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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品加工品管理辦法」及「核發進口農糧產品及農糧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審查作業要點」修正簡介

農糧署 洪東奇

壹 . 前言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 96 年 1 月 29 日公布施行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該法第 6 條第 2 項之授權,於 96 年 7 月 27 日會銜行政院衛生署訂定發布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據以執行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之審查及標示管理,並於 98 年 7 月 24 日修正。本辦法施行迄今,本會為反映現況,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之廢止及確保進口業者申請審查之有機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確有進口之事實規定,爰修正「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1 條文, 並於本( 100 )年 6 月 23 日以農糧字第 1001053260 號令、署授食字第 1001301669 號令與行政院衛生署會銜發布施行。

  另為配合辦法將第 4 條第 1 項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以有機名義販賣者,進口業者於販賣前,應檢附第 3 款文件,由「進口報單影本」修正為「進口報單之進口證明聯影本」,考量生鮮產品的時效性,給予 7 日內補送進口報單之進口證明聯影本規定,爰擬具「核發進口農糧產品及農糧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草案, 並於本( 100 )年 7 月 5 日以農糧字第 1001053766 號令發布施行。

貳 .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修正重點說 明

一 . 修正進口業者應檢附之進口報單須為海關已核印之進口證明聯。另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之廢止,將「營利事業登記證」修正為「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 . 修正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應標示事項文字。

參 . 核發進口農糧產品及農糧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審查作業要點第 4 點修正重點說明

  考量生鮮進口有機農產品(如藍莓、蔓越莓)其貯藏具有時效性,為避免造成該生鮮產品於審核期間腐壞,及配合海關核發證明聯之時間性,故於實務運作上給予業者得先以進口報單影本進行審核作業,並應於 7 日內補送進口報單之進口證明聯影本,增訂第 5 項規定。

肆 . 結語

  本辦法將進口報單影本修正為進口報單之進口證明聯影本,係為確保進口業者申請審查之有機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確有進口之事實,及利統計進口資訊,以為產業管理之參考,惟對於生鮮產品仍給予 7 日緩衝期之實務需要。

附件 1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1 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以有機名義販賣者,進口業者於販賣前,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二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一、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經有機驗證之證明文件。

三、進口報單之 進口證明聯影本。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屬輸入應申報動植物檢疫品目者,進口業者依前項規定申請審查時,應另檢附檢疫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入檢疫證明文件。

   第一項之申請,得由進口業者出具委託文件由代理人為之。

第十一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販賣時,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原料名稱。

 三、進口業者名稱 、地址及電話號碼。

 四、原產地(國)。但已標示製造廠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國)者,不在此限。

 五、驗證機構名稱。

 六、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

 七、其他法規所定標示事項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前項第一款品名與第二款原料名稱完全相同者,得免標示原料名稱。

   第一項第一款之品名,應標示有機文字。

附件 2 核發進口農糧產品及農糧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 修正

四 、 進口業者申請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

(一)加蓋進口業者印章及負責人印章之營利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份。

(二)進口農糧產品、農糧加工品經有機驗證之證明文件二份。

(三)外國驗證機構經本會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認證之證明文件二份。但外國驗證機構經本會登錄者,免附。

(四)進口報單 之進口證明聯 影本二份。

(五)審查費郵政匯票。

  進口農糧產品、農糧加工品屬輸入應申報動植物檢疫品目者,進口業者應另檢附檢疫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入檢疫證明文件。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及前項所定證明文件,得以加蓋進口業者及其負責人之印章,並註記與正本相符等文字之影本替代之。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本會登錄外國驗證機構相關資訊,應揭露於本會農糧署網站。

申請進口農糧產品屬不易儲藏之生鮮產品者,得先以進口報單影本替代第一項第四款之文件,進行審核作業,並應於七日內補送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財政部關稅總局核發進口報單之進口證明聯影本;屆期未補送或發現有不相符者,撤銷該案有機標示之同意,並註銷其同意文件。

  第一項之申請,進口業者得出具委託書由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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