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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獎勵廉能楷模實施要點(112.8.1修正)

農業部獎勵廉能楷模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激發員工榮譽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員工,有下列廉能事蹟之一者,得被推薦為廉能楷模績優人員:
  (一)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涉及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廉政倫理事件,能貫徹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操守廉潔,堪為典範,且無不良動機。
(二)從事端正政風防制貪污業務研究發展,有重大創見,具有具體事實或績效表現卓著。
(三)主動提供資料,因而偵破重大政風案件有功。
(四)執行業務防弊措施或採購及營繕工程工作,有效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公帑,具有具體事實或績效表現卓著。
(五)其他優良廉能具體事蹟或有關善行,足以鼓舞人心,堪為表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表揚。但有特殊重大具體事蹟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四)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
(五)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在警察、司法機關調查、偵查、審判中,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

四、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遴選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符合獎勵條件之績優人員一人至五人,填具獎勵廉能楷模績優人員推薦表(如附件)一份,函送本部政風處彙辦。
(二)由本部次長、主任秘書、人事處處長、會計處處長、秘書處處長、政風處處長、法制處處長組成評審小組,並由次長擔任召集人,召開評選會議評定。每年度擇優評定三人至五人為原則。如無績優人員,當年度從缺。
(三)被推薦績優人員若為評審委員之屬員者,該委員應予迴避。

五、經評選會議評定應予獎勵人員,由本部政風處簽報部長核定後,於本部集會時或適當場合,請部長頒給獎牌及新臺幣五千元等值獎品予以表揚。

六、經評選會議評定之廉能楷模績優人員,發現有事蹟不實者,應撤銷其評定資格,並追繳其獎牌及獎品。

七、經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遴選推薦廉能楷模績優人員,而未獲評定者,得由原推薦機關自行表揚獎勵。
        前項受獎人員,經推薦機關發現有事蹟不實者,應撤銷其受獎資格,並追繳其獎牌及獎品。

八、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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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農業部(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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