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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遠洋漁船安置監控系統之相關規定

漁業署 陳璋玲、陳文深

壹、前言

  為落實漁船作業動態管理,及考量目前國際漁業組織運作,本會漁業署於89年首度實施赴西南大西洋作業之魷釣漁船、運搬船及在大西洋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必須裝設漁船監控系統,並規定漁船出海期間。該系統須全程維持開機狀態且須每天透過衛星,將船位自動傳回對外漁協一次。

  目前在大西洋作業之魷釣漁船及鮪釣漁船,約有300艘,必須於89年全面安裝漁船監控系統。該系統必須具備船位自動回報及漁獲資料回報功能;所需軟硬體設備包括船位自動發報器(Automatic Location Communication, ALC)及其操作設定軟體、衛星天線、電腦設備及漁獲資料輸入軟體。然而,由於市面上船位自動發報器(Automatic Location Communication, ALC)廠牌及型號不一,其相關操作設定、功能及傳回之資料格式亦不相同,造成岸上監控系統中心處理船位資料之困擾。另漁獲資料輸入軟體係由本會漁業署委託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研發,俾方便漁民操作使用。因此,為規範漁船所安裝之漁船監控系統,能成功地將船位及漁獲資料傳回監控中心,且能讓監控中心即時回抽(polling)漁船船位,並達船、岸雙向通訊功能,本會始訂定有關遠洋漁船監控系統之系統標準,和已經測試通過符合該系統標準之機型規格及其安裝應行確認事項,俾供業者瞭解已經測試通過符合標準之機型廠牌,及利廠商瞭解本會漁業署所訂之漁船監控系統規格標準。

貳、 內容重點

一. 漁船監控系統標準規格

(一)系統之全球定位系統須內建於船位自動發報器內,該系統之船位自動發報器必須能防止使用者竄改或自行輸入船位資料。

(二)能傳輸正確之船位,在任何時候均能全天候完全自動運作,不受氣候及環境因素影響。

(三)須能全程追蹤漁船船位,且其全球定位系統之經緯度誤差值須在400公尺以內。

(四)能傳輸及儲存資料,包括船舶識別碼、時間、船位經緯度、速度及航向等。

(五)能執行本會漁業署開發之漁獲資料輸入軟體並傳輸漁獲量資料。

二. 申請漁船監控系統標準規格之必備資料

(一)可供立即進行傳輸資料測試之系統設備。

(二)系統設備使用手冊及技術手冊。

(三)系統設備與個人電腦間通訊參數設定值等相關資料。

(四)系統設備之完整控制碼,包含GPS資料讀取、漁獲資料輸入軟體所需控制碼等完整資料。

三. 符合漁船監控系統標準規格之機型規格及安裝應確認事項

(一) 機型規格

  1. Inmarsat-C系統之Trimble Galaxy / GPS TNL7001(配合5.10版以上《含5.10版》軟體):該等傳輸系統包括一可輸入簡短訊息之Inmarsat-C收發報器(須有內建GPS)、衛星收發天線(25132-01型)、電源供應器,其電力輸出為12-24伏特之直流電(12-24 V DC)、15-30公尺訊號傳輸線。

  2. Inmarsat-C系統之Thrane & Thrane TT-3022D(配合3.01版以上《含.01版》軟體):該等此傳輸系統包括一可輸入簡短訊息之Inmarsat-C收發報器(須有內建GPS)、衛星收發天線(TT-3005M型)、電源供應器,其電力輸出為10-32伏特之直流電(10-32 V DC)、30公尺訊號傳輸線。

(二) 安裝應確認事項

  1. 漁船於安裝Inmarsat-C收發報器時,應設定傳送位址為對外漁協,頻率為一天一次。

  2. 漁船主應於裝妥VMS時,開啟Inmarsat-C收發報器之主機並通知對外漁協,俾由對外漁協將監控中心之DNID(Data Network Identification)載入該船主機暨將該船之會員編號設定於該船主機內。

  3. 須填妥漁船監控系統漁船基本資料及船位抽取授權書。

參、 結論

  由於遠洋漁船透過漁船監控系統回報船位係首次實施,為週知業者及相關單位配合辦理,本會漁業署已多次召開會議,邀請業者和相關單位,就漁船電台執照、漁船監控系統之安裝及船位回報方式進行充分溝通。並已陸續公告相關規定。目前監控中心已完成登錄並測通之漁船計有370艘,每天接收船位並將船位提供予船主。本會漁業署從規劃開發漁船監控系統,至今年首度實施大西洋作業漁船安裝該系統,歷經六年的期間,至此漁船作業動態可謂達到資訊化管理,對於我國遠洋船隊之管理已邁向另一嶄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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