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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植物品種權實施概況

 農糧署 林春良‧張明郎

一. 前言

  中國大陸在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 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UPOV ) 1978 年公約基礎上,制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結合其行政、技術與司法等單位,緊扣品種培育、保護、運用及管理等四大環節,推動植物品種權保護體系,支撐其現代化農業發展;截至 2009 年底計已受理 7,231 件申請案,其中農業植物占 91% ,林業植物占 9% ;農業植物中以農藝作物 5,665 件占 86% ,其次花卉 392 件占 6% ,蔬菜 302 件占 5% ,果樹和茶 191 件占 3% ,牧草 5 件未及 1% ;而農藝作物中以玉米 2,346 件( 36% )申請案最多,其他依次為水稻 1,912 件( 29% )、小麥 583 件( 9% )、大豆 256 件( 4% )、棉花 230 件( 3.5% )、甘藍型油菜 157 件( 2.4% )等;核准公告品種權 3,278 件,農業植物占 86% 。中國大陸植物品種權年申請量位居 UPOV 會員第 4 位,公告核准件數躍居第 10 名;其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日趨完備。

二. 中國大陸植物品種權制度簡介

  1997 年 3 月 20 日 中國大陸頒布其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同年 10 月 1 日實施,嗣於 1999 年 4 月 23 日加入 UPOV 成為第 39 個會員國;並陸續制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代理規定」、「農業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處理規定」和「農業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審理規定」等規章;同時農業部和國家林業局成立了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植物新品種複審委員會,依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三條規定分工及共同負責品種權申請受理、審查與發證等業務;且設有 14 個農業測試分中心、 5 個林業測試分中心、 2 個分子測定實驗室及農業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保藏中心,建構涵蓋審批、複審、執法及代理等機構之植物品種權保護體系(圖 1 )。

圖1 中國大陸植物品種權保護體系
圖 1  中國大陸植物品種權保護體系

  1999 年起中國先後發布並實施了 8 批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和 4 批林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適用植物品種權申請之屬(種)數量達到 158 個(表 1 ),其中農業植物 80 個、林業植物 78 個,已高於 UPOV1978 年公約規定之最低標準。農業適用植物包括糧食、棉花、油料、麻類、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煙草、桑樹、茶樹、果樹(乾果除外)、觀賞植物(木本除外)、草類、綠肥、草本藥材、食用菌、藻類和橡膠樹等植物的新品種。林業適用植物含林木、竹、木質藤本、木本觀賞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樹(乾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飲料、調料、木本藥材等植物新品種。同時為確保品種權審查的科學性和權威性,在現有 UPOV 品種測試技術規範基礎上配合其產業發展,進行 192 個植物屬或種之植物新品種特異性(可區別性)、一致性和穩定性( Distinctness, Uniformity, Stability ; DUS )測試指南 ( 試驗檢定方法 ) 開發,已完成制定及公布實施有水稻 Rice ( Oryza sativa L. )等 68 項,作為大陸統一 DUS 檢測標準;研擬中尚有 124 項。

表 1  中國大陸公告適用植物品種權申請之植物名錄:

表1 中國大陸公告適用植物品種權申請之植物名錄

  中國大陸雖為 UPOV 會員國,但尚未簽署 1991 公約,目前核發之植物品種權之權利範圍只及於品種繁殖材料的商業生產和銷售,未擴及繁殖材料的收穫物及其加工產品、品種的進出口以及衍生品種方面;林木、果樹等木本植物之保護期限為 20 年,其他一般植物種類為 15 年。

三. 品種權申請及受理

  屬於中國大陸植物品種保護名錄列舉之植物種類,且 經過人工培育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有新穎性、特異性(可區別性)、一致性和穩定性並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可提出品種權申請。其中新穎性是指申請品種權之品種繁殖材料於申請日前在中國大陸境內銷售未超過 1 年,在其境外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品種繁殖材料銷售未超過 6 年,其他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 4 年。另外對於新發布列入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之植物種類訂有寬限期;自該保護名錄公布之日起 2 年內提出的品種權申請,從申請日起在中國境內銷售該品種的繁殖材料未超過 4 年,即符合前述新穎性條件。

  凡中國大陸法人和自然人皆可以直接或者委託代理機構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而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其他外國組織於中國境內無經常居所,則必須委託代理機構辦理;申請代理人根據委託人(包括單位和個人)的授權,向品種權審批機關依法申請品種權和辦理其他有關品種權事務。申請人委託代理機構辦理品種權申請等相關事務時,應當與代理機構簽訂委託書,明列委託辦理事項與權責,並於申請時提交委託書,由代理機構負責該申請案之受理與審查業務聯繫。申請時必須按照審批機關印發之表格形式檢具請求書(申請書)、說明書、照片及其簡要說明各 1 式 2 份,併同請求書及說明書電子檔提交植物品種保護辦公室。

