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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推動成效

畜牧處 鄭祝菁

. 前言

  民國 81 年初,在花蓮縣、新竹縣及台北縣等轄區內連續發生 3 起犬隻咬死幼童事件,引起社會大眾開始正視犬隻管理問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旋即受命起草動物保護相關法令,經多年努力,「動物保護法」終於在產、官、學及動物保護團體共同努力推動下於 87 年 11 月 4 日 公布施行。本法以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為立法宗旨,期間歷經 7 次法令修正,內容共計 46 條條文,分為 8 章,包括總則、動物一般保護、動物科學應用、寵物管理、寵物繁殖買賣業管理、行政監督、罰則及附則。

  「動物保護法」公布施行迄今已逾 12 年,經由政府政策的推動、動物保護團體長期關注,近年輿情持續報導與討論動物保護相關新聞事件,大眾關心的動物保護議題已自早期的流浪動物捕捉與收容,擴及至防止動物受虐、寵物繁殖買賣管理、經濟動物與實驗動物的人道利用等更為廣泛的動物福利議題,在此社會脈動變化中,具體顯示出動物保護理念確已逐步深入民心,國人對動物福利的重視程度實有長足進步。

. 近年重要措施與成效

一 . 法制面

(一)「動物保護法」 於 99 年 1 月 27 日再次修正,本次修正條文 6 條並增訂 1 條條文。修正重點為:

1. 提高動物飼主之年齡限制由原訂 15 歲提高至 20 歲,以提升飼主責任能力。

2. 延長公立動物收容處所收容動物日數,將原規定無主犬隻經公告滿 7 日後得實施人道處理延長至 12 日,以增加動物被認養機會。

3. 規定犬隻買賣業者,應於完成晶片植入後始得買賣或轉讓他人並配合增訂罰則,加強犬隻繁殖買賣之管理。

4. 為管理傳播媒體惡意散布虐待動物影像行為,新增散布、播送或販賣虐待動物等違法行為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之罰則。

(二)農委會依據「動物保護法」發布命令及相關行政規則計 16 項,期間配合歷次「動物保護法」修正,修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保護諮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動物運送管理辦法」、「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辦法」,並增訂「 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畜禽人道屠宰準則」及「動物科學應用機構查核輔導要點」,以建置完備的行政管理架構。

二 . 實務面

(一)寵物登記

  為建立國人終身照顧寵物觀念、杜絕棄犬行為,自 88 年 9 月 1 日 起實施寵物登記制度,民眾飼養犬隻,應為其植入晶片並辦理登記,截至 99 年 10 月 31 日 止,全國計有 86 萬餘隻犬隻辦妥寵物登記,寵物登記率達 64 % ,另 各縣(市)政府總計辦理寵物登記稽查 2 萬餘次,查獲未辦理寵物登記予以行政處分案計 280 件。

(二)寵物繁殖、買賣及寄養業管理

  為管控犬隻買賣流向及杜絕不肖業者棄養犬隻情事,依「動物保護法」規定,經營犬隻繁殖、買賣及寄養業者應向店址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領有營業證照始得經營,自本法施行日起至 99 年 10 月 31 日 止,各縣(市)政府總計已核發 3 千餘張許可證,辦理寵物業者稽查 7 千餘次,查獲未辦理許可擅自營業予以行政處分案計 189 件,另自 98 年起開辦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藉以提升寵物產業品質,以協助消費者獲得管理良善業者資訊的管道,除輔導業者建立社會責任及正向經營理念,同時亦保障消費者權益。

(三)嚴懲虐待、傷害動物及宰殺犬貓行為

  近年受網路等媒體運用興盛,許多隱藏於社會角落的虐待、傷害動物及宰殺犬貓等違法行為,經民眾舉發並引起社會廣為重視,為遏阻動物受虐情事持續發生,「動物保護法」於 97 年 1 月 16 日 修正,虐待、傷害動物致重傷或死亡之罰則由原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大幅提高為得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宰殺犬、貓行為之罰則,由原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提高至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屬累犯者再依情節,處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或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自本法施行日起至 99 年 10 月 31 日 止,各縣(市)政府總計辦理相關民眾申訴檢舉及稽查案 6 千餘件,查獲具體違法事證予以行政處分案計 226 件。

(四)動物收容處所管理及輔導

  1. 自本法施行後,農委會長期督導縣(市)政府關閉早期由各鄉鎮市清潔隊廣設的簡陃動物收容設備,改以興設縣市級之動物收容中心,全國現計有 21 縣(市)政府已設置動物收容中心,僅餘 4 縣政府未設,其中台北縣仍有 14 處鄉鎮級動物收容處所、苗栗縣 3 處、嘉義縣 1 處,而雲林縣無收容所,採委託 11 家獸醫院代為收容,總計全國有 39 所公立動物收容處所,已逐年改善我國流浪動物收容管理品質。以高雄市政府為例,其已設置現代化之公立動物收容所如圖 1 、 2 。

