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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加拿大修訂農業所得保險制度之緣由與內容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農企管系 童福來

壹. 修訂農業所得保險制度之緣由

  自1991年始,加拿大實施新訂定之農業所得保險制度迄今已近10年,且已 有初步的成效。然由於此一制度具有下列各項敝端而必須加以修正始能符合WTO農業協定之規定。主要原因為:

一、WTO 各會員國指出加國實施之總收入保險計畫(Gross Revenue Insurance Program,GRIP)有違農業協定所得分離措施(農業協定符錄2第1項)。依此規定,符合所得分離措施的條件是其所得分離制度必須清晰的說明,且其所得分離政策必須與產量、價格、生產要素之使用及生產行為無關。GRIP似有助長生產與價格之成份,因此WTO認為此一計畫實非「綠色」計畫而必須加以廢除或修正;

二、農民參與的意願相對的降低,參與的意願自1991年之60%降到1997年之30%。加國為顯示世界各國其對烏拉圭回合所倡導之逐漸減少補貼之誠意,並以不違反貿易協定之規定實現「農場所得保險制度」之原則下,於1996年開始進行檢討以「所得為重心」的農業所得保險制度之法令規章與計畫。經年餘的商討後,先由積極主張修正的省份訂定符合貿易協定規定之法令規章。已訂立之較顯著的法令規章有:

一、新佈朗斯維克省農業所得與災害救助計畫;

二、阿爾巴達省農業所得與農作物保險計畫;

三、安大略省農業所得與災害救助計畫;

四、愛德華王子島省農業所得與災害救助計畫;及

五、英屬哥倫比亞省農業所得與災害救助計畫。

  加拿大聯邦與各省協商後,沙斯卡瓊、曼尼托巴、諾瓦斯哥夏及紐芬蘭等省同意與聯邦簽訂修正所得保險制度,以農業所得災害救助計畫(Agricultural Income Disaster Assistance,AIDA)替代有敝端之總收入保險計畫(GRIP),並以1998及1999二年為試用期間進行實施此一計畫與農業所得保險制度內之其他計畫。因此,在現階段之農業所得保險制度涵蓋的計畫為:

農場所得平穩計畫

農業所得保險制度 | 正在實施的| 農業所得災害救助計畫

農作物保險計畫

| 停止實施的 -總收入保險計畫

  本文著重探討修正後之農業所得災害救助計畫的內容與涵義及其近年來之執行情形。

貳. 農業所得災害救助計畫之內容與涵義

  加拿大的「農業所得災害救助」計畫(AIDA)已自1998年起由聯邦農業部在簽訂的省份實施而未與聯邦簽訂此一計畫的其他各省則自行實施所訂定之計畫,同時聯邦停止實施已被替代的總收入保險(GRIP)計畫。依加國發佈之計畫手冊可窺出農業所得災害救助計畫內容涵蓋實施目的與實施內容,共11項。茲將所訂定之各項內容及其涵義簡述如下:

一. 實施目的

  加拿大農業所得災害救助計畫於1998年立法修正通過,其主要目的為確保農民的最低所得不受到災害的損失而降低使其所得維持一定的水準,使加國的農業在國際競爭激烈的環境下能持續發展。

二. 實施內容

  農業所得災害救助計畫的內容可依農業所得災害救助的範圍、實施辦法、計畫盈餘之定義與計算、給付條件與給付標準、及其特殊條款之規定等分述如下:

(一)農業所得災害救助計畫的範圍

  農業所得災害救助計畫的範圍以整個農場經營的所得災害為原則,保證其申請年之特定所得維持在其基期年的水準於一定的程度為基準,保證其農場之特定所得的程度不低於70%之其基期年之特定所得。合法申請農業所得災害救助計畫的農民有一定的限制範圍,並非所有的農民均能申請農業所得災害救助計畫,其範圍限制在其從事農業經營的實際狀況。合法申請農戶是指在申請年中致少實際從事農業經營6個月以上而其農作物之收成必須在一年內完成。具有上述條件的農戶所涵蓋的農民包括1.在家私自經營農業之農民;2.聯合經營農場之股東;3.持有10%以上股份之合作農場之社員;及4.其他具有農民身分之鄉村組織與原住民。地主亦合法申請但僅其作物股份之收入合法計。

