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3月(第225期)
99年「小地主大佃農」推動成果及改進措施
農糧署 楊敏宗.蘇宗振
壹 . 前言
國內農業面臨農戶平均耕地規模小、農業人口高齡化及農地休耕等三大問題,造成農業轉型不易及不利農業長遠發展。鑑於國內小型農場之經營型態,除生產成本偏高外,亦缺乏經營效率及市場競爭力,為改善國內農業勞動結構及擴大經營規模,農委會自 98 年 5 月 27 日 起正式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鼓勵無力或無意耕種之農民或地主出租農地,並輔導大佃農長期承租擴大經營規模,期透過調整國內農業生產結構,解決目前農村所面臨之人力老化及土地利用等二大問題,維護國內農業永續發展。
貳 . 政策輔導措施
本政策所輔導之小地主,係指持有農地之所有權人,且為自然人;大佃農指符合政府政策輔導資格且承租農地擴大經營規模之專業農民、產銷班、農會、合作社或農企業公司,其中專業農民參加政策時年齡應在 18 歲以上 55 歲(含)以下(表 1 ),以引導農業人力朝向年輕化,倘經營規模符合規定(表 2 ),即可申請納為輔導對象。為使政策順利推行,業修正並採行多項配套措施,包括:
一 . 協助農地租賃媒合,且無三七五減租之疑慮
地主出租農地,可攜帶身分證、印章、土地所有權狀或 3 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至土地所在地農會辦理出租登記;欲承租農地之大佃農,可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至承租土地或戶籍所在地農會辦理,由農會協助雙方完成租賃媒合。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民國 89 年 1 月 4 日以後訂定之農地租賃契約,已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即租期、租金與收回條件均由雙方自行決定,不會有土地收不回來之疑慮,地主可安心出租農地。另外,對於年滿 65 歲以上且農保年資達 15 年以上之農民,將農地全部出租後,仍可維持農保資格並繼續支領老農津貼,讓老農安心退休。
二 . 大佃農企業化經營輔導,提高生產誘因
( 一 ) 基礎環境改善補助(農地利用改善獎勵):補助大佃農改善承租農地之土壤條件及周遭生產環境,讓承租農地回復至適合耕種狀態(為簡化行政作業,本項補助 100 年起改為發放農地利用改善獎勵金)。另對於種植有機作物者,補助設置栽培緩衝帶每公頃最高 2 萬元。
( 二 ) 產銷設備 ( 施 ) 補助:為協助大佃農於擴大耕作面積後順利經營,補助所需之產銷設備(施),提升經營效率。產銷班、農會、合作社場補助 1/2 。專業農民租期達 3 年 ( 含 ) 以上且經營規模達合作社或農會型大佃農者,補助 1/2 ;經營規模未達合作社或農會型大佃農者,補助 1/3 。
( 三 ) 企業化經營管理之輔導與診斷:需求為導向,提供大佃農專業訓練及諮詢服務。
( 四 ) 農產品驗證:集團驗證補助、個別驗證補助。
三 . 連續休耕農地租賃獎勵,活化連續休耕農地
地主出租 95 年或 96 年連續休耕農地,租期 3 年 ( 含 ) 以上並種植獎勵作物者,由政府給付地主 40,000 元,大佃農僅需支付地租 10,000 元 ( 含 ) 以上,可減輕大佃農租地成本。大佃農承租連續休耕農地種植糧食、芻料、飼料及有機作物,另給予承租獎勵 5,000- 20,000 元。
四 . 無息及低利貸款,提供資金需求
提供大佃農農地租金無息( 0% )貸款及經營資金低利( 1.0% )貸款,並提高大佃農可貸放額度,協助大佃農解決擴大經營規模後之資金需求。
五 . 災害專案補助,減輕農民損失
除農企業外,專業農民、產銷班、農會及合作社場遭遇天然災害時,參照「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辦理給予災害救助。
參 . 99 年政策推動成果
為增進外界對於政策之認知,並加速政策推動, 99 年農委會計辦理 39 場政策講習訓練,農糧署、縣市政府及各地農會計辦理 282 場政策宣導會(圖 1 )。透過講習訓練及宣導會,除讓與會人員深入瞭解政策內涵外,並藉此蒐集與會人員所提意見,作為政策改進之參考。統計 99 政策執行成效如下:
一 . 年輕化
累計至 99 年底,參與政策之大佃農人數共 703 人,小地主人數共 8,121 人。大佃農平均年齡為 42 歲,與國內一般農民平均年齡 61 歲比較,年輕化效果顯著。
二 . 擴大經營面積
