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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葉出口日本同意文件核發注意事項修正簡介

農糧署 蘇登照

壹 . 前言

  我國外銷日本茶葉於 95 年 8 月至 97 年 6 月間,輸日茶葉陸續遭日本檢出 BROMOPROPYLATE (新殺 蟎 )不符日本農藥殘留規定標準, 農委會 為維護國產茶葉信譽,促使國產茶葉外銷日本穩定成長, 即輔導優良茶區推動安全管理體系,於出口前做好茶品衛生安全檢驗控管措施,另 基於政策需要,依貿易法第 11 條「貨品應政策需要得予限制進出口」之規定,訂定 「茶葉出口日本同意文件核發注意事項」, 限制茶葉出口日本,需檢附農委會農糧署核發之同意文件。

  本 「茶葉出口日本同意文件核發注意事項」自 98 年 1 月 1 日 實施,施行以來 外銷日本烏龍茶皆順利出口並符合日本規範 。農糧署 為提升核發同意文件之作業效率,檢討相關申辦流程並採納產業團體出口實際需求, 於 99 年 9 月 1 日 修正本 注意事項 第 2 、 4 、 5 、 6 、 8 、 9 點,另 配合經濟部「無障礙通關」政策,推動「貿易便捷化」計畫,規 劃建置電子化簽審網路作業系統, 增訂 規定 第 11 點。

貳 . 重點說明

  日本於 95 年 5 月 29 日起實施 新修正之食品衛生管理法,對食品之農藥、動物用藥及飼料添加物等之殘留基準,採行正面表列制度,訂定 586 項 農藥殘留容許基準,我國輸日 烏龍茶因遭檢出農藥殘留違反該國規定,致 95 年 11 月起被列入命令檢查項目。農糧署隨即 輔導茶農與出口業者建立合作供應模式,並辦理 茶農、製茶廠與出口業者對應之登錄管理, 有效追蹤來源; 另為 改進 出口日本茶葉品質,除 加強茶園安全用藥教育訓練及農藥殘留監測外,並規定凡出口日本茶葉超過 2 公斤者,均須檢附符合日本農藥殘留標準檢驗文件,憑以核發出口同意文件。自 98 年 1 月 1 日實施以來,已核發 734 件, 皆順利出口並符合日本規定, 終於獲得日本通知自 99 年 4 月 1 日起解除命令檢查。

  為提升茶葉出口日本同意文件核發 之作業效率,並符合出口作業實際需求 ,農糧署於 99 年 7 月 20 日 邀集經濟部國貿局、財政部關稅總局及相關產業團體等召開「 研商修正茶葉出口日本作業規範及推動貿易便捷化事宜會議」 ,完成下列修正案,修正 重點說明如下:

一 . 修正注意事項用辭、 申請規定與程序:

(一) 修正製茶廠為製茶廠(所),並修正製茶廠(所)之定義。(修正規定第 2 點、 第 5 點及第 8 點 )

(二) 規定 重量在 2 公斤 以下之認定基準 及修正茶葉 重量在 2 公斤以下者免辦理報關之 出口規範。 ( 修正規定第 4 點 )

(三) 修正農藥殘留分析方法及農藥殘留檢驗文件之有效期限為 2 年。 ( 修正規定 第 6 點及第 8 點)

(四)修正出口同意證明書有效期限為 60 日。 ( 修正規定 第 9 點)

二 . 配合 推動「貿易便捷化」計畫增修規定 : 配合無紙化貿易,利用電子網路申辦服務,並規定電子網路申辦服務之實施時間。(新增 規定 第 11 點)

參 . 結語

  茶葉是國內重要外銷農產品,台灣氣候及土壤環境均適合茶樹生長,所生產的包種茶及烏龍茶更是馳名中外,極具外銷發展空間。日本一向是我國高級茶葉外銷重要市場,為 維護國產茶葉外銷信譽, 農糧署將持續輔導業者 於茶葉出口日本前做好檢驗控管措施,並 透過電子化網路簽審作業系統之設置,提升核發同意文件之作業效率 , 便利出口作業及貨品快速通關,以 提供更優質安全之外銷茶品,形塑台灣茶於外銷市場之良好形象, 確保茶品外銷商機。

 

茶葉出口日本同意文件核發注意事項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管制出口日本茶葉之品質,以穩定國內產銷秩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管制出口日本茶葉之品質,以穩定國內產銷秩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本點未修正。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茶農:指從事茶葉生產之農民。

