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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飛魚卵漁業之管理及應遵行事項簡介

漁業署 余俊賢

. 前言

  飛魚屬洄游性魚類,每年洄游至彭佳嶼附近海域產卵,是為了繁衍後代。漁民利用飛魚產卵於海草之習性,使用草蓆捕獲飛魚卵,雖可提供人類優質魚類蛋白質,但如果過度的利用,將使後續年度飛魚族群量的加入量逐漸減少。

  飛魚在食物鏈中屬低階層的消費者,又是鬼頭刀、鰆魚、鰹鮪類等中大型洄游性魚類重要餌料生物來源,扮演著消費者與被掠食者的角色,如果飛魚資源減少或消失了,將使得海洋食物鏈出現斷層,並使海洋生態失衡。

  為使飛魚卵能順利孵化,加入再生產的行列,有必要在兼顧漁業利用及生態保育之前提下,建立妥適的管理機制合理永續利用飛魚資源。

  行政院農委會自 96 年起,即逐年訂定飛魚卵漁業管理措施,經 3 年的執行,並於 99 年底邀集產官學界開會檢討後,咸認應 納為常態性之管理規定,爰於 100 年 3 月 1 日訂定發布「兼營飛魚卵漁業之管理及應遵行事項」。

. 漁船兼營飛魚卵漁業之管理及應遵行事項重點說明

(一)總容許漁獲量為 350 噸;許可採捕期間由本會考量漁汛期及資源狀況後,公告 100 年度兼營飛魚卵漁業許可採捕期間自 100 年 5 月 15 日起至農委會公告漁季結束日或 7 月 31 日 止。當總容許漁獲量達 330 公噸時,農委會將另行公告許可採捕期間自公告日起第 7 日為漁季結束日。

(二)申請許可:領有特定漁業執照之漁業人應於 3 月 21 日 向所屬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兼營飛魚卵漁業,並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完成兼營飛魚卵漁業漁船之初審合格者後,於 3 月 31 日前,送本會複審後核發兼營該項漁業許可文件。

(三)填寫漁撈日誌:許可從事飛魚卵漁業漁船應確實填報漁撈日誌,並於進港時向 本會派駐現場人員或卸貨漁港所在地安檢所繳交 。

(四)填寫承銷紀錄表:許可從事飛魚卵漁業漁船應確實填報核銷紀錄表,於進港後 3 日內向 本會派駐現場人員或卸貨漁港所在地安檢所繳交 。

(五)指定卸貨漁港:限飛魚卵作業漁船於基隆八斗子漁港、新北市磺港、野柳、富基及萬里漁港、宜蘭縣烏石及南方澳漁港、台中市梧棲漁港等漁港進出。

(六)漁船進港後,得向本會派駐現場人員申報飛魚卵捕獲量,並經查核確認漁獲量後,由本會核發漁業證明書。

(七)許可採捕期屆滿,兼營飛魚卵漁業漁船應停止作業並返回卸貨漁港,已進港漁船應移除飛魚卵漁具,始得從事其他漁業。

(八)兼營飛魚卵漁業漁船應接受本署指派之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並採樣送學術單位研究室研究。

(九)罰則

1. 兼營飛魚卵漁業漁船於許可採捕期間以外期間採捕飛魚卵,或規避、妨礙或拒絕海巡機關、主管機關人員登船檢查,或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之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及接運觀察員往返執行公務,處收回漁業人漁業證照、漁業從業人幹部執業證書或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並得沒入飛魚卵漁具及飛魚卵漁獲物。

2. 未詳實填報或繳交漁撈日誌,或未於指定漁港卸貨,處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各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科學試驗

  為瞭解整體飛魚卵漁汛期,本署許可經農委會指定兼營飛魚卵漁業漁船擔任試驗船從事採捕飛魚卵,試驗船作業期間不受當年度許可採捕期間及總容許漁獲量之限制。 100 年度依各地區漁船從事飛魚卵作業之實績,選定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各 2 艘、澎湖縣 4 艘,共計 10 艘試驗船,該等試驗船得全程接受本署指派觀察員隨船於許可採捕期間之前或結束日後進行捕撈作業,惟限於八斗子、野柳及南方澳漁港進出。

. 總容許漁獲量公布機制

  漁汛期間,定期透過漁業漁業通訊電台、安檢所看板或本署本署網站「重要訊息」中,公佈統計總漁獲量,將最新漁獲訊息傳達作業漁船船長。

. 現況

  本年度已提申請兼營飛魚卵漁業漁船為新北市政府提送轄屬漁船申請兼營飛魚卵漁業案件計 27 件、基隆市政府提送 7 件、台中市政府提送 1 件、花蓮縣政府 5 件、宜蘭縣漁業管理所 27 件及澎湖縣政府 102 件共計 169 件。迄本( 4 )月 18 日止,已核發許可函計 166 件 ( 新北市政府 27 件、基隆市政府 7 件、台中市政府 1 件、花蓮縣政府 4 件、宜蘭縣漁業管理所 27 件及澎湖縣政府 100 件 ) ,初估本年度核准作業船數略減去年( 202 艘) 35 艘。

. 結語

  維護及永續經營漁業資源,是漁政單位一直以來的努力目標,唯有採預警式的管理方式才能確保資源的永續利用。

  農委會除將結合海巡署落實管理外,亦已持續進行相關科學研究工作,並將依據科學研究報告,隨時檢討管理機制,另將透過漁民集會時間,加強宣導週知漁民飛魚卵資源保育之重要性及作業時應遵守事項, 以期共同維護是項漁業資源永續經營利用。

圖 捕獲飛魚卵情形
圖 捕獲飛魚卵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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