(二)實施辦法

  實施的辦法可由申請程序及應提供的資料兩方面加以說明。在申請程序方面,由申請農民視自己的條件而定。若該農民已參加「農場所得平穩計畫」 (NISA)時,其申請程序較簡單僅將申請表及申請費$50元加幣寄到農業所得災害救助管理會(Agricultural Income Disaster Assistance Administration)而管理會將向農場平穩計畫管理會索取其農場經營資料。若申請農戶為新農民或未曾參加「農場所得平穩計畫」3年以上的農民時,則需在申請表格中附上基期年及申請年之農場經營與所得資料及申請表並附申請費$50加元一併寄到農業所得災害救助管理會由該會辦理。然無論申請農戶是否已參加農場所得平穩計畫,在其申請表格中皆須確切的提供其社會保險號碼及事業號碼或所得稅號碼。

(三)計畫盈餘之定義與計算

  此計畫之另一規定是對農業所得災害救助之限制與補償金額之計算。農業所得災害救助之限制視其「計畫盈餘」之多寡而定,而其「計畫盈餘」之多寡視其合法農業收入與合法農業經營現金支出之條件而定。

  1. 計畫盈餘之定義

      所謂計畫盈餘是指農戶之合法農業收入與合法農業經營直接現金支出之差額。一般而言,農業所得災害救助計畫規定之合法農業收入與合法農業經營直接現金之支出不包括與資本及非近親交易的項目。依國際貿易組織之規定僅含農場經營所產生之收入與支出,以確保此一計畫之推行不影響農場之生產與購買之決定,並可避免其促進土地與機械之增值。因此,合法農業收入與合法農業經營直接現金支出之意義與涵蓋的範圍摘述如下:

  2. 合法農業收入

      所謂合法農業收入是指出售農場所生產之各項農產品之總和。因此,農業總收入包括:

    (1)向稅務局申報之合法主產物之總銷售價值;
    (2)合法之家族勞動報酬。

    但合法農業收入不包括下列項目之農業收入;

    (1)土地出租之租金收入或農機具之出租收入;
    (2)薪資收入;
    (3)資本利息收入;
    (4)年底之存貨調節;
    (5)自家用農產品價值;
    (6)魚產品之收入;
    (7)農業所得補助金;及
    (8)農業所得災害救助金。

  3. 合法農業經營直接現金支出

      所謂合法農業經營直接現金支出是指農場經營所需支付之各項現金費用。合法現金支出不包括:

    (1)資產之折舊;
    (2)地租;
    (3)銀行服務費用;
    (4)年底之存貨調節;
    (5)整地及清地之費用;
    (6)旱災之緩徵;
    (7)多付保險費之退還;
    (8)利息;
    (9)人壽保險之保費;
    (10)農具之租金;
    (11)水權稅及排水與灌溉執照費;
    (12)財產稅;
    (13)漁業經營支出;及
    (14)其他對農業生產與購買及對土地增值有影響之投資費用。

(四) 給付條件與給付標準

  農業所得災害救助計畫之實施,除了實施範圍已有明確的界定外,其他構成要素如給付條件與給付標準皆有規定。給付條件必須符合國際貿易組織「農業協定」之規定,且具有與社會救助所採取之條件類似的意義,故其所採取的給付條件以不違背國際貿易組織「農業協定」之規定為原則:

  1. 給付金額之限制

      農業所得災害救助之給付金額以不超過其基期年(過去3年)平均「計畫盈餘」,亦即特定所得金額為原則。符合此等條件之農民皆可領取災害救助,但此種補助金不得超過70%之生產者的過去3年(基期年)之平均計畫盈餘。符合農業協定之限制條件之另一規定是自付費之扣除,其扣除額以3%之申請年之合法淨收入金額為標準。

  2. 給付標準

      加國採取之給付標準是依據以不違反【農業協定】之規定,且又能達到實施此一計畫之目的為準則所訂定。故農業所得災害救助之給付標準為:每戶農戶所能取得之救助金以不超過$175,000 元加幣為限,而合作農場之所能給付的最高金額亦與一般農戶同,每一合作農場之農戶亦不得超過$175,000元加幣。

