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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用叉舉車輸入用途證明審核要點簡介

農糧署 陳昭豐

壹 . 前言

  叉舉車即自動堆高機,原各類叉舉車輸入稅率為 5%-10%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於 96 年 3 月 23 日以會管字第 0960006206 號函送「菇類產業發展與南投縣休閒農業發展」查證報告,建議「對菇類業者所進口之搬運輸送設備給予免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亦曾就此於 95 年 6 月函財政部建議增訂海關進口稅則第 84 章增註 14 ,授權由本會證明供農業產銷用途屬實者予以免稅。

  財政部於 99 年 6 月 17 日以台財關字第 09900258260 號函副知本會,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案,業奉 總統於 99 年 6 月 15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51021 號令公布。其中於前揭稅則第 84 章增註 14 「輸入稅則第 8427 節供農業產銷用之叉舉車或其他工作車,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證明用途屬實者免稅」由本會農糧署規劃執行。

  為執行海關進口稅則第 84 章增註 14 有關輸入供 農業產銷用之叉舉車 得予以免稅之規定,以應核發輸入用途證明書之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貳 . 審核要點重點說明

本 審核 要點全文計 6 點重點說明如下:

一 . 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第 84 章增註 14 所列供農業產銷用之叉舉車輸入得予以免稅之規定,核發輸入用途證明書。

二 . 核發用途證明之對象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所定之農民、農民團體及農企業機構,並具有從事農業產銷之證明文件者。

三 . 輸入之農用叉舉車,經本會證明為符合農業產銷用途者得依海關進口稅則規定予以免稅。

四 .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必需文件,向本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申請。

五 . 用途證明書 1 式 4 份,分送進口地海關、申請人及設備存放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及由本會留存備查;有效期限為發證日起 6 個月,期限屆滿,即失其效力。

六 . 追蹤管理包括申請人將叉舉車辦理農用機械動產登記,並規範轉讓或變更用途等應注意事項。

參 . 結語

  本審核要點自本( 99 )年 10 月 21 日發布施行,為應申請核發叉舉車農用證明需要,農業產銷用叉舉車輸入用途證明審核要點業已刊登於本會農糧署網站,由於叉舉車用於各產業,請 向本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申請。(相關條文及申請書請逕至本會農糧署全球資訊網 / 農業訊息及公告 / 公告查閱或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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