在面積部分,至 99 年底大佃農完成租賃面積共 4,056 公頃 ,租賃面積較多之前 5 名縣市,依序為花蓮縣、台南市、嘉義縣、桃園縣、雲林縣(表 3 )。加計基本門檻(既有經營之農地) 1,593 公頃 後, 99 年大佃農總計經營規模面積共 5,649 公頃 ,平均每位大佃農之經營規模為 8.03 公頃 ,較一般農戶平均耕地面積 1.1 公頃 高出約 7 倍。
三 . 種植作物
大佃農擴大承租之農地,以種植水稻 2,944 公頃 為大宗,約占 72.6% ;其次為青割玉米 230 公頃 ,占 5.7% (圖 2 )。透過政策輔導,有效讓耕地活化,增加糧食生產。
四 . 企業化經營輔導成果
99 年大佃農申請企業化經營輔導案件共 201 件(農糧類 196 件、畜牧類 5 件),經審核通過者計 183 件(農糧類 178 件、畜牧類 5 件),補助大佃農辦理基礎環境改善計 1,061 公頃(圖 3 )、補助購置曳引機、聯合收穫機、乾燥機、中耕管理機等各項生產設備,及補助設置溫網室、冷藏庫、日曬場等相關設施,協助大佃農節省經營人力及提升經營運效益。(圖 4 )
肆 . 檢討與改進
自「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推動以來,各界不斷提供改進建議,政府除持續廣納各界建言外,並研擬改進措施,以利政策推動,例如協調財政部放寬老農出租農地之農保資格、增辦大佃農企業化經營輔導、放寬大佃農經營資金貸款成數等。近期政策新修正事項摘要如下:
一 . 簡化經營規模類別( 99.10.20 ):簡化大佃農類別為專業農民及組織型大佃農二群,並簡併作物類別及面積規模(表 3 )。
二 . 放寬政策輔導範圍( 99.10.27 ):「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輔導範圍包括都市計畫農業區或非都市土地耕地範圍(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考量地方農業發展特性,對於其他分區之農牧用地,如經縣市政府專案審查通過,亦得納入輔導範圍。
三 . 基礎環境改善補助改發放農地利用改善獎勵金:大佃農申請基礎環境改善補助,需經初勘及複勘等程序,過於繁複且耗費大量勘查人力,自 100 年起改為發放農地利用改善獎勵金,依承租面積每公頃發給 1 萬元,簡化行政作業,每筆土地以發放一次為限。
四 . 補助設置稻穀烘乾機( 99.10.8 ):為協助解決稻穀烘乾問題,對於當地農會無烘乾設備且無設置意願者,得依大佃農實際經營規模與產銷需求,補助設置烘乾機。
伍 . 結語
「小地主大佃農」為政府積極推動之重要農業政策,亦是未來台灣農業轉型之試金石,並冀透過政策輔導,解決當前農業所面臨之人口高齡化、耕地規模小及農地休耕等三大問題,藉以調整國內生產結構,提升經營規模及經營效率,進而提高國內糧食自給率及整體農業競爭力。 99 年 政策推動成果已初具成效,達從農人力年輕化及擴大經營規模,惟大佃農承租農地種植作物,多以水稻為主,在兼顧產銷平衡原則下,未來將加強鼓勵大佃農種植高經濟價值或進口替代作物,例如飼料玉米、青割玉米、有機作物及雜糧作物等,確保市場銷售無虞。此外,對於政策推動所面臨之各項問題,仍將持續檢討改進,以落實政策目標,並作為政策調整之參考。
表 1 參加「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之大佃農身分條件
身分類別 |
大佃農(經營者)身分條件 |
---|---|
專業農民 |
年齡在 18 歲以上 55 歲(含)以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農業學校或農業有關科系畢業者。 2. 實際從事農業生產滿 2 年以上者,或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 輔導辦法」參加產銷班達 2 年以上之班員。 3. 依「農場登記規則」登記有案的農場主。 4. 參加園丁或漂鳥計畫取得證書之學員,且教育訓練時數累積達 40 小時以上者。 5. 最近 5 年參加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農、漁會舉辦 之農業教育訓練累積達 40 小時以上者。 但從事有機作物者,需另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1. 目前或曾從事有機作物栽培者,經農委會認證之驗證機構核 發之相關證明書件(包括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有機轉型期驗證證書、申請有機(含有機轉型期)驗證之合約書或證明文件)。 2. 最近 5 年參加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大專院校舉辦之有機栽培教育訓練累積時數達 80 小時以上者。 |
