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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簡介

漁業署 陳黃谷

壹 . 前言

  政府遷臺以來,早期因海岸戒嚴需求,加上對海洋環境知識不易接觸與其具有專業特殊性之原因,使得大多數人對「海洋」的認知與瞭解遠遠不及於對「陸地」知識的豐富與多元,導致對相關海洋資源及漁產業研發團隊與人員之重要性及努力成果常被忽略,或是較少著墨。漁業不僅是我國重要產業,而且還帶動了貯藏、加工、運輸、銷售、魚飼料等相關行業之發展,對國家有非常大的經濟貢獻。

  鑒於海洋資源及相關漁產業在國際上已漸受重視,其性質與陸地上農、林、畜產業相比確實有很大差異,且時值政府正積極推動「藍色革命、海洋興國」之海洋政策, 未來在「健康、效率、永續經營」之農業施政主軸下,政府將持續積極推動各項漁業施政策略,以確保漁業之永續經營,及 保障漁民作業安全與福利 。同時,政府對於相關漁業發展有顯著貢獻之人員,亦將 給予適當獎勵及表揚,爰積極擬訂「漁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自 100 年 7 月 7 日發布施行。

貳 . 辦法重點說明

本辦法係依漁業法第 55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全文計 9 條,重點說明如次:

一 . 明定漁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事由,包括:( 1 )改良設備,有益於漁業安全及救護。( 2 )改進漁船、漁具、漁法或水產品加工方法,著有成績。( 3 )興辦水產教育,或從事水產研究,著有成績。( 4 )開發水產資源,有利於漁業發展。( 5 )其他對漁業資源永續利用、國際漁業合作、水產品之貯藏、加工、運輸、銷售或推廣漁業文化有重大貢獻等情形。(條文第 2 條)

二 . 漁業發展有功人員候選人(包括從事漁業工作人員、從事漁業相關產業人員、從事漁業管理人員及從事漁業研究人員等)須由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漁業(民)團體、公、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行政機關(構)進行初步之篩選及審核後,再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推薦,且每一推薦單位每屆以推薦一位候選人為限,以確保候選人確實受到相當程度之肯定及具傑出貢獻之成就。(條文第 3 條)

三 .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評審委員會,並遴派(聘)所屬人員及相關專家、學者 9 人至 15 人,就 漁業發展有功人員 候選人之品德操守與其對漁業發展貢獻及傑出成就之事蹟等項目評審之。(條文第 4 條)

四 . 漁業發展有功人員得獎 人數 每屆以 一人 為限,並 頒給獎金 30 萬元及獎狀乙紙。 惟 公務人員辦理本職業務,如確有值得獎勵事項時,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敘獎。爰此,倘得獎人為「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 2 點所定之公務人員者,不頒給獎金僅頒給獎狀乙紙,並得適時增加一名非公務人員之得獎人。(條文第 5 條)

五 . 漁業發展有功人員候選人之同一事蹟已獲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中央政府機關(構)頒給獎金者,不予重複敘獎。(條文第 6 條)

六 . 漁業發展有功人員得獎人之得獎事蹟為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得獎資格;已頒發之獎 狀 及獎金,予以註銷並收回。(條文第 8 條)

參 . 結語

  本辦法係對優秀傑出之漁業發展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及表揚,藉以提高從事相關漁業工作人員、產業人員、管理人員及研究人員對推動漁業發展之熱忱及參與感,有助於促進我國整體漁業產業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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