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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作物毒害委託試驗作業要點修正簡介

農糧署 李英明

壹 . 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本會農業試驗所或本會指定之機關(構)辦理 肥料作物毒害試驗事項,爰於 90 年 3 月 15 日 訂定發布 肥料作物毒害委託試驗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嗣為因應業務管理需要,於 91 年 11 月 15 日修正。因應「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增列微生物肥料類 6 個肥料品目及規格;「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增訂肥料 業者申請微生物肥料登記證時,應檢附微生物肥料作物毒害、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報告等之規定 ,乃將 微生物肥料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納入本要點規範 ,爰 於100年7月7日將 本要點 名稱 重新檢討修正為「肥料安全性試驗作業要點」。

貳 . 重點說明

一 . 「 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申請肥料登記證相關 規定

(一)第 4 條規定: 申請肥料登記證時,「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規定應辦理作物毒害試驗者,應另檢具作物毒害試驗報告。

(二)第 5 條規定:利用或添加事業廢棄物為原料製成之肥料,申請肥料登記證時,應另檢具作物毒害試驗報告;微生物肥料申請肥料登記證時,應另檢具作物毒害試驗報告與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報告。

(三)第 14 條規定:非屬「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所定標準規格之肥料,應檢具肥料說明書、特殊成分檢驗分析方法、肥料效果試驗報告、作物毒害試驗報告等相關資料,經本會審查核可後,依 「 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規定申請肥料登記證;微生物肥料應另檢附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報告。

二 . 肥料安全性試驗包括肥料作物毒害試驗、微生物肥料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辦理試驗之機關(構)

(一)肥料作物毒害試驗,由本會農業試驗所或本會指定之機關(構)辦理,應依據國家標準肥料檢驗法有關作物毒害試驗(總號 12900 )規定程序辦理,自辦理試驗之日起 50 日內,完成試驗並出具試驗報告。肥料經試驗結果為無毒害者,前項辦理試驗之機關(構)應於試驗報告內註明「無毒害」字樣。

(二)微生物肥料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由本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或本會指定之機關(構)辦理, 應依國際動物毒理測試規定程序辦理, 自辦理 試驗 之日起一年內完成試驗,其試驗結果應針對 微生物肥料生物 毒性及對環境生態影響作適當評估。

三 . 增訂微生物肥料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結果評估、 審核程序及報告處理方式

(一) 微生物肥料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結果,應併同肥料業者所送肥料規格試驗報告影本 1 份,函送 本會。

(二)本會接獲 試驗結果 後, 2 個月內召開審查會,並將審核結果函送 辦理之試驗機關(構),辦理試驗之機關(構)依該審核結果出具試驗報告。

(三) 試驗結果未完成審核前, 辦理試驗之機關(構)不得將 試驗結果提供肥料業者或任意對外發表。

參 . 結語

  國內研發製造及國外進口微生物肥料商品日益增加,為保障農友權益及維護土壤生態環境之安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增修訂肥料登記管理相關法規,將微生物肥料納入肥料管理規範,修正「 肥料安全性試驗作業要點 」,俾利肥料 業者依「 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4 條、第 5 條及第 14 條規定,申請肥料登記證 。


附件 1

肥料安全性試驗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0 年 3 月 15 日 ( 90 ) 農糧字第 900020292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 91 年 11 月 15 日 農糧字第 0910021242 號令修正第 4 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7 日 農糧字第 1001053784 號令修正名稱及條文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 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四條所定應出具之肥料作物毒害試驗、微生物肥料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以下簡稱 肥料安全性 試驗)報告,及 規範 本會農業試驗所或本會指定之機關(構)辦理前項試驗所應遵行事項 ,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 肥料安全性 試驗之機關(構)如下:

(一)肥料作物毒害試驗,由本會農業試驗所或本會指定之機關(構)辦理。

(二)微生物肥料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由本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或本會指定之機關(構)辦理。

