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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食料農業農村政策審議會之簡介

企劃處 林文傑

一 . 前言

  依日本農林水產省設置法規定(相當於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該省設置食料農業農村政策審議會、獸醫事審議會、農業資材審議會、林政審議會、水產政策審議會等審議會,以及與審議會有類似職掌的農林漁業保險審查會、獨立行政法人評價委員會、農林水產技術會議等單位。其中日本食料農業農村政策審議會之性質,得視為直接對農林水產省大臣負責的諮詢單位,且可就將上述各審議會決議案再進行審議;因此,特簡介其組織及運作等相關事宜如下:

二 . 日本食料農業農政審議會的組織概況

  日本食料農業農村政策審議會係依日本食料農業農村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第 39 條「農林水產省內設食料農業農村政策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之規定設置;並依食料農業農村政策審議會令(日本所稱之令,相當於我國「組織規程」)規定,架構其組織及運作原則。其組織相關規定如下:

(一) 日本農林水產大臣依基本法第 41 條規定,提名並且任命 30 名以內之學者專家為委員。

(二)審議會委員均為兼任職,任期為 2 年,連選得連任。如遇缺額且有必要進行遞補時,遞補委員之任期,以遞補所剩之任期為任期。

(三)審議會置會長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會長綜理審議會業務,並為審議會之法定代表。會長因故無法綜理審議會會務時,應指派委員一人代理其職務。

(四)審議會為辦理特殊事項之調查,得置臨時委員(相當於我國俗稱的 特聘委員),為辦理專業事項之調查,並得設置專門委員,渠等均由農林水產大臣於學者專家中選聘並任命之。臨時委員及專門委員均為兼任職,於專案調查審議結束時,自動解任。

(五)審議會依規定得設置「部會」(註:此處所稱之部會,為審 議會組織之專有名詞,與我國所稱之小組類似,為顯示其特性,本文均直接以「部會」稱之。 2011 年 1 月,審議會設有企劃、食品產業、食糧、家畜衛生、甘味資源、果樹、畜產、農業共濟及農業農村振興整備等 9 個部會。)。各部會所屬之委員、臨時委員及專門委員,由審議會會長提名任命,且渠等均為兼任職。各部會置部會長一人,由各部會所屬之委員互選產生,綜理該部會相關事務,因故無法綜理該部會事務時,應指派該部會之委員或臨時委員一人,代理其職務。

(六) 審議會設置幹事。【註: 2010 年 8 月農林水產省組織改組後,於架構圖中,將其所屬的各種審議會之幹事,改稱「擔當審議官」,直接歸屬大臣官房(相當於我國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辦公室)管轄】,由農林水產大臣於相關行政機關之職員中,派兼之,其之職責為輔佐審議會委員辦理相關事宜。

三 . 日本食料農業農村政策審議會的主要運作方式

  日本為使農業政策之訂定能夠周延,進而能夠順利推展,設置食料農業農村政策審議會,希望能以客觀的立場提供政策建議。故基本法第 14 條明定略以:中央政府每年應向國會提報有關食料農業及農村動向,及其對於食料農業農村所採行的政策措施。制定明確書面報告,提送國會審查。在擬訂前項書面報告時,應聽取審議會的意見。同法第 15 條亦規定略以:政府為積極推展食料農業農村綜合性政策措施,應訂定食料農業農村基本計畫。擬訂基本計畫時,應聽取審議會的意見。約每隔 5 年修正基本計畫內容;修正時,準用規定。在相關法規規範下,審議會的主要運作方式整理如下:

(一)就任務方面:審議會所負責的任務是以辦理相關法規所賦予的基本 任務為主;另應針對首相、農林水產大臣及相關部會首長等所提的諮詢問題進行答覆。換句話說,在日本,審議會只需對法律所規範的機關首長(註:指首相、農林水產大臣及相關部會首長而言。)負責;且各相關單位及人員應盡提供其所需的資料責任。

(二)就權責方面:審議會是農林水產大臣直屬的幕僚單位,其功能與我國行政機關所設之「顧問團」類似。換句話說,就行政權責而言,審議會只有「建議權」,沒有「決策權」,也沒有辦理行政的「執行權」;亦即,其建議是否被接受,由負責行政成敗的農林水產大臣等行政機關首長做最後裁決。

(三)在溝通協調方面:以業務類別為基準,分成農林水產省內部,及與農林水產省相關之其他部會主管業務二大部分說明之。

1. 農林水產省內部之溝通協調

( 1 )審議會內部以垂直方式直接管理轄下所設的 9 個部會。

( 2 )鑑於農林水產省及所屬機關依各主管法規所設置各種審議會缺乏橫向溝通連繫機制,經由食料農業農村政策審議會及農林水產省大臣官房的「擔當審議官」(即食料農業農村政策審議令所稱之幹事),就綜合性農業政策進行整體性的連繫、審議,以期日本農業政策之訂定能達周全之理想。

2. 與 農林水產省業務相關之其他部會主管業務之連繫

  例如日本的「食育基本法」,與農林水產省及文部省(相當於我國的教育部)的業務息息相關,此二省的大臣均可向食料農業農村政策審議會諮詢食育相關問題,審議會應針對所提問題回覆。在審議會瞭解案情過程中,農林水產省及文部省相關單位及人員,有提供相關資料之義務。

(四)在經費使用方面:由於日本各行政機關的預算經費均採獨立編列方式辦理;因此,當食料農業農村政策審議會進行審議時,其所需經費及一般行政業務等總務事宜,由議案所涉各相關機關依一定 比例分擔。

四 . 結語及建議

  日本食料農業農村政策審議會委員由農林水產大臣任命,經費由農林水產省各機關及跨部會編列支應,具有統合各農業政策之橫向協調功能(似我國部會內之綜合企劃單位),除就一般政策提供諮詢外,復得就專案特聘委員進行諮詢研究(似我國部會之政策研究或學者專家顧問性質)。以現今我國農委會組織,即存有由跨部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之委員會議,以及年度之政策性專案研究,惟無法如日本之審議會具有長期關注總體農業政策之學者專家所組成之審議會,具有經驗累積及家人數與彈性優勢。未來我國成立農業部後,成立具有諮詢功能之常設農業政策諮詢委員,當可做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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