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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防檢局動物防疫組 許聰文

一、前言

  豬瘟及口蹄疫係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之甲類疾病。其對畜牧生產之發展和降低生產成本影響甚鉅,是亟需清除之重要疾病。為配合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儘速清除該2種疾病,全面施打疫苗乃為必要之措施。而養畜業是否能落實執行,更是直接影響該2種疾病清除成敗之重要關鍵。為落實此項措施,本會於86年九月邀請省市政府、地方動物防疫機關、獸醫師公會、藥品公會等相關單位,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之規定訂定「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鑑於近2年來,國內對於豬隻口蹄疫免疫適期所做研究結果顯示,其免疫適期有調整之必要,另為有效輔導養畜戶落實免疫注射,有關施打疫苗報表之繳交與查核之程序及方式等亦需加以修正,爰由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邀請各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團體研商後,於89年3月8日修正發布「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二 、重要內容

  該辦法全文共計18條,其分別明定清除豬瘟及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製造豬瘟疫苗及口蹄疫疫苗所需之病毒株種類及其規格,以規範撲滅二病所需之疫苗種類及確保疫苗品質,並為確保疫苗品質之一致,明定口蹄疫疫苗之品質檢驗應為逐批依「口蹄疫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檢驗合格並黏貼封緘後始准出售,使其與經正常程序核發許可證之疫苗具相等之品質要求。又為避免因疫苗保存和使用方法之不當時,影響疫苗之效果,乃明定疫苗之保存、運輸和使用條件及注意事項,並訂定豬瘟及口蹄疫之免疫時機,使疫苗之效果發揮其所應有之效果。其中為確實掌控疫苗之使用、流向和落實偶蹄類動物均應施打該2種疫苗,辦法中乃明定疫苗廠商及動物所有人和管理人均應定期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直轄市及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並應將轄區養豬場劃分責任區,由執業獸醫師(佐)督導施打疫苗,並規定偶蹄類動物移動時應持憑獸醫師(佐)簽證之免疫證明書,以落實全面預防注射。此外,亦規定動物所有人和管理人不得無故拒絕、妨礙或規避動物防疫機關派員查核該2種疫苗之使用情形。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址:http://www.baphiq.gov.tw.

三、 結語

  本會公告「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後,除對於不依規定對所飼養偶蹄類動物施打疫苗之養畜戶依法處罰外,因感染口蹄疫致被撲殺之動物亦不予補償。清除豬瘟及口蹄疫除定期施打疫苗外,所有養畜業者並應確實執行自衛防疫工作,禁止車輛及非工作人員進入牧場,徹底進行場內畜舍、周圍環境、進出車輛及人員等消毒工作,對於進場動物實施隔離管制,並切勿購入衛生防疫不確實或來源不明之動物,方可防止疫病入侵造成之經濟損失。同時再次呼籲養畜業者應重視正確防疫觀念之建立,並發揮團結力量,全力投入豬瘟及口蹄疫之撲滅工作,早日脫離豬瘟及口蹄疫之危害,以確保我國畜牧產業之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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