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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及救援車之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規範修正簡介

畜牧處 鄭祝菁

. 前言

  基於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部分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以自發方式進行危難中遊蕩犬貓的救援工作,動物經救援後其運輸使用車輛需有特殊設備,故旨揭車輛於實務上異於一般車輛,因此,本會於 97 年 12 月 11 日 以農牧字第 0970041371 號令發布訂定「動物救援車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規定」行政規則 1 種,由本會訂定該等車輛規格後函送交通部,再由該部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予以核定為「特種車」,使該等車輛易於辨識並通過監理機關之檢驗。

  再因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動物保護法」相關案件之查察及辦理捕犬作業涉有動物運送行為,相關車輛應設置符合動物福祉設施,以達運送造成動物最小緊迫之目的,維護動物福祉,經本會自 99 年 4 月起召開相關會議並多次函洽交通部檢討、研商後,於本( 100 )年 1 月 28 日修正發布,原「動物救援車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規定」名稱修正為「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及救援車之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規範」,計修正 7 條、刪除 1 條。

.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

  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及救援車之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規範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次:

一 . 配合執行動物保護法稽查及捕犬業務所使用車輛之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納入規範,爰將本要點名稱修正為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及救援車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規範。

二 . 將動物保護案件稽查及捕犬業務所使用車輛納入規範,爰修正本規範適用範圍。(修正規定第 1 點)

三 . 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及動物救援車之用途及適用車種。(修正規定第 2 點)

四 . 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及動物救援車之所有權登記限制及申領車牌之規定,非屬本規範規定範疇,爰刪除現行規定第 3 點。

五 . 增訂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應具備之固定特殊設備。(修正規定第 3 點)

六 . 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應標示之特殊標幟。(修正規定第 4 點)

七 . 增列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之車身顏色、不得裝設警鳴器及警示燈啟用之規定。(修正規定第 5 點至第 7 點)

. 結語

  本規範之修正,明確訂定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之車輛規格與應具備之固定特殊設備與特殊標幟,以有效提升政府機關執行犬貓等動物運送過程之動物福利水準,強化動物保護業務之公務品質。本公告修正條文詳可參 閱本會網站( http://www.coa.gov.tw/theme_list.php?theme=publication )。

動物運送車輛現行樣態-本規範修正後可要求縣市政府明確標幟為「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

動物運送車輛現行樣態-本規範修正後可要求縣市政府明確標幟為「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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