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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簡介

「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簡介

  依修訂前土地法第三十條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即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唯發展農業現代化需要有企業化生產觀念及高科技生產技術之配合,亦即農業經營從技術之研究開發至產銷設備一元化,所需巨額資本與高科技技術,均宜鼓勵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民試驗研究機構共同來參與,以改善當前農業經營效率偏低問題,並加速農業昇級。

  於新修訂之「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符合本會89年6月8日(89)農企字第890010182號公告「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者,經檢具申請書、經營利用計畫書及其他必要之書件,向申請經營土地所在之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核轉本會審查合於規定條件者,由本會核發承受耕地許可,以供申請人持向土地主管機關辦理承受耕地之移轉登記。

壹、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 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重點

  為求本準則制定周延,本會於89年4月12日邀請中央相關機關、直轄市與各縣(市)政府、大專院校、本會各處及試驗改良場所、相關農民團體代表等舉開會議研商,獲致共識,條文計14條,茲將本準則各條文重點說明如下:

(一)揭櫫本準則係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一條)

(二)規定本準則之適用對象,以「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為限。(第二條)

(三)明訂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從事之產業,須符合本會公告之「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者,始得依本準則申請許可承受耕地。(第三條)

(四)明訂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所承受之耕地,其土地經營利用計畫,應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相關法令規定。(第四條)

(五)規定農民團體依本準則申請承受耕地,應檢具之文件及受理申請之機關。(第五條)

(六)規定農企業機構依本準則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應檢具之文件及受理申請之機關。(第六條)

(七)規定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本準則申請承受耕地,應檢具之文件及受理申請之機關。(第七條)

(八)規定申請承受耕地所提出之經營利用計畫書應載明之事項,以供主管機關審查。(第八條)

(九)規定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所提出之經營利用計畫書應載明之事項,以供主管機關審查。(第九條)

(十)規定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審查之程序規定。(第十條)

(十一) 規定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本準則承受之耕地,其設定他項權利之最高金額,以不超過設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與承受耕地面積之乘積之三點五倍為限。(第十一條)

(十二) 規定執行本準則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會另訂。(第十二條)

(十三) 明訂依本準則申請承受耕地許可者,主管機關得收取相關費用之規定。(第十三條)

(十四)明訂本準則之施行日期。

  本準則施行後將使我國農業產生下列變革:

一、在作物生產方面,農企業團體藉此立法之通過,使其雄厚的資本與科技及管理人才得以順利投入農業生產行列,有助提高我國農業經營現代化與科技化及經營水準,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二、在畜牧生產方面,將有助引進生物技術及資本從事種畜禽生產;或畜禽種源之改良或繁殖,提高畜牧類生產效率與品質及資源再生利用。

三、在水產養殖方面方面,將引進生物技術、飼料微粒技術外及應用超高密度循環水養殖設施,提高單位水產及種苗單位面積產量,促進生產效率之提昇及水資源再生利用。

四、林木種苗生產方面,將有助引進應用生物技術及自動化設備,從事林木育種、種原保存利用與種苗之繁殖,提高經營效率。

五、推廣教育示範方面,藉由農民團體之作物栽培、畜禽飼養技術之推廣教育示範觀摩,得以強化農業經營推廣教育體系

貳、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簡介 

  我國過去的農地政策以「農地農有、農地農用」之基本理念,限定自耕農才能擁有耕地,非自耕農及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隨著農業結構之改變,農業勞動力高齡化,以及高科技、高投資農業經營形態之發展,農地政策需調整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即在有效的管理制度下放寬農地承受人之資格限制,以引進資金與技術,促進農地資源的合理利用,以維護農業之永續發展。配合農地政策調整,相關法規包括農業發展條例、土地法等均已完成修訂,由 總統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佈施行。除放寬自然人均可承受耕地外;並於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等私法人之耕地利用計畫符合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者,經申請許可後,得承受耕地,並規定前述類目及標準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爰依據上開規定,基於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之概念及政策面之考量,在耕地容許使用範圍內,以表列方式訂定「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以89年6月8日(89)農企字第890010182號公告,以為執行之依據。

重點內容

一、 明訂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包括種苗生產、作物栽培、農作試驗研究等農作類目、種畜禽生產、畜禽飼養、畜產試驗研究等畜牧類目、水產種苗生產、循環水養殖,水產養殖試驗研究等水產類目、及林木種苗生產與推廣教育示範田等類目,並依其生產技術、設備、設施水準及試驗研究目的訂定標準。

二、 明訂農作類目之種苗生產、作物栽培之標準為應用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溫(網)室栽培設施生產栽培,且相關設施或設備達投資門檻者;及明訂農作試驗研究之標準。

三、 明訂畜牧類目之種畜禽生產之標準為應用生物技術生產,且相關設施或設備達投資門檻者;明訂畜禽飼養之標準應用自動化設備或環境控制設施飼養,且相關設施或設備達投資門檻者;及明訂畜產試驗研究之標準。

四、 明訂水產類目之水產種苗生產之標準為以應用生物技術、飼料為粒技術量產者;明訂循環水養殖之標準以超高密度循環水養殖為限;及訂定水產養殖試驗研究之標準。

五、 明訂林木種苗生產之標準為應用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生產。

六、 明訂推廣教育示範田之標準以農民團體為從事作物栽培、畜禽飼養技術之推廣教育示範者為限。

參、結語

  隨著農業結構改變,農地政策調整放寬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等農企業法人承受耕地,凡農企業法人有意承受耕地,從事符合本類目及標準之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農業者,均可依「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申請。放寬農企業法人承受耕地後,將可鼓勵農企業法人參與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之農業經營,引進農業現代化之資金與技術,加速農業升級,提昇農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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