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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種用甜玉米委託試作要點」簡介

 

中部辦公室第三科 史瓊月

一、前言

  甜玉米在國內栽培歷史已久,近10年來之栽培面積穩定維持在15,000公頃左右,年產量約10萬公噸,產地遍及各地,其中又以桃竹苗、雲嘉南與高屏等地為主要產區,終年皆可栽培,栽培時期主要集中於秋裏作,因其生育期短,在栽培制度上易配合其它作物輪作,農民栽培意願較高。

  國內栽培所需之甜玉米種子,除少數由農友種苗公司自行育種供應外,餘主要依賴進口,對於甜玉米種子之進口原採開放政策,至民國70年應經濟部國貿局函為防止進口種用甜玉米感染露菌病,及鑑於進口品種之繁雜有必要瞭解其對氣候之適應程度等,乃由前台灣省政府農林廳邀集相關單位研商後決議,自民國71年7月1日起進口種用甜玉米品種(系)需在國內辦理委託試作(即觀察試驗),明瞭其在國內栽培之適應性後方可銷售推廣,並訂定「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接受委託進口種用甜玉米試作要點」於報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77年8月13日77農糧字第7136594號函同意備查後實施,以進一步保障農民利益。其間曾奉本會80年1月17日以80農糧字第100567A號函同意修正一次。據此要點種苗商進口甜玉米種子時,須申請於國內辦理委託試作2年,試作成績經審查合格後,再依憑本會所核發之進口同意函方可進口種子。

  為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原省府農林廳已裁併至本會,且原省屬法規亦隨之停止適用,而現今種苗商進口種用甜玉米雖因配合加入WTO,已無需憑本會同意函進口,但考量國內甜玉米種植面積仍多,尚具發展空間,該項進口種用甜玉米委託試作工作若能持續推動,對國內甜玉米產業、栽培農友及種苗商皆有俾益,故為應進口甜玉米品種在國內生產及推廣之實際需要,本會乃參照前「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接受委託進口種用甜玉米試作要點」重新訂定「進口種用甜玉米委託試作要點」(如附錄),以89年1月27日89農中字第891076004號函頒,並溯自去(88)年7月1日起實施。

二、重點內容

「進口種用甜玉米委託試作要點」全文共五點,其內容簡介如次:

(一)敘明本要點訂定之宗旨,乃為明瞭種子商進口之種用甜玉米品種(系)在國內栽培之適應性,以保障農民利益。

(二)說明申請進口之甜玉米品種(系)需經委託試作(即觀察試驗)兩年,且成績審查合格送本會備查後,始同意在國內輔導推廣。

(三)明訂種子商應提出擬試作甜玉米之品種(系)名稱及來源,並提出其種苗商之資格,包括種苗業登記證字號、地址、商號名稱、負責人姓名並加蓋印章等資料。同時明訂委託試作申請期限分別為每年1月底及7月底兩次辦理,及每公司每年委託試作品系之數量限制不得超過2個品系。

(四)明訂本會台南區農業改良場為統籌執行委託試作之試驗場所,並選擇另兩處試驗場所計3處試驗地辦理適應性試驗,並規定試作費用及種子由種子商全額負擔。

(五)規範試驗場所辦理委託試作之程序,包括播種期、試驗設計、行株距、播種量、調查項目(如發芽率、病蟲害等級、穗重、脫粒率及產量等性狀)等,並明訂須於每年12月20日以前由接受委託試作之試驗場所提出詳細試驗報告,及提出對試驗品種(系)於國內適應性之初步意見,報請本會召開審查會議評審之。

參、結語

  種苗商進口種用甜玉米因配合加入WTO,已無需憑本會同意函進口,故「進口種用甜玉米委託試作要點」對種子商而言雖無實質上之約束力,但目前種苗商引進新品種時,仍持續申請辦理委託試作,乃因試作之結果可供為瞭解進口甜玉米品種在國內栽培之適應性,以便於採行適當推廣措施,增加農民栽培之信心,此項工作對農戶可提供多一層保障,也可供種苗商推廣時之參考,減少在栽培上可能出現之糾紛。現階段甜玉米雖尚未納入「植物種苗法」之適用範圍,不必適用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中有關由國外引進之新品種,應提出在國內實施試驗觀察報告等規定,但進口種用甜玉米於國內辦理委託試作之工作,經長期推動以來已建立一良好的制度,對維繫國內甜玉米產業之發展有實質的助益,值得繼續維持,且於日後甜玉米納入「植物種苗法」管理時,得依此模式接續辦理觀察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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