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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植物品種權有關項目推動情形

農糧署 林春良.張明郎

一 . 前言

  植物品種權為屬地主義,須在當地國家申請取得品種權才能主張權利;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 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UPOV )會員間可以彼此相互受理取得保護,而我國不是 UPOV 會員,欲與其他國家進行植物品種權保護申請,必須經過雙邊諮商協議。經農委會多年努力已與歐盟、荷蘭、美、日、澳等國諮商,同意相互受理品種權申請。同樣我國想在中國大陸取得品種權保護,必須經由雙方協議,才能享受與歐、美、日等 UPOV 會員同等待遇。但過去兩岸因為政治上之特殊關係,並未相互受理品種權申請,導致雙方培育之農作物優良品種於對岸無法獲得法律保護,且隨著經貿合作及農產品交流日趨頻繁,非法盜用事件日益增加;若要防範發生商業性侵權行為,需透過協商建立保護機制。

二 . 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內容

  農委會基於保護農業智慧財產權及維護產業發展之需求,於本( 99 )年 3 月 3 日至 6 日籌組植物品種權及證明商標等農業智慧財產權業務參訪小組,前往中國大陸地區進行植物品種權及證明商標等農業智慧財產權業務參訪,建立兩岸植物品種權業務溝通管道,並推動植物品種權納入兩岸江陳會第 5 次會談之智慧財產權協商議題。透過陸委會、經濟部與農委會努力,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雙方於今( 99 )年 6 月 29 日第 5 次江陳會談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加強專利、商標、著作權及植物品種權等保護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協商解決相關問題,提升兩岸智慧財產權的應用、管理及保護。該案業經立法院 99 年 8 月 17 日審議通過及雙方書面通知確認後於 99 年 9 月 12 日生效。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雙方於植物品種權項目達成以下幾項合作事宜:

(一)相互受理申請:雙方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種類範圍內受理對方品種權的申請,並就擴大可申請品種權之植物種類進行協商。

(二)主張優先權:同意依各自規定,確認對方品種權第一次申請日的效力,並積極推動做出相應安排,保障兩岸人民的優先權益。

(三)審查合作:推動品種權審查和測試(檢定)等合作及協商。

(四)協處機制:同意依各自規定妥善處理智慧財產權保護事宜。

(五)業務交流:推動業務主管部門人員進行工作會晤、考察參訪、經驗和技術交流、舉辦研討會等,開展相關業務培訓及交換相關資訊。

(六)工作規劃:設置品種權工作組,負責商定具體工作規劃及方案。

  此次兩岸智財協議,我國取得在中國大陸與歐、美、日等 UPOV 會員同等智慧財產保護待遇,是突破性進展,可建立雙方業務溝通管道,掌握大陸相關資訊,作為後續相關問題溝通平台。

三 . 兩岸植物品種權保護現況

  依據 WTO 之 TRIPs (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協定規定,會員應提供專利、特別立法或以前二者組合之方式保護植物品種。目前各國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作為方式雖不盡相同,但大部分國家多依據 UPOV 公約,制定其國內新品種保護法令及實施品種權利登記制度。我國植物品種權保護條款係規範於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中,溯自 1988 年 12 月 5 日公告發布施行植物品種權制度,至今已公告適用植物種類計有 127 種,申請案件以園藝作物為主,其中花卉類占 8 成;主要為朵麗蝶蘭及蝴蝶蘭等 2 種花卉,約占總數之 4 成。中國大陸其品種權保護制度較特殊,分由其農業部及國家林業局依據 1997 年公布之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辦理,目前已公布受理申請植物種類合計 158 個屬(種),其中農業部公布種類以農藝作物及蔬菜為主,主要受理作物為玉米與水稻,兩者約合占申請總量 6 成。我方尚有許多具產業競爭力之花卉及果樹等作物目前尚非中國大陸公告可申請保護種類。

四 . 結語

  政府以往培育許多優良品種,為嘉惠農民,不對農民主張權利,甚至未申請品種權保護,以致對於刻意將品種攜往中國大陸種植者也無權利可主張;由於未具品種權、專利之品種屬於公共財,在當地國未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種植、推廣、銷售並無法主張權利,我國爰採取被動式之輸出管制防止品種外流大陸。兩岸相互受理植物品種權申請登記後,我國重要之新品種可至中國大陸申請品種權主動主張權利,防止被非法盜用,植物育種家的研發智慧亦可獲得保護。簽署兩岸植物品種權保護協議,可防範發生商業性侵權行為,不簽,就沒有主張權利及求償之管道;簽比沒簽好。取得品種權後,透過授權契約生產上市,可以衍生許多經營策略,有利種苗產業拓展。相關智慧財產權爭議、侵權議題,也可透過品種權溝通平台快速處理,有益品種權申請與保護。

  再者,種原是培育優良品種必要條件。中國大陸為世界八大種原中心,種原豐富,有許多我們改良作物品種所需之遺傳資源;台灣今天能培育出印度棗、鳳梨、紅龍果、番石榴等優良水果品種,除育種家的努力外,要歸功國外種原的貢獻;在兩岸品種權保護機制下,積極引入其優良品種,有助於提升國內育種研發能力及農業生產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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