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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1條附表2修正簡介

輔導處 廖美惠

壹 . 前言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農會法第 49 條之 1 授權訂定,針對農會員工任用、人事評議、編制員額、職等、薪給、考核獎懲、退休、撫恤、服務等事項予以規範。其間歷經 9 次修正,惟查 農會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農會總幹事以外之聘任職員,由總幹事就農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並指揮、監督。關於農會員工之調任除依上開農會法辦理外,尚需符合 本辦法 第 6 條人事評議程序、第 11 條所定職務、等級及第 48 條獎懲等相關規定。 為提供彈性、合理之員工調任機制及保障員工之權益,爰修正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11 條附表 2 。

貳 . 修正重點說明

本辦法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11 條附表 2 、 農會員工職務歸級表, 增列註 4 、表列主任秘書、秘書職務,得因業務需要調任同職等其他職缺,無同職等職缺者,以調任次一職等為限,倘其原支薪點已超過新職最高年功點者,仍應暫支原薪點,除再調升原任職等外,不得再依年度考核晉敘薪點。

參 . 結語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11 條附表 2 修正案已於 100 年 3 月 14 日發布施行。將各級農會員工調任機制予以法制化,使得農會之人力運用更加靈活與彈性,同時兼具保障員工之工作權益,有助於提升農會工作素質及工作效率。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11 條附表二
農會員工職務歸級表修正對照表  DOCX / pdf / 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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