  2. 為使收容動物照護管理作業流程更完善,農委會近期檢討原於 88 年所訂「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作業規範」,再就動物收容處所之管理標準作業流程、應具備之動物福利條件、認領養流程及安樂死作業等予以修訂,以建立更明確、更符合動物生理需求之管理規範,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升公立動物收容所之管理品質,促使我國收容動物之福利能更符歐美等國際先進國家模式。

  3. 統計 88 年至 98 年止,全國公立動物收容處所之動物收容處理情形,年平均收容犬貓總數約 9 萬 3 千餘隻,年平均認(領)養犬(含貓) 1 萬 4 千餘隻,認(領)養率於 88 年約 7% ,近 3 年平均則約 15% ,年平均人道處理犬(含貓) 6 萬 7 千餘隻,人道處理率於 88 年約 89% ,近 3 年平均則約 73% 。


  4. 為輔導民間自行設立之動物收容處所,提升動物福利狀況,農委會歷年依其預算狀況,訂定補助作業標準,酌予協助民間團體改善其動物收容處所硬體設備。

圖 1 動物收容處所新貌-高雄市壽山動物關愛園區

圖1 動物收容處所新貌-高雄市壽山動物關愛園區


圖 2 高雄市壽山動物關愛園區-犬舍一隅 

圖2 高雄市壽山動物關愛園區-犬舍一隅

(五)推動人道捕犬作業

  1. 為處理民眾反應流浪犬造成民生問題,捕犬業務原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導各鄉鎮市清潔隊執行,然經行政院裁示,自 92 年起該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移由農委會主政,地方政府則依地方自治精神自行協調分工事宜,現行各縣(市)政府依其公務人力編制及預算務實考量,該業務分工如下:

( 1 )台北市、新竹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南投縣、澎湖縣、連江縣共 8 縣市由動物保護主管機關辦理流浪犬貓捕捉業務。

( 2 )基隆市、嘉義市計 2 市政府由環境保護局辦理。

( 3 )宜蘭縣、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台中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縣、高雄縣、屏東縣、花蓮縣、台東縣、金門縣計 15 縣由縣政府負責業務彙總督導,捕犬勤務則由各鄉鎮公所清潔隊辦理。

  2. 為提升捕犬業務執行品質,以造成動物最少痛苦與緊迫方式執行,農委會於 93 年 8 月 31 日發布修正「人道捕犬作業規範」,供執行人員參據,並長期協助縣(市)政府改善汰換老舊捕犬設備,另每年於全國分區辦理人道捕犬訓練,自 93 年至 98 年止已辦理人道捕犬訓練 85 場次以上,輔導基層執行人員能在兼顧動物福祉下執行捕犬作業,早年或有以鐵絲等不人道方式捕犬情況已確實杜絕改善。

(六)推動經濟動物人道管理

  1. 農委會於 97 年 9 月 3 日 發布修正「動物運送管理辦法」,其以豬、牛及羊之運送為管理主體,除針對動物運輸工具與運送方式予以規範外,並再修訂增加從業人員職前及在職講習之配套管理。

  2. 另農委會於 97 年 9 月 25 日 發布訂定「畜禽人道屠宰準則」,就畜禽屠宰流程之卸載、繫留、驅趕、保定、致昏及放血等作業之人道管理事項進行規範。自 95 年至 98 年止,就動物運送及屠宰從業人員辦理相關人道講習 64 場次, 99 年亦持續辦理,以提升相關從業人員之動物保護知識,有效減少動物緊迫傷亡,降低經濟損失。

  3. 因應動物保護先進國家倡議之經濟動物人道飼養趨勢,農委會持續蒐集國際畜禽人道飼養友善生產相關資訊,並辦理相關研討會,加強資訊、意見交流,並鼓勵有興趣業者參考引進先進國家人道飼養之禽畜舍、設備與相關技術,逐步提升我國經濟動物福利水準。

(七)強化實驗動物人道管理

  1. 農委會於 99 年 6 月 3 日發布修正「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辦法」,除規範各動物科學應用機構應組成管理小組自主監督管理,使實驗動物應用能落實替代( Replacement )、減量( Reduction )及精緻化( Refinement )等 3R 原則;另強化直轄市或縣(市)府對轄內動物科學應用機構之管理權責,建置有效處理動物科學應用機構違反本法時之案件通報與裁罰機制。

  2. 農委會另於 99 年 7 月 13 日發布修正「動物科學應用機構查核輔導要點」,主要係修正外部查核成員組成方式,除原規範之實驗動物領域專家及所屬縣(市)之動物保護檢查員外,增加動物保護團體代表,以強化查核面向;並針對屆期未報送書面改善資料或審查不合格之受查機構,可函請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要求改善,以落實管理之效。

  3. 現行全國計有 209 家實驗動物應用機構,自 92 年至 98 年止,農委會已辦理動物科學應用機構查核輔導 280 場次以上, 99 年亦持續進行,另每年發布實驗動物年度監督報告,有效提升我國實驗動物福利水準。

