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公告「自89年起赴大西洋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必須裝設漁船監控系統之規定事項」

農委會漁業署 陳璋玲、陳文深

臺、 前言

  鑒於全球漁業資源日益匱乏及國際環保意識高漲,聯合國繼1982年通過「海洋法公約」後,為進一步養護及管理跨界和高度洄游魚種資源,更於1995年制定通過「履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養護管理跨界魚種及高度洄游魚種條款協定」(簡稱UNIA)。該協定賦予船旗國之諸多責任中,有一項為達確實監控漁船,而要求船旗國發展和執行包括衛星通訊系統的漁船監控系統(Vessel Monitoring System; VMS)。透過此系統可將全球定位系統(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GPS)之船位及漁獲量等資料送回岸上監控中心,因此可即時掌握漁船作業動態,對於漁船及漁業資源之管理有極大的助益。目前部分沿岸漁捕國或區域性漁業組織,為確實掌握其管轄海域漁船之作業動態,無不積極推動實施漁船監控系統,以達資源保育及管理的目的。顯見未來,此系統將成為漁船在海上作業之必要設備。

  我國為世界主要遠洋漁業國,合作國家亦多達20個,為落實船旗國管理漁船責任,即時監控管理漁船動態,暨因應我國遠洋漁船在公海作業或參加沿海國漁業合作之需要,俾符合合作國家之入漁要求暨符合國際漁業組織之規範,以保障我漁船作業權益,並建立符合國人使用之漁船監控系統,本會自83年開始著手進行規劃研究,並自85年起委託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承辦該系統之研發及測試推廣工作。目前該系統包括漁獲量資料回報及船位自動回報功能,其業經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於86年安裝於部分遠洋漁船上測試成功。經此測試成功後,本會分別於86年度、87年度、88年度獎勵補助170艘遠洋漁船安裝漁船監控系統。

貳、 內容重點

  漁船監控系統從初步之規劃開發,至由政府補助推廣,將該系統安裝於遠洋作業漁船上,已歷經6年期間。因此,就時機考量上,及為進一步落實漁船動態管理責任,並且考量在目前國際漁業組織之運作下,大西洋各鮪類魚種管理,已進入實質管理階段(例如禁漁區、禁漁期及漁獲配額等),於是本會漁業署始於89年首度實施赴大西洋作業之鮪延漁釣漁船,必須裝設漁船監控系統。

  由於目前委託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開發之漁船監控系統,雖包括漁獲回報及船位自動回報兩項功能,但因漁獲回報軟體程式改版之故,預估改版軟體測試完成,至將該軟體透過公會、漁業公司或我漁業駐外專員分送至大西洋作業漁船上所需之時間,在時效上,恐無法於89年全面實施漁獲量回報措施。因此,為求周延及顧及管理措施之可行性,初期僅就船位回報部分先予實施。漁獲回報資料部分,將俟漁獲軟體改版完成,順利分送於漁船上之際,再另行公告實施日期。

  該規定事項,實施對象係在大西洋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約有200艘),要求其漁船監控統須全程維持開機狀態,且必須每天回報船位一次。另對於申請獲准在大西洋作業之漁船,避免其未在大西洋作業,而虛占漁獲配額,亦規定每年期間,至少自動回報船位須累計6個月以上期間,下年始得繼續參與大西洋作業。

參、 結論

  由於本規定係首度實施,為周知業者配合辦理,並事先克服可能面臨之問題,本會漁業署已多次召開會議,邀請業者和相關單位,就漁船電台執照之申請、漁船監控系統之安裝、船位回報方式及監控中心之功能等,進行充分討論,以期於89年落實漁船動態之監控與管理,此亦將我國對於遠洋漁船之動態管理邁向另一階段。

附錄

公告自89年起赴大西洋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必須安裝漁船監控系統之規定事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年9月8日88農漁字第88680075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 89年起赴大西洋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必須安裝漁船監控系統(具有船位自動回報及漁獲資料回報功能)。

二、 漁船出海期間,漁船監控系統必須全程維持正常運作,且必須每天透過衛星,將船位自動傳回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一次。

三、 每年期間(元月至12月),漁船透過漁船監控系統,自動回報船位在大西洋作業之船位紀錄,其累計期間達6個月以上者,始得繼續參與下年大西洋作業。

四、 漁船出海期間,須透過衛星回報漁獲資料之施行日期,本會將另行公告。

五、 違反本公告事項第二項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七款規定核處。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4-03-01:13,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