產銷班 |
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設立之產銷班 |
合作社 |
依「合作社法」設立之農業合作社(場) |
農會 |
依「農會法」設立之農民團體 |
農企業 |
合法登記之農企業公司 |
註: 1. 申請成為大佃農之專業農民年齡,需為 18 歲以上 55 歲(含)以下,但對於已納入輔導對象之大佃農,其持續從事經營者致年齡超過 55 歲者,不在此限。 2. 以產銷班、合作社、農會或農企業名義申請加入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輔導對象者,不受年齡 55 歲上限之限制。
表 2 參加 「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之最低經營規模表
單位:公頃
大佃農 作物別 及規模 |
專業農民 |
組織型 |
|
---|---|---|---|
產銷班、合作社(場)、 農會、農企業 |
|||
基本門檻 |
從事農業經營之自然人,於同一鄉鎮或毗鄰鄉鎮,既有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地(含自有及既有承租之農地)面積達 0.5 公頃 以上者。從事設施經營不再放寬。 |
登記有案之產銷班、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農會或農企業法人,於同一鄉鎮或毗鄰鄉鎮既有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地(含自有及既有承租之農地)面積,露天經營達 10 公頃 以上或從事設施經營達 5 公頃 以上者。 |
|
經營規模(最低限度) |
1. 水稻 |
5 |
30 |
2. 飼料及芻料作物 |
5 |
20 |
|
3. 果樹、 4. 雜糧 5. 蔬菜、 6. 花卉 7. 特作、 8. 有機作物 |
2 |
15 |
註: 1. 採設施經營者,最低經營規模減為 1/2 。採露天及設施複合經營者,設施規模達最低經營規模 1/2 以上或總經營面積達表列最低經營規模者均可。
2. 各項作物類別,以農業統計年報產業類別為主。
3. 飼料玉米,屬飼料作物;菇類併入蔬菜作物類別。
4. 綜合經營不同作物者,至少一種作物須達最低經營規模,但種植飼料及芻料作物者,種植面積得併計。
5. 「設施經營」係指以下列設施從事農業經營者:鋼骨結構加強型網室、簡易式塑膠布網室、捲揚式塑膠布網室、雙層錏管網室、花卉水平棚架網室、花卉育苗馴化場、水平棚架網室或造價與結構強度高於水平棚架網室者。
表 3 99 年小地主大佃農執行成果統計表
項目 縣市 |
99 年租賃面積 (公頃) |
企業化經營輔導 (件) |
|||
---|---|---|---|---|---|
連續休耕農地 |
一般地 |
合計 |
農糧類 |
畜牧類 |
|
桃園縣 |
428 |
1 |
429 |
40 |
1 |
新竹市 |
2 |
0 |
2 |
0 |
0 |
新竹縣 |
304 |
1 |
305 |
30 |
0 |
苗栗縣 |
64 |
16 |
80 |
11 |
0 |
台中市 |
47 |
17 |
64 |
11 |
0 |
彰化縣 |
319 |
13 |
332 |
13 |
0 |
南投縣 |
7 |
39 |
46 |
5 |
0 |
雲林縣 |
194 |
163 |
357 |
17 |
1 |
嘉義縣 |
407 |
23 |
430 |
7 |
1 |
台南市 |
504 |
100 |
604 |
4 |
0 |
高雄市 |
48 |
42 |
90 |
5 |
0 |
屏東縣 |
84 |
52 |
136 |
3 |
1 |
宜蘭縣 |
87 |
21 |
108 |
4 |
0 |
花蓮縣 |
958 |
24 |
982 |
28 |
1 |
台東縣 |
86 |
5 |
91 |
0 |
0 |
總計 |
3,540 |
516 |
4,056 |
178 |
5 |
圖 1 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講習會
圖 2 99 年大佃農承租農地種植作物類別及面積
圖 3 休耕農地(左)轉為綠油油稻田(右)
圖 4 大佃農以補助之中耕培土機高效率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