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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區輔導措施

  

農委會農業推廣科 周若男

  發展休閒農業為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適應農業結構調整之重要措施之一,將農業由生產業導向服務業,不僅可提供國人另類之休閒活動選擇,亦可協助農民自休閒服務業中改善農村建設與提高所得。

  本會於81年12月30日發布實施之「休閒農業區設置管理辦法」係採休閒農業區與休閒農場合一認定之方式輔導,凡從事農業經營之農民、合作農場、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均可依該辦法設置休閒農業區而經營休閒農業,換言之休閒農業區為一經營主體,各自負責休閒農業經營的盈虧。由於休閒農業區之設置條件之一為面積必須毗鄰且達五十公頃以上,農民多以共同經營或委託經營之方式經營,同時該辦法中亦規定,休閒農區內各項營建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其使用之土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請變更地目、變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類別,限制休閒農業區內營建行為,造成沒有一家休閒農業區合法設置。

  本會於85年將「休閒農業區設置管理辦法」修訂為「休閒農業輔導辦法」,即將休閒農業區與休閒農場之不同觀念加以區隔,屬於區域性、大面積之休閒農業區,由地方政府負責規劃,並由本會補助公共工程之建設,不涉及任何營利行為;個別休閒農場,則由經營農業之農民、法人農場、農民團體或農業企業機構申請設置,其設置條件及其經營管理,則授權地方政府自行設置管理要點予以規範。

  本會自88年4月30日修正發布實施「休閒農業輔導辦法」,對休閒農業之發展可說有了明確的法令據以遵行。其中休閒農場及休閒農業區為相輔相成之策略,休閒農業區之劃定有助於休閒農場之經營,而其二者採不同之輔導方式,休閒農場之設置,係採依法予以輔導合法設置,而有關休閒農業區,則由政府予以協助劃定,並得予以公共建設之輔導與協助。

  休閒農業區,按「休閒農業輔導辦法」之規定,依該地區農業生產及農村文化資源、豐富之田園及自然景觀、交通便利程度及一定土地規模(非都市土地面積應在50公頃以上,都市土地面積應在10公頃以上)等條件,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擬具規劃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劃定。各縣(市)政府為發展當地之休閒農業,除積極輔導農民依「休閒農業輔導辦法」及「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規定」之規定,依法提出申請外,同時各縣(市)政府為爭取農村建設經費並發展休閒農業,紛紛提出劃定休閒農業區之申請。

  為利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休閒農業區之規劃以及本會對休閒農業區之審查與劃定,乃邀集台大、中興、屏東科技大學相關學者,及經建會、內政部、觀光局、各縣(市)政府等單位之工作人員開會研擬「休閒農業區劃定審查作業要點」草案並報經本會主管會議討論後通過。(休閒農業區劃定審查作業要點如附件)

  在該要點中規定:休閒農業區之劃定審查,先由各縣(市)政府按休閒農業區規劃書之格式向本會提出申請,由本會組成專案小組按配分標準予以評分審查。其審查配分項目為:農業生產資源15分;田園自然景觀資源、農村文化及地方特色15分;農民及地方政府配合意願、農民及社團組織20分;交通及區位條件15分;整體發展構想15分;既有公共建設成果5分;該區是否辦理類似之規劃或建設5分;預期效益10分。評分結果滿70分以上者,得劃定為休閒農業區,作為各級政府公共建設補助之參考。

  休閒農業區之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由地方政府負責協議取得,其建設之項目,以安全防護設施、平面停車場、涼亭設施、眺望設施、標示解說設施、公廁設施、登山及健行步道、水土保持設施、環境保護設施及農路等項目為限,並由執行機關負責協調辦理容許使用及建設完成以後之維護管理。

  休閒農業區之劃定為發展休閒農業之重要一環,為能兼顧面積未達經營休閒農場規模(山坡地十公頃,平地為五公頃)之小農能參與休閒農業之行列,該要點中亦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輔導當地農會或相關團體辦理與休閒農業發展相結合之農村產業文化及鄉土旅遊行銷推廣活動與教育訓練,以促進休閒農業區之休閒農業、農村產業文化及農業產業之發展,並嘉惠小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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