三、 本會農業試驗所或本會指定之機關(構)辦理肥料作物毒害試驗,應依據國家標準肥料檢驗法有關作物毒害試驗(總號一二九00)規定程序辦理。

本會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或本會指定之機關(構)辦理微生物肥料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 ,應依國際動物毒理測試規定程序辦理。

四、 本會農業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或本會指定之機關(構)辦理肥料安全性試驗,應要求肥料業者填具申請書(範例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肥料樣品:

(一)營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政府機關核准設立堆肥場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二)本會核發之肥料樣品同意函或肥料登記證。

(三)肥料說明書一份。

(四)標準檢驗主管機關或經本會指定之檢驗單位核發之肥料規格試驗報告影本三份。

(五)輸入含動、植物有機質成分肥料之檢疫文件影本一份。

(六)肥料作物毒害試驗用肥料樣品二公斤(升) 。

(七)屬微生物肥料,應另檢附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 用肥料樣品,其數量應足供辦理試驗實際所需。

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提供之肥料樣品,應與肥料規格試驗樣品相同。

第一項第三款肥料說明書內容應包括製造原料、製程、成品性狀、有效成分、有害成分(應列出成分之分子式、成分溶性、型態及成分含量)、其他成分、使用方法、使用量、使用注意事項及製造工廠名稱與廠址等;輸入肥料原廠說明書為外文者,應另附中文譯本,並應註明肥料原名稱。

辦理肥料安全性試驗所需費用,由本會農業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或本會指定之機關(構)逕向肥料業者收取。

五、 本會農業試驗所或本會指定之機關(構),應自辦理肥料作物毒害試驗之日起五十日內,完成試驗並出具試驗報告。試驗報告應併同肥料業者所送肥料規格試驗報告影本一份函復肥料業者,同時檢附相同附件副知本會。

肥料經試驗結果為無毒害者,辦理試驗機關(構)應於試驗報告內註明「無毒害」字樣。

六、 本會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或本會指定機關(構)應自辦理 微生物肥料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 之日起一年內完成試驗,其試驗結果應針對 微生物肥料生物 毒性及對環境生態影響作適當評估。

前項試驗結果應併同肥料業者所送肥料規格試驗報告影本一份,函送 本會。本會接獲 試驗結果 後,二個月內召開 微生物肥料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 試驗結果審查會,並將審核結果函送 辦理之試驗機關(構),辦理試驗之機關(構)依該審核結果出具試驗報告。試驗報告應併同肥料業者所送肥料規格試驗報告影本一份函復肥料業者,同時檢附相同附件副知本會。

微生物肥料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 試驗結果未完成審核前, 辦理試驗之機關(構)不得將 試驗結果提供予肥料業者或任意對外發表。


附件 2

肥料安全性試驗申請書(範例)

日期:年月日

受文者: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試驗所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指定之機關(構)

主 旨: 茲依據肥料安全性試驗作業要點,請貴 機關(構)惠予辦理 肥料作物毒害、 微生物肥料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 試驗。

肥料業者

業者名稱

公司印章

商業登記證明或堆肥場核准文號

地址

負責人姓名

負責人印章

電話

傳真

製造工廠

中文名稱

外文名稱

(國產者免填)

中文地址

外文地址

(國產者免填)

輸入肥料原商品名稱

(國產者免填)

肥料品目

品目代號:

附  件

□ ( 1 )營 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 2 ) 政府核准設立堆肥場之證明文件影本

□ ( 3 ) 肥料樣品同意函 或肥料登記證

□ ( 4 ) 肥料說明書(外文者,應另附中文譯本)

□ ( 5 ) 肥料規格試驗報告影本三份

( 年 月 日 號)

□ ( 6 ) 檢疫文件影本

□ ( 7 ) 試驗費用( 依辦理試驗機關( 構) 訂定之費用基準 )

□ ( 8 )肥料作物毒害 試驗用肥料樣品二公斤(升)

□ ( 9 ) 微生物肥料樣品數量依辦理試驗 機關(構) 實際需要提供

※ 以上所附文件為影本或中文譯本時,應簽章註明「本件影(譯)本與正本記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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