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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變更為農民團體興建農產品集貨場及冷藏庫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1點、第6點修正簡介

農糧署 李旺清

一 . 前言

  非都市土地變更為農民團體興建農產品集貨場及冷藏庫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 要點 ),第 1 點 原依據「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訂定,由於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屬行政規則,尚無法律授權依據,爰修正本要點之訂定目的,以符體例。又本要點 第 6 點 規定「興辦事業計畫擬購置土地,如在申請前已擅自先行變更使用者,或不合規定者應不予受理。」目前 農民團體或民眾於申請農牧用地作為興建集貨場、冷藏庫之用地 ,礙於現行規定, 致使縣市政府無法賡續辦理 ,影響其申辦土地變更編定之權利。基於以上,爰修正本要點第 1 點、第 6 點規定,並自 99 年 11 月 10 日起發布施行。

二 . 修正內容如次

(一)本要點名稱刪除標點符號,修正為非都市土地變更為農民團體興建農產品集貨場及冷藏庫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第 1 點 訂定之目的, 修正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審查非都市土地變更為農民團體興建農產品集貨場及冷藏庫使用事業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第 6 點第 1 款礙於現行規定,致使縣(市)政府無法受理,修正為 興辦事業計畫擬購置土地,如經查明其申請前,有擅 自先行變更使用或其他不合規定之情事者,應由其受理興辦事業計畫之審查機關移請有關機關依法裁處及執行完畢後,另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再予辦理審查。

三 . 結語

  基於時空環境變遷,本要點第 6 點第 1 款原規定似已不符人民實際需求,經修正後針 對 違反區域計畫法之規定者, 依法裁處執行完畢 後,即可續行受理申請, 俾使各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有所遵循辦理,藉以保障農民團體或民眾申辦土地變更編定之權益,促使農地利用趨於合法化,進而促進農 業用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加速並健全農業經濟發展,改善農民生活環境及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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