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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業搭排工作推動成效及展望

畜牧處 鄭家宏

. 前言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放流水排入專用雨水下水道、灌溉渠道或私有水體者,應取得該管理機關(構)或人之同意文件影本。因此,位於農田水利會灌排轄區之畜牧場,應依「農田水利會費用徵收辦法」第 6 條之規定,向農田水利會繳交配(排)水之建造物使用費(以下簡稱搭排費),並取得其核發之搭排同意,再向環保機關申請放流水排放許可證後,其處理後之廢水才可合法排放。

  由於畜牧場放流水排入灌排兼用水路,須符合「灌溉水質標準」,方可取得農田水利會之搭排同意, 惟因目前正常處理後畜牧放流水之電導度多超過標準,為解決此一問題,農委會同意暫緩檢測畜牧業排放水電導度,並 成立 3 年( 98 至 100 年)之「畜牧業搭排問題解決推動計畫」,以積極推動畜牧場放流水專管排放,並以專案列管及輔導畜牧場妥善處理廢水等措施,維護農田灌溉水質。

  另外, 搭排費雖係依法徵收,惟部分畜牧業者反映,過去畜牧農民捐地給農田水利會建設水利設施,故建議畜牧業得免予徵收搭排費;另近年由於進口畜產品之競爭,以及環保要求與生產成本增加之壓力,畜牧業者亦再度表達希望政府體恤農民困境,減免徵收畜牧業搭排費之想法。據此,農委會於 98 年成立「畜牧業搭排費補助計畫」,配合 「畜牧業搭排問題解決推動計畫」之執行,透過 畜牧產業團體協助向搭排戶宣導,補助約 2,500 戶畜牧搭排農民半數之搭排費,以減緩畜牧場營運支出及衝擊,並輔導業者依環保規定取得放流水排放許可證,促進畜牧產業正常發展。

. 執行方式

(一)建立 畜牧場資料

  透過縣市政府、畜牧產業團體及各地區農田水利會之協助,清查放流水排入農田水利會所轄灌排兼用水路畜牧場位置、分布、飼養規模、類別等資料,提供予規劃及檢測單位(農業工程研究中心、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與台灣農畜發展基金會)彙整建置。

(二)畜牧放流水專管排放評估規劃

  經由縣市政府、各地區農田水利會及規劃單位辦理畜牧放流水專管排放之現場勘查,綜合畜牧場排放口之位置、水利會或公共相關排水路之分布情形,進行評估規劃,並提出各畜牧場放流水最適當之排放途徑、施工方法及預估每場所需之工程設置費、專管附掛所需費用。

(三)補助畜牧搭排戶設置專管排放放流水

  已確認規劃路徑之畜牧搭排戶,於申請取得該區農田水利會專用排水路或水利主管機關公共水體之排放許可,並完成專管設施施作後,可透過相關縣市政府及規劃單位,辦理設置專管排放設施之補助。

(四)輔導列管畜牧場妥善處理廢水

  針對放流水排入農田水利會灌排兼用水路之畜牧場,請檢測輔導單位輔導正常操作廢水處理設施並監測其排放水質,以確保灌溉水質。

(五) 辦理污染防治、專管設置及搭排補助費宣導說明會

  透過縣市政府及 彰化、雲林、台南及屏東等地區畜牧產業團體 之協助,於畜牧場申請搭排較集中之地區,請各地區農田水利會及規劃檢測單位共同辦理污染防治技術及專管設置宣導說明會。另外亦請 畜牧產業團體利用產銷班會及其他集會,向畜牧農民宣導搭排費補助發放申請作業申領條件等訊息,以加強服務農民。

(六)辦理搭排費補助

  由各畜牧產業團體協助向搭排戶宣導、聯絡及書件通知,並依各畜牧場繳納搭排費用予各水利會之證明文件,補助約 2,500 戶畜牧場 50% 之搭排費。

. 執行成果

(一) 畜牧場資料之建立

  截至 97 年底計有 305 戶畜牧場處理後廢水排入灌排兼用渠道, 98 年復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面換發放流水排放許可證,新增計 116 戶,故累計全部列管畜牧場搭排戶為 421 戶。

  自 「畜牧業搭排問題解決推動計畫」 實施後, 98 年完成解決搭排問題之畜牧場戶數為 240 戶(完成專管搭排 62 戶、經現勘排除 178 戶),尚餘 181 戶。 99 年底已全數清查完成,並建立前開 181 戶之畜牧場分布、飼養規模、類別、基本資料調查與地理衛星資訊之座標定位等資料。

