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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修正簡介

水保局土石流防災中心 蔡明發

壹. 前言

  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係依災害防救法第 48 條規定,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 90 年 11 月 30 日 90 農林字第 900031394 號令訂定。並於 94 年 2 月 2 日以農授水保字第 0941842064 號令修正。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於 98 年 10 月 6 日 召開「研商莫拉克颱風災後劃定特定區域原住民遷村原則工作會報」,經嘉義縣政府提重建委員會提案請訂定莫拉克颱風房屋遭土石流入侵之補助標準,會中決議請本會研處。 業經本會參酌經濟部「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之救助規定,爰擬具「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修正,共修正 6 條,並於本( 99 )年 3 月 19 日以農水保字第 0991879656 號令修正發布。

貳. 修正重點說明

  本次計修正條文第 2 、 3 、 4 、 6 、 7 及第 9 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 . 修正土石流災害定義。(修正條文第 2 條)

二 . 增列「住屋之受災救助」為災害救助種類。(修正條文第 3 條)

三 . 增列「住屋之受災救助」為災害救助對象。(修正條文第 4 條)

四 . 增列住屋受災救助金核發標準。(修正條文第 6 條)

五 . 增列住屋受災救助金具領人資格。(修正條文第 7 條)

六 . 因應莫拉克颱風嚴重災情,將本次修正條文生效日追溯至 98 年 8 月 8 日。(修正條文第 9 條)

參. 結語

  本次修正案主要目的,鑑於莫拉克風災後,山區居民之住屋於土石流發生時,易受撞擊、沖毀、埋沒等災害,比照水災淹水達 50 公分之救助標準增訂「住屋之受災救助」,並考量土石流與水災之災害型態不同,參酌奧地利( Fuchs et al , 2007 )所提出之建築物土石流易損性評估模式,採土石流入侵達 30 公分作為住屋受災救助之標準。修正後之本標準,更涵括山區居民可能致災之救助種類,期能嘉惠山區受災居民,俾能於土石流災害發生後依據本標準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相關救助。

附件 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 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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