(二)製茶廠 (所):指從事茶葉製作之茶廠 或場所

(三)供貨單位:指茶農或製茶廠 (所)。

(四)出口者:指從事茶葉出口業務者,包含以郵寄方式辦理出口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茶農:指從事茶葉生產之農民。

(二)製茶廠:指從事茶葉製作之茶廠。

(三)供貨單位:指茶農或製茶廠

(四)出口者:指從事茶葉出口業務者,包含以郵寄方式辦理出口者。

一、修正 製茶廠為製茶廠(所) 。

二、修正製茶廠(所)之定義加註「或場所」。

三、依本注意事項申請出口之茶葉,其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一)綠茶(未發酵),每包不超過三公斤: CCC Code : 0902.10.00.00-7 。

(二)綠茶(未發酵),每包超過三公斤: CCC Code : 0902.20.00.00-5 。

(三)部分發酵茶,每包不超過三公斤: CCC Code : 0902.30.20.00-9 。

(四)部分發酵茶,每包超過三公斤: CCC Code : 0902.40.20.00-7 。

(五)其他紅茶(發酵),每包不超過三公斤: CCC Code : 0902.30.90.00-4 。

(六)其他紅茶(發酵),每包超過三公斤: CCC Code : 0902.40.90.00-2 。

(七)普洱茶,每包不超過三公斤 :CCC Code : 0902.30.10.00-1 。

(八)普洱茶,每包超過三公斤: CCC Code : 0902.40.10.00-9 。

三、依本注意事項申請出口之茶葉,其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一)綠茶(未發酵),每包不超過三公斤: CCC Code : 0902.10.00.00-7 。

(二)綠茶(未發酵),每包超過三公斤: CCC Code : 0902.20.00.00-5 。

(三)部分發酵茶,每包不超過三公斤: CCC Code : 0902.30.20.00-9 。

(四)部分發酵茶,每包超過三公斤: CCC Code : 0902.40.20.00-7 。

(五)其他紅茶(發酵),每包不超過三公斤: CCC Code : 0902.30.90.00-4 。

(六)其他紅茶(發酵),每包超過三公斤: CCC Code : 0902.40.90.00-2 。

(七)普洱茶,每包不超過三公斤 :CCC Code : 0902.30.10.00-1 。

(八)普洱茶,每包超過三公斤: CCC Code : 0902.40.10.00-9 。

本點未修正。

四、出口前項之茶葉至日本 者,應檢附本會核發貨品出口同意證明書,始得為之。 但於整份報單或報關單所申報茶葉之合計總重量在二公斤以下者免附,亦免辦理報關。

四、出口前項之茶葉至日本 者,應檢附本會核發貨品出口同意證明書,始得為之。但重 量在 二公斤以下者免附 。

明確規定本點但書所定「重量在二公斤以下」之認定基準及修正茶葉 重量在二公斤以下者免辦理報關之 出口規範。

五、茶農、製茶廠 (所)、出口者申請茶葉出口日本者,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茶農應 詳實記錄生產履歷,不得使用未經核准登記使用於茶葉之農藥,並保留購置農藥 之收據及 與製茶廠 (所) 交易之存根供查核。

(二)製茶廠 (所) 應輔導 茶農不得使用未經核准登記使用於茶葉之農藥,並查證其農藥購買存根、 彙整併堆生產紀錄表及 保留收購茶菁交易存根供查核。

(三) 出口者應辦理事項如下:

1. 應 留存併堆生產紀錄表,以供查核 。

2. 應督導其業務合作之製茶廠 (所)及茶農,確實按日本農藥殘留相關規定實施肥培管理與病蟲害防治,以落實農藥使用管理及監測。

3. 應於出口前採取樣品,送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藥物毒物試驗所、茶業改良場或經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 )認證通過茶葉農藥殘留檢驗實驗室之檢驗單位檢驗 。

4. 申請經核發同意文件後,不得變更出口者名稱。

五、茶農、製茶廠、出口者申請茶葉出口日本者,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茶農應 詳實記錄生產履歷,不得使用未經核准登記使用於茶葉之農藥,並保留購置農藥 之收據及 與製茶廠交易之存根供查核。

(二)製茶廠 應輔導 茶農不得使用未經核准登記使用於茶葉之農藥,並查證其農藥購買存根、 彙整併堆生產紀錄表及 保留收購茶菁交易存根供查核。

(三) 出口者應辦理事項如下:

1. 應 留存併堆生產紀錄表,以供查核 。

2. 應督導其業務合作之製茶廠及茶農,確實按日本農藥殘留相關規定實施肥培管理與病蟲害防治,以落實農藥使用管理及監測。

3. 應於出口前採取樣品,送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藥物毒物試驗所、茶業改良場或經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 )認證通過茶葉農藥殘留檢驗實驗室之檢驗單位檢驗 。

4. 申請經核發同意文件後,不得變更出口者名稱。

文字修正 。

六、 出口茶葉重量超過二公斤 者應填具貨品出口同意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並經核發貨品出口同意證明書後,始得出口:

(一)由本會藥物毒物試驗所、茶業改良場或經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 )認證通過茶葉農藥殘留檢驗實驗室之檢驗單位 , 出具符合日本農藥殘留標準之檢驗文件( 檢驗文件自出具日起二年內有效) 檢驗方法參照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食品中殘留農藥-多重殘留分析方法。

(二)出口者與供貨單位交易憑證影本(倘無交易憑證應出具切結書敘明茶葉來源)。

(三)以郵寄方式辦理出口者除可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 基隆市、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等設有海關之郵局辦理報關出口外,亦可委託該公司所屬其他郵局向海關辦理報關出口。

六、 出口茶葉重量超過二公斤 者應填具貨品出口同意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並經核發貨品出口同意證明書後,始得出口:

(一)由本會藥物毒物試驗所、茶業改良場或經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 )認證通過茶葉農藥殘留檢驗實驗室之檢驗單位 , 出具符合日本農藥殘留標準之檢驗文件。

(二)出口者與供貨單位交易憑證影本(倘無交易憑證應出具切結書敘明茶葉來源)。

(三)以郵寄方式辦理出口者除可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 基隆市、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等設有海關之郵局辦理報關出口外,亦可委託該公司所屬其他郵局向海關辦理報關出口。

修正農藥殘留檢驗文件有效期限及農藥殘留分析方法。

七、本會依出口者提出之符合日本農藥殘留標準之檢驗文件、交易憑證影本等文件,經查證屬實後,於三個工作天內核發貨品出口同意證明書。

七、本會依出口者提出之符合日本農藥殘留標準之檢驗文件、交易憑證影本等文件,經查證屬實後,於三個工作天內核發貨品出口同意證明書。

本點未修正。

八、出口者依第六點申請核發出口同意證明書,其符合下列規定者,申請文件得以其出口茶葉來源之農藥檢驗合格證明文件替代:

(一)自本注意事項生效後,連續外銷日本十次以上或五十批以上,或外銷量達二十公噸以上,均無違規紀錄。

(二)向本會農糧署辦理茶農、製茶廠 (所)等供應來源之登錄。

前項農藥檢驗合格證明文件限自出具日起年內有效。

八、出口者依第六點申請核發出口同意證明書,其符合下列規定者,申請文件得以其出口茶葉來源之農藥檢驗合格證明文件替代:

(一)自本注意事項生效後,連續外銷日本十次以上或五十批以上,或外銷量達二十公噸以上,均無違規紀錄。

(二)向本會農糧署辦理茶農、製茶廠等供應來源之登錄。

前項農藥檢驗合格證明文件限自出具日起一年內有效。

一、 修正製茶廠為製茶廠(所) 。

二、 修正 農藥殘留檢驗文件有效期限 。

九、本會核發之貨品出口同意證明書(如附件二及附件三)自核發之翌日起 六十日內有效,不得申請展延或補發。

九、本會核發之貨品出口同意證明書(如附件二及附件三)自核發之翌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效,不得申請展延或補發。

依產業團體實際需求修正出口同意證明書有效期限為六十日。

十、出口者外銷日本之茶葉於日本遭檢出農藥殘留者,本會自日方公告違規之日起一年內,停止受理該出口者之申請。不符合國內農藥殘留安全容許量者,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農藥管理法査處。

十、出口者外銷日本之茶葉於日本遭檢出農藥殘留者,本會自日方公告違規之日起一年內,停止受理該出口者之申請。不符合國內農藥殘留安全容許量者,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農藥管理法査處。

本點未修正。

十一、 茶葉出口日本同意文件核發作業得由本會 簽審通關作業平台提供電子 網路申辦服務,其開辦日期由本會公告之。

 

一、 本點新增。

二、 配合無紙化貿易,採行電子網路申辦服務,縮減同意文件簽審申辦與貨物通關時間。

三、 規定電子網路申辦服務之實施時間。

十二、 本注意事項有關本會應辦理事項,由本會農糧署及其分署執行之。

十一、本注意事項有關本會應辦理事項,由本會農糧署及其分署執行之。

點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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