(二) 畜牧放流水專管排放評估規劃

  依據畜牧場及排水渠道現勘結果資料,並綜合地理資訊系統定位資訊規劃, 99 年底完成前開 181 戶搭排戶之規劃評估路線。

(三)補助畜牧搭排戶設置專管排放放流水

  前開 181 戶畜牧場中,經現勘排除無灌溉事實者計 34 戶。另完成輔導畜牧搭排戶設置專管,將其放流水排放至農田水利會專用排水路或公共水體架設工程計 26 戶(圖 1 、圖 2 ),因此 99 年已完成輔導解決搭排問題計 60 戶。另有 121 戶因施工不及延至 100 年度辦理。

(四)專案列管畜牧場並輔導其妥善廢水處理

  對前開 181 戶之專案輔導工作,扣除停養 2 戶, 99 年累計共輔導 306 場次之現場廢水處理。依檢驗結果顯示,該等畜牧場放流水之化學需氧量( COD )符合畜牧業(二)放流水標準( COD =600mg/L )率達 80% 。其餘 20% 畜牧場雖尚未能完全符合標準,惟其水質已大幅改善。

(五)辦理污染防治及專管設置宣導說明會

  依計畫目標於宜蘭縣、台中縣及屏東縣辦理完成 3 場污染防治及專管設置宣導說明會。另由畜牧產業團體參與相關產銷班之宣導會 5 場,向農民宣導搭排費申領補助作業程序。

(六)辦理搭排費補助

98 及 99 年累計補助 4 ,090 戶畜牧場 50% 之搭排費,合計補助 14,770,830 元。

. 檢討及分析

  本計畫係一政策性之輔導工作,自 98 年成立推動至 99 年底止, 已完成全數 421 戶畜牧場資料之建立,並輔導解決 畜牧場放流水排入灌排兼用渠道或已無灌溉事實予以排除之合計戶數為 300 戶(含 98 年 240 戶及 99 年 60 戶),占應輔導之目標戶數 421 戶之 71.3% 。檢討其執行成效, 除涉及設置專管路線技術性之規劃、施作所需經費外,相關管理單位之協調配合亦屬必要。至於尚未完成部分解析其因及未來作為如下:

(一)於尚未解決搭排問題之 106 戶畜牧場中,雖有 50 戶有意願設置專管,惟囿於 需破堤 、無法取得馬路開挖許可、與地方政府規劃相衝突、附掛管線超過 2 公里、經過私人土地無法取得同意書、 20 年附掛費用需 1 次繳納、部分地區灌溉渠道尚未重劃、 或 承租養豬戶無法與地主達成協議等因素致無法設置,農委會已請該地區農田水利會對於無灌溉事實之渠道予以放寬認定或重新規劃,並協助有意願申請搭排之畜牧場,以嘉惠更多畜牧農民;至水利建造物附掛費用太高之問題,經農委會協請各農田水利會放寬附掛費之收費方式及標準,已可大幅降低農民之支出,有助於提升農民搭排申請之意願。

(二)對於設置專管技術可行,但卻無積極意願架設專管之 30 戶畜牧場,農委會已函請各縣市政府加強其放流水水質之查察,若有不符,則將送請各該縣市政府環保單位處置。至於對申請專管搭排經確認技術不可行者,已請各縣市政府輔導其轉型或改採廄肥畜舍生產模式。

(三)另 11 戶畜牧場認為附近渠道已無灌溉使用、灌溉水路末端(尾水)應放寬、或其下水點與水利會認知不同等情節,農委會於本( 100 )年協調規劃單位會同各該農田水利會再行現勘,以釐清現況。

. 展望

  畜牧廢水經處理後,其中含有作物生長所需之肥分可再利用供田間施灌,美、日等國已不乏有此先例;另據學者表示,灌溉水電導度訂為 750 微姆歐 / 毫米,原係針對砂質土壤所建議訂定之標準,且畜牧廢水之有機質可解離,對水質影響不若工業廢水嚴重。又本會委託朝陽大學老師監測畜牧場搭排分布較密集地區之土壤及作物,結果並無不良影響,亦獲得印證。因此,建議未來可依照國內農地土壤性質及農作物之耐受度,針對畜牧廢水重新進行現場調查與評估訂定新的灌溉水質電導度標準,未來若能重新考量,相信畜牧場之排放水將可從垃圾變回有用資源,亦可減少農業廢棄物,促進資源循環再利用(圖 3 )。

圖1 於灌排兼用溝渠附掛之畜牧場排放水管線

圖 1 於灌排兼用溝渠附掛之畜牧場排放水管線

圖2 灌排兼用渠道附掛畜牧排放水專管

圖 2 灌排兼用渠道附掛畜牧排放水專管

圖3  畜牧廢水處理好,農作生長沒煩惱,環境污染亦減少

圖 3 畜牧廢水處理好,農作生長沒煩惱,環境污染亦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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