(一)請求書主要內容

1. 品種暫定名稱。

2. 新品種所屬的屬或者種的中文名稱和學名。

3. 育種者姓名。

4. 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遞區號、聯繫人、電話、傳真。

5. 申請人國籍。

6. 申請人是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總部所在國家。

7. 新品種的培育起止日期和主要培育地。

(二)說明書主要內容

1. 新品種的暫定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的名稱一致。

2. 新品種所屬的屬或者種的中文名稱和學名。

3. 有關該新品種同國內外同類品種對照的背景材料的說明。

4. 育種過程和育種方法,包括系譜、培育過程和所使用的親本或者繁殖材料的說明。

5. 有關銷售情況的說明。

6. 對該新品種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的詳細說明。

7. 適宜生長的區域或者環境以及栽培技術的說明。

(三)檢附之性狀照片,應當符合下列規範

1. 照片有利於說明申請品種的特異性。

2. 一種性狀的對照應在同一張照片上。

3. 照片應當為彩色。

4. 照片規格為 8.5×12.5 釐米或者 10×15 釐米。

5. 照片需有簡要文字說明。

  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收到申請人提交之申請資料,核對符合條例第 21 條規定之受理條件後予以受理及發給受理通知書;註明申請人、申請日、申請號、品種暫定名稱、檔案清單及通知繳納申請費( 人民幣 1,000 元 );申請人或者代理人日後提送該申請案有關各類文件,應載明該申請日和申請號。申請案經核對若不符合條例第 21 條規定,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則發給不受理通知書及退回原申請資料並敘明不受理原因;或由受理人員當面說明不予受理理由及退回原申請文件;受理審查流程如圖 2 。截至 2009 年底中國大陸農業部受理申請累計達 6,555 件,其中 86% 為農藝作物,各類作物申請情形如圖 3 ;國外案件 377 件,主要來自荷蘭、美國、韓國、日本等國家(圖 4 );主要申請者為其國內科技研究機構及企業,兩者合計超過總申請量 8 成。

圖2 中國大陸植物品種權受理審查流程
圖 2  中國大陸植物品種權受理審查流程

圖3 中國大陸1999-2009年主要植物品種權申請與核准情形
圖 3  中國大陸 1999-2009 年主要植物品種權申請與核准情形

圖4 中國大陸1999-2009植物品種權申請案之申請人國別屬性統計
圖 4  中國大陸 1999-2009 植物品種權申請案之申請人國別屬性統計

四. 品種權審查

  申請案在 申請人於規定期限內向審批機關繳納申請費後,進入初步審查程式 ; 未按期繳納視同撤回申請。 初步審查 時由 審批機關針對申請案(一)是否屬於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列舉之植物種類;(二)是否符合條例第 20 條「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品種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根據互惠原則,依照本條例辦理」規定;(三)是否符合新穎性規定;(四)植物新品種的命名是否適當等項目進行形式審查 ; 審查合格授予臨時保護,自初步審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核准品種權之日止之期間,對未經品種權人同意,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具品種權品種繁殖材料之單位和個人,品種權人於該品種權核准後有執行追償的權利。同時審批機關通知申請人在 3 個月內繳納審查費(人民幣 2,500 元)。完成繳納審查費和辦理有關手續後進入實質審查,否則視同撤回。若經初審不符合規定,審批機關通知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無正當理由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合申請要件,則予以駁回。

  實質審查執行申請品種之 DUS 等 3 實質要件審查;方式為書面審查、集中測試和現地調查等 3 種形式。審批機關視審查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供必要資料和該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及按品種類別以不具名方式分別送交有關測試機構,依據各項 DUS 規範田間測試及提出檢測結果報告;判斷申請品種是否具有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申請案經實質審查後,沒有發現不符合「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之駁回理由,將按照條例規定,核發品種權及繳納第一年年費通知書。不符合規定案件,則通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依規定格式陳述意見或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答復即被視同撤回。申請案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補正後,經審議仍然不符合規定,審批機關將發出駁回決定通知書予以駁回,並於「植物新品種保護公報」公告。

  申請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2 個月內辦理繳費手續;完成後審批機關予以登記、公告及頒發品種權證書;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繳費手續,視同放棄品種權取得權利,將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並告知權利恢復法律程序;審批機關自該通知發出之日起 3 個月內,未收到權利恢復請求,將於公報公告該放棄決定。

  為避免因審批機關審查失誤而損害申請人應有權利,條例設置復審程序,提供品種權申請人申訴機會。業經審批機關認為品種權申請不符合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審查規定之初審及實質審查駁回案件,當事人可以依據條例第 32 條規定,於收到通知之日起 3 個月內向植物新品種複審委員會提出複審請求;但不得對審批機關作出之「不予受理、視為撤回、視為未提出」等決定提出複審;複審若遭駁回可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截至 2009 年底中國大陸農業部累計核准公告 2,807 件品種權,占總申請量 42.8% ;各類作物核准公告情形如圖 5 ;其中 98% 為其國內法人及自然人取得,核准之國外案件只有 53 件占 2% (圖 6 )。

