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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包裝用袋管理須知修正簡介

農糧署 張志平

壹. 前言

  為利公糧食米撥售作業及公糧食米包裝用袋(以下簡稱包袋)之管理,前台灣省政府糧食局於中華民國 73 年 12 月 23 日以糧三字第 40605 號函頒「公糧包裝用袋管理須知」乙種,供作業務執行之依據。嗣後並依實際作業改進情形及機關改制因素,於民國 81 、 88 及 93 年經三次檢討修正。

  本須知本次修正前(民國 93 年 4 月 15 日農授糧字第 0931131180 號令),對於包袋種類、規格、購置及調配權責、破袋定義和處理、包袋調撥及交接方式、包袋稽查及短少處理方式等,原已有詳細規範,惟有關再用袋清潔衛生管理、髒污包袋、噸袋(太空袋)、三層積層塑膠包裝膜不堪使用之處理方式,及包袋收撥程序、破袋報廢核銷手續、帳務處理等,尚欠缺完整規範,爰為加強管理公糧包袋儲撥作業,並配合 98 年 9 月起「公糧儲撥管理系統─ PP 米袋子系統」電腦化作業,遂審視檢討該公糧包裝用袋管理須知,並於 99 年 5 月 11 日以農糧儲字第 0991095264 號函修正發布實施。

貳. 修正規定重點說明

  「公糧包裝用袋管理須知」規定全文 10 點(條文內容及相關附件請逕上農委會農糧署網站首頁 http://www.afa.gov.tw/index.asp 農糧法規/行政規則/糧食儲運類項下查閱),計修正 7 點、增訂 2 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 分署間隨米包袋係依附糧食交接單據憑以交接,毋須另填造「撥運接收食米及隨米包袋交接會報表」,爰刪除 分署間隨米包袋交接作業規定。(修正規定第 5 點)

二 . 增訂 再用袋清潔衛生管理; 髒污包袋及噸袋、三層積層塑膠包裝膜不堪使用之處理方式;噸袋使用年限、重複使用次數規定。(修正規定第 6 點)

(一) 再用袋清潔衛生管理:為公糧食米衛生安全, 明定以再用袋包裝原料米,於吐包後及包裝前,應先徒手抖動清除袋內原料糙米、灰塵或 蜘蛛網 等雜物,必要時並應以空氣噴槍清理後始得包裝。

(二) 髒污包袋及噸袋、三層積層塑膠包裝膜不堪使用之處理方式: 再用袋髒污致有影響原料米衛生安全之虞或破損不利盛裝、縫口作業時,按實列銷;噸袋吊環及吊環與袋身縫合處如有影響使用安全之破損、斷裂或撕裂等,應視同破袋處理;逾保固期限且不堪使用之三層積層塑膠包裝膜,其入帳原值金額未達新台幣 1,500 萬元者,由分署自行核銷。

(三)噸袋使用年限、重複使用次數規定:考量噸袋使用安全,經參酌實地抽樣送驗結果,將噸袋使用年限、重複使用次數修正為以不超過 3 年或重複使用次數不超過 30 次為原則。

三 . 為使公糧業者報廢髒污破袋有所依循,增訂公糧業者申請破袋報廢, 應依格式填妥申請書及保管 PP 米袋破袋情形表報請分署派員清點屬實,俟分署發給核定表後,始得銷帳。另 規範分署對於報廢噸袋應予破壞,以避免業者留用,影響危安。(修正規定第 7 點)

四 . 為供辦理公糧包裝用袋收撥依據,增訂公糧業者及包袋倉庫應憑公糧驗收單據及包袋交接單據辦理包袋收撥帳務。(修正規定第 8 點)

五 . 配合 「公糧儲撥管理系統─ PP 米袋子系統」電腦化作業, 增訂 分署對包袋之收撥,應於每月 10 日前至「公糧儲撥管理系統─ PP 米 袋子 系統」完成各項資料輸入後,至 PP 米袋庫存管理系統點選「上傳帳務完成時間」 。(修正規定第 9 點)

六 . 明定包袋短少由公糧業者賠償後之核銷列帳方式。(修正規定第 10 點)

七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關於 機關內部之業務處理方式等一般性規定,將 須知主體機關名稱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修正規定第 1 、 3 、 5 、 10 點)

參. 結語

  公糧包裝用袋管理良窳與撥售公糧食米品質息息相關,爰藉由修正公糧包裝用袋管理須知規定,除配合「公糧儲撥管理系統─ PP 米袋子系統」電腦化作業,提升管理效能外,並強化公糧包裝用袋之衛生管理、報廢、核銷、帳務處理等事項,一方面確保撥售公糧食米品質,維護領糧單位權益,一方面降低影響包袋使用安全之危安因素,確保相關人員作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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