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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10條附表1修正簡介

漁業署 林榮耀

壹 . 前言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前次於 98 年 5 月 22 日修正施行迄今 1 年餘,鑑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人權公約規範,男女工作權平等,外籍配偶得以補充漁村家計型漁業勞動力不足;將漁業觀察員納入漁業幹部人才來源,避免船員訓練資源浪費,落實「訓用合一」的具體成效,爰重新檢討漁船船員手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核發、換發、漁船船員訓練相關規定;另增訂「漁業觀察員」專章;及刪除女性船員受限於漁筏、舢舨或隨親屬在漁船工作之限制規定,本次修正 11 條,刪除 1 條,新增 2 條,共計 14 條,及修正第 10 條附表 1 。

貳 . 修正重點說明

一 . 增訂漁業觀察員專章及相關規範

(一)漁業觀察員定義:由於漁業觀察員擔任工作內容與漁航部門相近,足堪勝任漁船上擔任漁航部門之幹部船員職務,可作為培育我國漁業幹部人才之管道,爰增列漁業觀察員定義,係指具船員資格,且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在漁船負責執行查核、蒐集資料、採取生物體標本等觀察任務之人。

(二)漁業觀察員申請換發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之規定:針對漁業觀察員初次申請、期滿換發、遺失補發漁船船員手冊或遠洋漁船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免檢附經漁會證明屬實之僱傭承諾書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所屬漁業人前往國外作業之相關證明文件之例外規定。

(三)漁業人應提供漁業觀察員必要之協助:增訂漁業人應提供漁業觀察員相當於幹部船員之生活照顧、醫療,並指示船長與船員應配合及協助漁業觀察員執行任務所需之相關事項。

(四)船長及船員應提供漁業觀察員必要之協助:增訂船長應提供漁業觀察員執行任務必要及充分之協助,為船長職責之一;增訂船員不得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漁業觀察員執行任務之行為。

(五)漁業觀察員職責:漁業觀察員在漁船上之工作任務,包括查核作業漁船船長所填載(報)之資料是否真實、查核作業漁船是否依照法令規定作業、依指示蒐集資料及採取生物體標本、依指定時間及方式回報相關資料;遇緊急情事,應立即回報等。

(六)漁業觀察員海上工作經歷,視為漁航工作經歷。

二 . 刪除現行條文第 6 條有關女性船員限於漁筏、舢舨或隨親屬在漁船工作之限制規定,即女性船員得受僱於各種漁船上工作。

三 . 增訂漁船船員參加基本安全訓練、幹部船員專業訓練及在職專業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向參加人員收取保證金,參加訓練人員於完成訓練後 1 年內累積出海從事漁業勞動 3 個月以上者,得於完成訓練後 1 年 3 個月內申請退還。

四 . 為補充漁村家計型漁業勞動力不足,增列外籍或大陸配偶得持居留證,申請漁船船員手冊。

五 . 對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期滿換發者,刪除須查核海上經歷,及未能提出經歷證明者,應再接受基本安全訓練之規定。

六 . 對持有考試院核發之漁船船員、航海人員相關考試及格證書、農委會核發之漁船幹部船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海事院校相關科系畢業證書等,自核發日逾 5 年者,放寬持有一定海上工作經歷者,得免重新訓練准以換發申請漁船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七 . 參照交通部有關船員及道路駕駛等相關體格檢查規則,以及國際公約著重於視力、聽力及言語能力,修正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其聽力部分,參照日本漁船船員聽力檢查標準,兩耳不能聽到 5 公尺距離的說話聲音者,判定為不合格;並將原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中部分檢查要項之檢查項目,及生化檢查項目予以刪除。

參 . 結語

  本次漁船船員管理規則修正發布之條文,將漁業觀察員納入規範,作為培育漁業幹部人才之管道,另開放女性船員得上各種漁船工作;外籍或大陸配偶得持居留證申請漁船船員手冊;換發漁船船員手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無須查核海上經歷,簡化體格檢查項目減少費用支出,並以收取保證金及訂定行政契約方式,引導完成參加訓練人員,實地投入漁撈工作行列,除可兼顧漁民朋友權益,符合實務需求外,將有助於補充漁業人力,避免訓練資源浪費,以期達到「訓用合一」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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