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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修正簡介

輔導處 廖美惠

壹 . 前言

  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農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授權訂定,於 93 年 9 月 15 日發布施行,歷屆農會改選作業,皆依本辦法規定暨相關解釋令辦理。惟 98 年農會屆次改選完成之選務工作檢討,就農會理事、監事資格審查之相關疑義及實務作業缺失併予建議修正,為建立合理審查機制,爰修正本辦法,計修正 2 條條文。

貳 . 修正重點說明

本辦法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 為解決離島地區自耕農農地面積狹小問題,增訂離島地區農會,其登記理監事候選人自有農地最小面積,經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酌減之 例外規定;另為免「 持續 持有自有農地達 6 個月以上」 認定爭議,依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規定,增訂持有自有農地應以該農地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登記日為準。(修正條文第 2 條)

二 . 為實際瞭解理事、監事候選人戶籍異動情形,修正其所檢附之戶籍謄本,應於登記日前 10 日內請領。 (修正條文第 4 條)

參 . 結語

  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已於 99 年 8 月 23 日發布施行。修正後,各縣市政府據以輔導各級農會,於辦理登記理事、監事候選人之資格審查,應就符合之資格款別,分別審查自有、租賃農地或自有農業固定設施之面積、取得日期及檢附證件文件等,以建立統一、明確、合理之審查機制,有效提升農會選任人員素質及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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