圖5 中國大陸各類植物品種權核准公告情形
圖 5  中國大陸各類植物品種權核准公告情形

圖6 中國大陸植物品種權核准案之各類申請人屬性統計
圖 6 中國大陸植物品種權核准案之各類申請人屬性統計

五. 品種權維護及侵權案件處理

  申請人在接到核准通知後必須於 3 個月內繳納第 1 年年費,之後各年年費應當在前 1 年度屆滿前 1 個月內預繳;其年費第 1~6 年為人民幣 1,000 元,第 7 年以後為 1,500 元。未按時繳納者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會通知申請人自應繳納年費期滿日起 6 個月內補繳,及加計 25% 的滯納金;期滿仍未繳納,品種權在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終止。保護期限藤本植物、果樹、林木、木本觀賞植物最長為 20 年,其他植物為 15 年。另外經品種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或未按照審批機關要求提供檢測所需該核准品種繁植材料,或經檢測該品種不再具備應有之 DUS 之特徵和特性,將被公告終止保護期限。任何法人或自然人亦可依照規定格式檢具品種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有關材料各一式兩份,及說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向複審委員會提出品種權無效宣告請求。

  中國大陸司法對植物新品種智慧財產之保護可分為民事、行政和刑事等三大層面,其中以民事訴訟為基本。權利人不服行政機關決定除提出行政訴訟外,侵權行為可以請求行政處理及提起民事訴訟;情節重大還可能按刑法裁處。最高人民法院於 1996 年 10 月設立專門知識產權審判庭, 2000 年更名為民事審判第三庭;多年來並針對智慧財產審理問題提出相關法律適用解釋,如於 2001 年 2 月 5 日發布「關於展開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及「關於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植物新品種權司法保護制定了法律依據。 2004 年 12 月正式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說明量刑標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亦於 2006 年 12 月 25 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411 次會議通過,於 2007 年 1 月 12 日公告並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提供植物新品種保護案件更具體審理規範。而最高人民法院為維護合法權利人利益及市場交易秩序,截至 2009 年底已指定 41 個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審理植物品種權糾紛案件的一審法院,並配合訴前禁令、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訴中財產保全及先予執行等訴訟措施,依法及時制止與嚴懲侵權行為,以避免權利人損失擴大。

  對於侵權行為,植物品種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透過行政及司法等二途徑請求協助。如發現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具品種權品種繁殖材料之行為,除可請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主管職權處置外,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是假冒案件原則先由縣級主管單位處置。侵權案件主要採取調解及罰款等 2 方式;主管單位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可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併罰違法所得 5 倍以下罰鍰。假冒案件除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繁殖材料及併罰違法所得 5 倍以下罰款外,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機構查處侵權及假冒案件時,根據需要可以封存或扣押有關植物品種繁殖材料,查閱、複製或者封存與案件有關帳冊及檔案資料。另外對於調解未果、有爭議或假冒行為重大之案件,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權與仿冒案件處置方式說明如圖 7 ;相關權利轉讓、繼承、放棄、無效、終止和變更等事項,記載於品種權登記簿上。經過 10 多年努力,中國植物新品種司法保護力量日益提升。

圖7 中國大陸植物品種權侵權與仿冒件處置方式
圖 7  中國大陸植物品種權侵權與仿冒件處置方式

六. 結語

  中國大陸為傳統農業大國,智慧財產權等保護與研究工作起步雖然較晚,由於 近幾年致力於深耕與發展,於植物新品種保護業務投入 大量專門人才;從統計數據來看 ,腳步已逐漸趕上歐美及躋身世界前列;惟權利範圍尚侷限於種苗之商業生產及銷售,相較先進國家仍嫌不足。另外 其在全面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戰略綱要指導下,積極循序推動智慧財產司法保護機制;運用植物品種權保護,已 成為其品種創新之重要政策工具,要縮短與歐美之商業運用差距或許不是空話。

  育種研發是獲取品種權的基礎,而品種權為育種研發能力的衡量指標,兩者相互依存、相輔相成; 在全球化之種苗產業鏈,品種權已為商業佈局手段或交易對象,也為各國農業智慧財產保護之基本機制;兩岸地緣關係緊密且同為 WTO 組織會員,但因長期政治上之特殊關係,導致過去雙方培育之作物優良品種無法彼此給予法律保護,而且隨著經貿往來頻繁,侵權事件日益增加;因此基於保護海峽兩岸人民植物育種成果,雙方於第五次江陳會談協議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在各自公告植物種類範圍內受理對方植物品種權申請,及進行相關業務交流,協助維護育種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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