(八)根植國人動物保護理念

  1. 為建立全民愛護動物、尊重生命及守法的觀念,農委會歷年均辦理動物保護宣導教育工作,製作各類宣導短片、廣播帶、公車及平面媒體廣告、辦理宣導活動與校園巡迴宣導活動、編制動物保護教材等,透過多元方式,期使全民均能共同關心動物福利,所有動物飼主能有責任觀念不再棄養動物。

  2. 為加強動物保護教育及減少流浪犬產生,農委會已協調教育部將動物保護及寵物終養等觀念納入 9 年一貫教材,由國中、學童校園紮根深化動物保護觀念教育,另與教育部持續合作,透過該部協助廣為發寄本會編製之動物保護宣導教材,以深入教育體系,導引學童建立動物保護意識,深植國人尊重動物生命理念。

(九)推廣動物保護志工制度

  1. 為將動物保護工作深入紮根,吸納更多愛護動物民眾共同參與動物保護工作,農委會歷年均與動物保護團體合作於全國北、中、南分區辦理動物保護志工招募訓練系列活動,包括有初級、中級及志工管理經理人等訓練課程,透過多元化的課程設計,讓更多民眾對志願服務、動物福利觀念、動物保護法及動物收容處所的動物照顧等實體操作能獲得正確認知,進而投入動物保護志願服務工作,平均每年參訓人次約有 500 餘人,而實際曾參與志願服務的動物保護志工人數則約有 100 餘人。

  2. 另為加強推廣動物保護志工制度,農委會另輔導動物保護團體設立志工銀行網頁( http://sites.google.com/a/apatw.org/volunteer/chance ),提供各公、民營的志工運用單位於該網站登錄志工招募訊息,建立可活化志工運用的資訊交流平台,協助曾參與動物保護志工訓練課程的朋友們能找到適合自己的服務單位,實際投入動物保護工作,未來仍將積極輔導各地方政府,結合動物保護團體及愛護動物人士等民間無限資源,持續拓展動物保護志工服務範圍,共同攜手為提升我國動物福祉而努力。

. 未來工作重點

  (一)行政院於 98 年度指定農委會為寵物及相關產品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會未來將持續積極規劃、研議寵物飼料、用品(含玩具)、美容及死亡處理等相關管理制度。

  (二)為掌握我國犬隻數量變動狀況,農委會每 2 年辦理 1 次家犬(貓)調查,自 88 年開辦至今共辦理 6 次,最近一期調查於 98 年完成,全國犬隻數量為 127 萬隻,國人飼養犬隻數量近 3 年呈微幅增加,犬隻來源主要為親友贈送( 47% ),而購買( 26.8% )、拾獲( 23.7% )亦占一定比例,認養比例則僅 3.8% 。反應國人仍未接受認養犬隻及絕育觀念,並較偏好飼養具品種犬隻,此為行政單位推廣收容犬隻認養遭遇之困境,仍需持續教育轉化民眾認同認養代替購買理念,以提升收容動物認養率,逐年減少收容動物人道處理率。

  (三)流浪犬變動情況調查,因需動員人力與預算甚多,故農委會每 5 年辦理 1 次,自 88 年開辦至今共辦理 3 次,最近一期調查於 98 年完成,調查方式係依據世界衛生組織( WHO,1993 )出版之「狗族群管理指南 Guidelines for Dog Population Management 」所述方法進行,調查範圍以住宅區為目標。 88 年調查之流浪狗數量為 666,594 隻(平均 3.3 隻 / 百人), 93 年調查之數量減至 179,460 隻(平均 0.79 隻 / 百人), 98 年調查結果則為 84,891 隻(平均 0.37 隻 / 百人),顯示民眾生活較密集的住宅區範圍內,流浪犬數量呈減少趨勢,流浪狗數目漸獲得控制,然山區、河川地等空曠地區因犬隻捕捉不易且易成為民眾棄養地點,該等地區因流浪犬衍生的交通、人身安全、環境污染等問題仍需持續透過推廣強化犬貓絕育觀念、鼓勵民眾認養收容動物取代購買及教育民眾寵物飼養正確觀念與責任,減少犬貓棄養與過量繁殖,防杜流浪犬、貓產生。

  (四)加強與動物保護團體、社會各界關心動物福祉人士等的動物保護議題溝通與合作,引導民間人力資源有效投入動物保護志工行列,加速拓展動物保護的具體行動與理念。

. 結語

  動物保護業務涉及層面廣泛,現行社會並存著關心動物福利與不重視動物生命的民意觀念,民眾認知有此大幅之落差,其來有自,因我國「動物保護法」雖已立法施行 12 餘年,但與歐、美等動物保護觀念啟蒙、發展已百年有餘之國家相較,在此領域上我們的起步確實是較晚,也因此,我國動物保護議題仍存在許多不同意見與爭議,但這也是社會進步過程中必經的陣痛,農委會除將持續因應社會環境變動與民意趨向,研議、檢討「動物保護法」相關規範,以建立兼顧社會大眾權益及動物福利的動物保護施政措施為使命,持續促使我國動物福利水準能臻至國際發展先進國家之列,並期待能結合社會無限力量與資源,共同向此目標邁進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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