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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核准辦法修正簡介

防檢局 甯順熙‧陳晟鐘

壹 . 前言

  特定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核准辦法係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授權訂定,並於 86 年 12 月 10 日發布施行。此次考量國內舉辦展覽活動時,有自國外輸入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公告之特定植物或植物產品之需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 99 年 5 月 18 日修正「特定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核准辦法」,增列展覽為本法第 14 條經核准輸入特定植物或植物產品之使用目的,並配合 放寬申請人資格及 增訂相關管制規範。

貳 . 修正重點說明

  本次修正全文計 8 條,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 . 除原供實驗、研究或教學之使用目的外,增訂展覽目的亦可申請輸入特定植物或植物產品,並配合放寬申請人資格,以應實際需求。(修正條文第 2 條及第 3 條)

二 . 配合本法用詞,修正輸出入植物檢驗機關為植物檢疫機關。(修正條文第 5 條及第 6 條)

三 . 增訂輸入特定植物或植物產品使用期限屆滿後可辦理再輸出,並明定輸入特定植物或植物產品申請延長使用之方式及解除使用管制之條件。(修正條文第 6 條)

四 . 中央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即可訂定相關書、表、證明文件格式,毋需訂定授權依據,爰刪除原條文第 8 條。

參 . 結語

  特定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核准辦法已於 99 年 5 月 18 日發布施行。修正後,除政府機關、機構及學校外,公營事業機構、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亦可依規定申請輸入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公告之特定植物或植物產品。在此特別籲請大家如有實驗、研究、教學以及展覽使用之需要,請依本辦法第 3 條規定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核准,並依核准之方式輸入及管理,以確保國內農業生產及生態環境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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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9-07-14: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