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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2及第30條修正簡介

畜牧處 周文玲

. 前言

  我國動物保護法基於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為立法意旨,自 87 年 11 月 4 日 公布施行,業歷經 8 次修正。

  近 2 年來,因為獸鋏傷害野生動物及犬、貓等寵物之案件時有所聞,廣受動物保護團體及社會輿情關注,又因獸鋏易於五金行隨意購得而致不當使用,要求應從源頭進行獸鋏製造及販售管理之聲浪與訴求逐漸升高。由於獸鋏議題備受各界重視,多位立法委員也積極關注並連署提案修法,承立法院丁委員守中等 25 人主動提案,增訂第 14 條之 2 及修正第 30 條條文,並於 100 年 6 月 13 日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7 次會議中三讀通過,復於 100 年 6 月 29 日經 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6211 號令公布施行。

. 重點說明

  本次丁委員守中等 25 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 14 條之 2 及第 30 條條文修正案」之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 增訂第 14 條之 2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二 . 增訂第 30 條第 1 項第 9 款為其配套罰則,對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違反法令進行獸鋏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者,可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7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

. 結語

  重視動物保護及動物福祉為展現國家社會進步形象之重要指標,此次動物保護法之修正,將獸鋏管理範疇由使用端擴大至獸鋏之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從源頭進行管制,應可阻絕民眾因獸鋏易於購買致濫用而傷害動物案件之發生,期待民眾在防範野生動物危害農林作物或遇流浪犬貓困擾時,應採取其他方法或尋求相關單位協助,切勿違法使用具殺傷力的獸鋏,徒然傷害動物,卻無法改善因動物引發之困擾,亦籲請從事獸鋏製造販賣 相關業者,積極配合法令之 施行,以具體行動支持動物保護工作,協力杜絕獸鋏傷害動物案件的再發生,共同推動我國動物福利以臻國際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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