後管理政策修定之參考依據。

五 . 結語與展望

  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及漁業的永續經營,一直是漁政單位的努力目標。任何漁業資源過度地開發及利用當將導致其族群生存危機,只有採預警式的管理方式才能確保資源的永續利用。

  飛魚卵為富含營養且高經濟價值之水產品,漁民利捕撈飛魚卵 雖然可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倘若過度利用不嚴加管理,將中斷了飛魚群繁殖的機會,使其無法完成孵化,導致飛魚族群數量的降低,造成生態失衡。農委會除將結合海巡署落實管理外,亦已持續進行相關科學研究工作,並將依據科學研究報告,隨時檢討管理機制,另將透過辦理宣導講習各種管道,告知漁民飛魚卵資源保育之重要性及作業時應遵守事項, 以其共同維護是項漁業資源永續經營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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