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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修正簡介

畜牧處 蘇怡欣

壹. 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 99 年 1 月 17 日 動物保護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修正 ,於 99 年 6 月 3 日 以農牧字 0990041068 號令修正「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名稱為「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辦法」。 各動物科學應用機構業依本辦法自於 90 年 7 月 13 日依動物保護法發布訂定後,陸續設置 管理小組 ,截至 99 年 7 月 1 日止計已設置 205 所(另成立後裁撤者計 30 所),並依本辦法規定進行各機構內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管理。本辦法曾於 92 年 1 月 30 日、 95 年 12 月 19 日進行二次修正,本次除名稱修正外,另為加強對動物科學應用機構之管理,並有效處理該等機構違規案件,爰修正本辦法,計修正 7 條條文。

貳. 修正重點內容說明

  本辦法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 配合本法 第 16 條第 1 項之修正,爰將本辦法名稱修正為「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辦法」。本辦法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亦配合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之修正,名稱修正為「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以下簡稱照護委員會或小組)。(修正條文第 1 條至第 6 條)

二 . 為加強各地方主管機關對轄區內各動物科學應用機構之管理權責,使其能確實管控轄內各動物科學應用機構之現況,爰修正前開機構設立之照護委員會或小組,其組成、異動及裁撤應先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條文第 2 條)

三 . 為有效處理動物科學應用機構違反本辦法之案件,修正照護委員會或小組通報其機構內情節重大違反案件之流程,因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本法第 23 條規定,得出入動物科學應用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故由原本通報地方政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之流程,修改由照護委員會或小組通報所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處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 5 條)

四 . 因中央主管機關本得依其法定職權訂定相關各類書證格式,爰刪除現行條文第 6 條。另刪除各科學應用機構設立照護委員會或小組緩衝期之規定,並規定前揭委員會或小組未依本辦法規定督導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處置方式,以落實實驗動物人道管理業務。(修正條文第 6 條)

  相關條文內容請見本會網站(網址: http://www.coa.gov.tw/ )農業法令 / 農業法規 /99/06/03 發布修正「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辦法」。

參. 展望

  本會為我國動物保護法之中央主管機關 , 動物保護之宗旨為「尊重生命」與「保護動物」,所涵蓋的範圍除寵物外,還有實驗動物、經濟動物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大部分的動物實驗以醫學、生物學、獸醫學及農學為主,近年來在生物科技及醫藥方面更是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本會為推動各機構實驗動物保護之理念及兼顧動物科學應用之進行,特訂定本辦法,期望在國內各機構自律運作、本會監督及實驗動物使用 3R 原則(替代 Replacement 、減量 Reduction 及精緻化 Refinement )下,使我國實驗動物人道管理工作更為落實。因實驗動物人道管理核心為機構之照護委員會或小組,其功能之發揮在於內部查核的落實,而年度監督報告品質良窳代表照護委員會或小組之功能及成效,外部查核可輔導機構落實實驗動物人道管理,公權力介入則是監督動物科學應用最後手段。展望未來,本會將繼續與各機關團體共同合作與努力,提升我國人與動物間相互尊重之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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