  3. 實際給付金額之計算

      依上述給付條件與給付標準之規定,農業所得災害救助給付金額以下述一例說明。依規定,農業所得災害救助給付不得超過70%之申請農戶之基期年之平均計畫盈餘,而實際給付金額得再扣除農民之自付額,亦即3%之申請年之淨收入。其基期年與申請年之農場經營資料如下表,而依該資料計算而得之實際給付金額說明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期年 申請年

年期 1995 1996 1997 1998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法農業收入($) 110,999 105,000 125,000 80,000

合法農業支出($) 60,000 65,000 65,000 60,000

計畫盈餘($) 50,000 40,000 60,000 20,0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上表之資料,農業所得災害救助計畫補助金額之計算程序如下:

基期年之平均計畫盈餘 ($50,000+$40,000+$60,000)/3= $50,000

支持水準 (70%X$50,000=$35,000) $35,000

減申請年之計畫盈餘 - $20,000

等於最高給付額 $15,000

減自付額(3%X$80,000=$2,400) - $2,400

等於實際給付額 $12,600

(五) 特殊條款之規定

  為防範特別事故之發生,農業所得災害救助計畫賦於政府特別權力防範此一計畫之執行困難的情形發生。特殊條款之規定著重在下列兩方面:

  1. 申報資料之調整

      若申請農戶所申報之資料顯示其申請年之農場經營規模較基期年之經營規模有明顯的降低時,農業所得災害救助管理會有權依其申報之經營規模之變遷調整其計畫盈餘以示公平,避免虛報行為。

  2. 對給付金額之調整

      若申報農戶所申報之資料有變更時,必須在申報期限內向管理會補充其變更資料再由管理會重新審核補發,但若救助金已超付時其超額部份必須按時繳還管理會。若未在規定期限內退還時,超過一個月後應依聯邦核算之利率繳付利息及退還超額領取部份。

參. 農業所得災害救助計畫之執行情形

  加拿大聯邦政府於1998年12月10日公佈實施農業所得災害救助計畫,並與沙斯卡瓊、曼尼托巴﹑諾瓦斯哥夏及紐芬蘭等省簽訂合同,共同實施此一計畫並同時停止實施總收入保險計畫,而尚未與聯邦簽訂合同之其他各省則自行決定是否採取由農業所得災害救助計畫替代總收入保險計畫,但最近其他未簽訂之省份傾向於簽訂的趨勢,可望其他各省在不久的將來將相續與聯邦簽訂此一計畫。

  計畫規定1998年之農業所得災害救助補助金自1999年申報1998年之所得稅完畢後開始申請至1999年 6月15日止,但聯合經營農場之股東﹑合作農場之社員及原住民之申請截止日期則延至1999年6月30日止,而1999年之農業所得災害救助補助金之申請則要到2000年時才於1999年同一時段期間內申請。

  到目前為止正確的1998年之農業所得災害救助金之給付金額尚不得而知,但依聯邦農業部政策司以申請件數及農業所得資料所推估的結果顯示,在1999年發放之1998年的給付金額將達$585百萬元加幣而在2000年發放之1999年之給付金額將增加到$755百萬元加幣。

肆. 結語

  為因應農業經營環境的改變,使其所施行之農業政策能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農業協定」之規定,近年來加拿大正在積極修訂農業所得保險制度。因此,本文主要目的在探討加拿大修正農業所得保險制度之緣由與內容,以供參考。

  形成加拿大以「農業所得災害救助計畫」替代「總收入保險計畫」的主要原因在於其後者有違WTO「農業協定」之規定,且農民參與此項計畫之意願有逐漸降低的趨勢。因此,促進了加速進行修正此一有違貿易協定之計畫。由於執行的期間尚短的關係,加國修正的農業所得災害救助計畫獲得其國內各省政府與農民的支持的程度尚不得而知,但其計畫內容卻符合「農業協定」之規定。我國的地理環境、文化背景、農業條件雖與加國有所差異,未來加入WTO還是不可避免的趨勢。在此種情況下,加國為因應WTO之規定所堅持之以「所得為重心」實現農業所得保險制度的立場與遭遇的問題所採取的修正措施值得借鏡,以因應我國未來可能面臨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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