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赴進口有機農產品同等性國家查證作業要點簡介

農糧署 洪東奇

壹 . 前言

  農產品生產與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 96 年 1 月 29 日公布施行後,本署依據本法第 6 條第 1 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有機同等性國家審查。必要時得派員赴國外查證。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成立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同等性審查小組,協助本署辦理審查工作,經審查通過之國家列入我國有機同等性國家之公告。

  目前審查工作係以書面審查外國之有機管理法規及技術性規定方式辦理,對於申請國家之國內有機栽培實際管理情形及其是否依循有機法規落實執行等有待瞭解,並為確保本土業者權益及競爭力,對於未來將向我國 提出有機同等性審查要求之國家 或 經我國公告之有機同等性國家 ,實有必要派員赴國外進行查證, 為使查證程序具一致性及可行性,及 符合國際規範或慣例, 本署爰邀集相關單位共同研商, 並參考歐盟、美國及日本等國赴國外查證相關規範,研擬訂定「 赴進口有機農產品同等性國家查證作業要點 」,並於 99 年 9 月 16 日 以農糧字第 0991053309 號令發布施行。

貳 . 訂定要點內容說明

  「 赴進口有機農產品同等性國家查證作業要點 」之訂定內容包括 如何啟動赴國外查證程序、查證時機、查證小組組成、查證範圍及被查證國應配合辦理事項等要項共 9 點,內容如下:

一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及赴進口有機農產品同等性國家辦理查證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進行查證:

(一)向本會提出有機同等性審查要求之國家(以下簡稱申請國),其所提申請資料,經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同等性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認有必要赴該國實地查證時,由本會洽申請國或申請國駐我國代表處配合我國辦理實地查證。

(二)經我國公告之有機同等性國家(以下簡稱公告國),依蒐集資訊顯示公告國有機 管理制度有無法落實之虞時 ,本會得通知公告國或公告國駐我國代表處配合辦理公告國實地查證。

三 . 本會辦理前點事項,得組成查證小組。查證小組成員除由本會指派適當人員外,並得自特定評鑑機構、審查小組及具相關技術領域之專家學者中至少各選定一人代表參與查證作業。

前項特定評鑑機構,指本會依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作業要點審核通過之機構。

四 . 查證小組執行查證對象如下:

(一)認證系統: 查證當地認證機構或特定符 合性評鑑機構 。

(二)驗證系統:查證(總部評鑑)驗證機構以 2 家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況酌予增減驗證機構家數。

(三)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經營業者:查證(見證評鑑)驗證機構所驗證有機農產品經營業者 2 家。必要時得增加查證家數。

五 . 查證小組執行查證項目如下:

(一)申請國或公告國依有機相關法規及技術性規定,執行認證及驗證之情況。

(二)驗證機構依該國有機管理法規、技術性規定及 ISO/IEC GUIDE 65 、 IAF 對 ISO/IEC Guide 65 應用詮釋之文件執行情形。

六 . 查證小組前往申請國或公告國之查證行程,由申請國或公告國安排並送我國審查,查證期間所需當地交通費由申請國或公告國負擔,赴申請國或公告國之機票、食宿等相關事宜所需經費由我國支應。

七 . 申請國或公告國於查證過程應指派專人全程陪同,並自機場起全程接送,查證時 當地認證及驗證機構亦須陪同, 以確保查證行程順暢及查證人員之安全。

八 . 查證作業以使用中文為原則,並由申請國或公告國於執行查證第 1 天備妥相關資料向查證小組簡報 ( 當地認證機構或特定符 合性評鑑機構之 認證作業及評鑑報告 ) ,以英文簡報應安排中文翻譯人員翻譯,如非屬英語系國家者,於至農產品經營業者實地查證時,該國應安排精通當地語言人員以中文全程翻譯。

九 . 查證小組應於返國後 30 日內提交中文查證報告,送經本會同意後,正式函送申請國或公告國。

參 . 結語

  目前我國已 公告歐盟 16 國、澳大利亞、紐西蘭、美國、加拿大、瑞士及智利等合計 22 國為有機同等性國家,前揭國家均以書面審查方式通過,本要點施行後,將來如經本署對該等國家進口有機農產品經查驗無法符合我國有機法規,或蒐集資訊有無法落實該國有機管理制度之虞時,本署即可赴該國進行實地查證,以確保進口有機農產品符合我國法規,維護消費者權益。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9-10-18:1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