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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森林生態系永續經營示範區理念之推動

農委會林業處森林科 吳俊賢

  對於棲蘭山檜木林之保育,去年環保團體大力反對枯立倒木整理曾引起政府及民間之關切,最近又繼續緊接著發動成立棲蘭檜木國家公園第二波的環保運動,有許多立委共同提案與連署此案,聲勢浩大。

  在激情的聲浪之後,我們也聽到不同的聲音,例如原住民的反對,林業機構的反彈。由於環保團體自始全盤否定林業經營的理論、技術與林業單位的經營成果,而林業人員日日與森林為伍,對森林知之最深,在理念對立之情況下,林業單位與專家學者已全力反對設置棲蘭檜木國家公園。筆者以林業人員之立場表達個人對棲蘭山案之意見,以拋磚引玉。

  欲討論棲蘭山檜木天然林之保育,則必須先把「保育」與「天然林」之意義說清楚、講明白,才能避免爾後情緒性的辯駁及非理性的爭執。保育(conservation)根據Dasmann(1984)之定義為「對某事物之一種小心保存(preservation)與保護(protection),尤其是對自然資源有計畫的經營,以防止濫用、破壞、或忽視」。而環境保育(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之定義為「對環境之利用,以永續最大可能的眾生多樣性,同時確保人類供長久福祉之自然基礎。」由這些定義我們可以看出,保育是離不開有計畫的經營、保護與利用。因此,保育可說是對自然資源之保護、培育、與明智之利用,以永續不斷,生生不息。

  天然林(natural forest) 根據Simon Rietbergen (l993)之定義,包括原生林(primary forest)及次生林(secondary forest)。原生林包括完全未經人類活動干擾之原始林(virgin forest),以及曾受原住民打獵及採集活動而影響其組成與結構之森林。次生林包括曾經遊耕或放棄耕作而後原生樹種完全覆蓋之森林,以及曾遭受不同程度與頻率砍伐但仍保持原生樹種或灌木之森林(此又包含新樹苗生長完全來自天然更新或是由人工栽植補充之)。因此,天然林內之枯立木可予以適度移除,而不違反天然林之定義。而台灣一般所謂的天然林,以次生林居多。

  依照以上名詞定義,再來談棲蘭山檜木天然林之保育,就比較能獲得共識,否則各說各話,永遠沒有交集。今天棲蘭山爭論之焦點,在於檜木林之保育,如何使檜木林永存不消失,成立國家公園是環保團體提出的惟一方案。但是,如果以國家公園目前採用的封存方式,非但無益於棲蘭山檜木林之永存,很可能愛之適足以害之,加速其演替朝向成為闊葉樹林或鐵杉林發展,檜木林會逐漸萎縮。森林是一種動態生態系,對於封存檜木林千百年後是否會滅絕,當然沒有人能確定,只有老天知道,但我們能確定經自然演替後,檜木林目前優勢之情況必然改變。說什麼土地公比人類會種樹,更是一種消極、無為而治的心態,對自然保育沒有真正助益。

  森林生態系的永續經營,原本為世界性潮流之所趨,舉凡林業永續發展準則與指標(C&I)的訂定、綠色消費市場認證與標章制度(C&L)的建立,乃至世界各國在歷次國際會議中,針對永續林業所作出的承諾及簽署的協定等,在在都表明此一世界性潮流的急迫性與強制性,而澳洲太平洋電力公司與南威爾斯省所達成有關長期碳交易的政策性協議,更將碳交易(Carbon trading)引進林產市場,使碳權交易成為21世紀重要的潛在產業。依據環保署的統計,我國在過去7年間,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年成長率約為百分之8,若依我國經濟成長與工業發展趨勢來看,將來二氧化碳產生之差額可能持續上昇。若未能基於林業及林學的科技基礎,對此二氧化碳減量預作規畫,屆時我國將很可能被迫向外國購買二氧化碳的排放權。其中尤以加強森林之經營以固定二氧化碳為最低成本、最有效、最環保之方案,例如台灣之人工造林木雖然經濟收益不高,但對吸收二氧化碳之貢獻甚大,根據最近台灣森林吸收二氧化碳之研究,柳杉人工林(青~壯齡林)每公頃吸收二氧化碳591.21公噸,依現有之柳杉人工林面積40,169.24公頃計算,每年可吸收23,748,456.38公噸;台灣杉人工林(幼~青齡林)每公頃吸收二氧化碳281.6公噸,依現有之台灣杉人工林面積10,976.53公頃計算,共可吸收3,090,990.85公噸。因此根據科技基礎所制定的森林生態系永續經營政策,其重要性與急迫性由此可明瞭。

