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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簡介

水保局 陳明賢.許輝榮

一 . 前言

  環顧世界各國在面臨二十一世紀全球化趨勢下,紛紛將重建傳統特色之農村發展,列為重要的施政政策。我國為促進農村活化再生,提升農村整體發展,恢復農村居民在地居住尊嚴,以達建設富麗新農村之目標,將推動農村再生列為現階段重要之課題。

  農村再生係因應整體農村發展之需要,以現有農村社區為中心,強化由下而上的共同參與制度,建立農村整體再生活化,並強調農村產業、自然生態與生活環境之共同規劃及建設,注重農村文化之保存與維護及農村景觀之綠美化,政府為建立農村再生推動機制,已完成農村再生條例立法及研擬相關配套法規,作為農村整體發展及規劃建設之法令依據。

  為推動農村再生並執行農村再生條例與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特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 ,以供農村社區提報農村再生需求及各級主管機關申報及審核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有所依循。

茲就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內容簡述如下。

二 . 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 提報及審核

(一)實施期程

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

(二)實施範圍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社區。

(三) 受理程序(如圖 1 )

1. 農村社區組織代表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內容,向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提報年度農村再生執行需求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2.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農村社區所提年度農村再生執行需求全數納入,彙整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後,核定實施。

1 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提報及審核受理程序
圖1 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提報及審核受理程序

(四)社區申請類型及經費額度

  社區申請之類型與內容,除須符合下列各項外,並應屬該社區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發展構想所列實施項目。(如表 1 )

表 1 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發展構想所列實施項目
表1 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發展構想所列實施項目

(五)執行單位

1. 政府辦理:由本 會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執行為原則。

2. 社區辦理:計畫經費屬補助款,採雇工購料方式等(諸如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生態保育),由提案社區組織或團體執行。

(六)審查方式

1. 初審

( 1 )本會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得邀集機關代表、專家學者,辦理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初審作業,分局召開初審審查會議前,應邀請相關單位、社區組織代表及社區居民,辦理現場實勘。

( 2 )本會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初審後排列優先順序,並加註初審意見,函送本會水土保持局辦理複審。

2. 複審

依初審結果提送農村再生工作小組審查核定。

3. 變更

( 1 )社區自辦項目,屬雇工購料者計畫內容若有變更,應函報分局辦理變更核定,再函轉本會水土保持局備查;因故無法實施者,應函報各分局取消,再函轉本會水土保持局備查;其他社區自辦項目計畫名稱、內容、經費變更或無法實施者,應報分局轉本會水土保持局變更核定或取消辦理,如涉及計畫辦理時間、地點等調整,由分局核定並副知本會水土保持局。

( 2 )政府辦理項目:

A. 計畫核定後涉及經費之變更,且超出原計畫核定金額者、工程座標變更者,由執行單位函報本會水土保持局提報農村再生工作小組審核後辦理。

B. 計畫變更未涉重大原則變更,且在計畫原核定金額範圍內者,由分局核處,並送本會水土保持局備查。

(七)優先補助之原則

1. 符合農村再生政策方向或中央年度施政目標者。

2. 對社區產業及就業有促進效益者。

3. 有助於提升生產環境者。

4. 社區訂有社區公約者。

5. 可促進社區凝聚共識,提高社區居民參與度者。

6. 對農村特色景觀、文化之行銷,教育宣導有助益者。

7. 有助於歷史或特色建築物、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調查、保存者。

8. 符合設施減量者。

9. 社區投入資源高者。

10. 前年度執行成效良好者。

三 . 管理與維護

(一)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之各項設施,完成後由各受補助或執行單位登錄財產,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社區組織或團體代表變更時,前開財產應併同移轉。分局執行之設施,仍應先行辦理財產登錄,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同意,得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撥用。

(二)補助農村社區執行農村再生計畫之各項公共設施,應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管理維護。

(三)各機關(單位)、農村社區在地組織或團體及社區組織代表辦理農村再生計畫之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生態保育、人力培育、農村調查及分析等成果資料,應妥善保存建檔至少五年。

四 . 遵行事項

(一)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前應於所在社區召開地方說明會,並邀請社區組織代表及農村社區居民共同參與,協調辦理項目是否符合當地需求,並視情況予以調整主管機關執行農村社區之各項公共設施。

(二)各項公共設施應於核定後二個月內,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並依規定完成土地變更編定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容許使用之核淮。

(三)同一項目有其他機關補助者,主管機關不得重複補助。

(四)農村再生計畫涉有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建設事項,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五)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工程執行單位於年底前仍有未完工驗收工程需辦理經費保留時,應於年底前向本會水土保持局提出保留款申請書,申請經費保留,由本會水土保持局視實際情形決定經費保留與否及保留期限。

(六)工程施作如有涉及山坡地開挖整地,應依規定研提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分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9 年 11 月 15 日農授水保字第○九九一八七二三七九號函辦理。

(七)執行單位應為雇用人員投保雇主意外責任險。

(八)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執行單位應依工作或預算執行進度或合約規定,分次申請撥付經費,計畫執行期限,以執行至該年度 12 月 31 日為原則。

(九)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覈實辦理,如有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十)社區自辦項目執行計畫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本會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予繳回。

(十一)社區自辦項目應同意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等,無償授權本會水土保持局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並配合本會水土保持局推動相關之活動,公開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十二)社區自辦項目於辦竣後一個月內,填具成果報告,附領款收據、核銷單據憑證、會計報告,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與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依會計規定向分局核銷及核備屬雇工購料之核銷依農村社區辦理雇工購料作業規範辦理。

(十三)各項計畫以不補助新建建築物為原則,如屬改善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者,應檢附符合使用目的之使用執照及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相關文件。

(十四)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 . 公告周知

(一)農村再生基金補助之各項公共設施,應供公眾使用,且不得為私人專用。執行機關(單位)應定期檢查,並於設施明顯處設置告示牌,內容至少應包括工程名稱、工程範圍(圖、面積)、工程內容、驗收日期、土地提供人姓名、維護單位、署名(補助機關、執行單位)及提供公眾使用等事項。

(二)各執行機關(單位)對於農村再生基金辦理之各項設施,有安全虞慮者(諸如生態池、埤塘、滯洪池等),應在周圍設置圍籬、警告標語、安全爬梯等安全防護設施。

六 . 文件下載

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及相關書件格式請於本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swcb.gov.tw/ 水保法規/ 水保法規資料庫 /行政規則(農委會)/農村類下載。

七 . 結語

農村再生之主要目的為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在「生活、生產、生態、文化」特質兼備下,打造以「活力、健康、幸福」為核心價值之新希望農村,因此如何落實社區農村再生計畫,強化農村社區由下而上的共同參與制度,並依據居民需求、意願及地方農村特色及未來區域空間發展需要,作有計畫性建設,將是農村再生計畫成功與否之關鍵,未來政府將積極輔導農村社區循序推動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工作,促使農村邁向活化再生及整體農村永續發展。

圖 2 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程序及審查流程

圖 2 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程序及審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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