  故基於林業經營與自然保育之立場,農委會已委請專家學者擴大規劃「棲蘭山國家森林生態系永續經營示範區」,由一百多位大專院校與試驗研究機構之副教授(或副研究員)級以上林業專家學者共同連署支持,其範圍涵蓋森林保育處所轄棲蘭山林區,以及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所轄太平山事業區與新竹林區管理處所轄大溪事業區的部分林地,以大尺度集水區為規劃單元,施行面積約121,000公頃,並依據其資源及環境之現況訂定期望目標之優先性,指定演替後期森林及老齡林、自然保留區、水域及濱水帶、作業林地、以及生態旅遊區等6項重要資源,分別編訂其生態系經營子計畫及效益監測程序,預計於90年度起逐年推動。計畫之整體目標為建立具生物多樣性之棲蘭山生態系永續經營之準則與指標架構,以做為未來全面推動國家森林生態系經營之範本,棲蘭山檜木天然林將比照聯合國世界遺產委員會依據世界遺產條約所確認之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予以加強保育。有人質疑本方案之法源依據,其實本計畫係依據行政院之永續發展政策,計畫內之各種自然保護區、自然保留區、濱水帶保育、示範經營作業、生態旅遊區等設置,則有「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可依據與參考運用,故其法源依據充分。此係一整體計畫,除考慮到檜木林之保育之外,尚包含生物多樣性保護、闊葉樹之保育、以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保護等,故其實質內涵與預期成果遠優於目前部分人士所推動之「棲蘭檜木國家公園」,且其業務仍由現有單位及人員運作,無需新成立一個國家公園而花費龐大預算,使機構重疊。

  目前民間部分人士主張成立棲蘭國家公園之主要理由之一,即國家公園內有國家公園警察可實施取締不法、保護森林之工作。惟依森林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森林之保護,得設森林警察;其未設森林警察者,應由當地警察代行森林警察職務」。故無需成立國家公園就可依據森林法設置森林警察以保護森林。相反的,筆者翻遍「國家公園法」及「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找不到任何有關設置「國家公園警察」之規定,換言之,現行的「國家公園警察」設置可說是於法無據。爾後只要編列預算及員額,即可由林業現職員工及當地原住民中挑選優秀人員從事森林警察工作,落實保護棲蘭山國家森林。目前國家公園最缺乏的就是營林、保林、林業試驗等人才與經驗,對於棲蘭山檜木林之保育與經營,國家公園經營管理或有其力有未逮之處。

  台灣地區以自然保育為目的所劃設之保護區,除國家公園外,尚包括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國有林自然保護區等四種類型。自然保留區目前有18處,係農委會依文化資產保護法所劃定公告,總面積63,279公頃。野生動物保護區目前有11處,係各省(市)、縣(市)政府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所劃定公告,總面積11,714公頃,國有林自然保護區目前有35處,係依森林法經營管理國有林之需要而劃設,總面積152,037公頃。上述四種類型的保護區,應已具有足夠的檜木林族群基因做為保存之用。此外,為了防禦危害或增進社會公益,林業機關亦依森林法編為保安林之面積達457,813公頃,各種保安林分別依其特性合理經營、撫育、更新,並以擇伐為主。因此對於棲蘭山檜木林之保育,已有各種相關法規及方法可資應用,而並非只有將其依國家公園法劃為國家公園一途。

  總言之,森林生態系永續經營是滿足各方面需求的理性抉擇,以人性化的方式發揚森林之環境價值與經濟價值,貢獻國家社會。棲蘭山正是我國推動此現代林業永續經營的第一戰,也是個試金石,此役若敗,爾後林業將無揮灑的空間。天地何其大,棲蘭山何其小,這正是為何林業人員如此在意棲蘭山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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