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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推廣實施辦法簡介

農委會農業推廣科 周若男

緣起

  我國農業推廣工作於民國18年間,訂頒「農業推廣規程」據以辦理,並為因應業務推動之實際需要,另於民國54年間,由臺灣省政府依據上開規程,訂定「台灣省農業推廣實施辦法」之行政命令委託各級農漁會辦理農業推廣業務。

  近年來 ,社會經濟急遽轉型,過去純以改進生產技術之推廣方式,已無法滿足農業發展之需求,加上辦理農業推廣工作之主要機構-農、漁會,受到內外在因素限制,已難以單獨做好農業推廣工作,而且農業推廣係教育性工作,其推動乃為政府不容推辭之責任,各界殷切要求中央主管機關立法。

  本會經多次與農業推廣界研商後,曾於民國78年間擬妥「農業推廣法」草案,報經行政院完成審查,並於79年間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80年3月及10月間由經濟、教育兩委員會聯席會議進行審議,當時將行政院版本與前立法委員呂學儀教授研擬之版本併案審查,完成一讀並修正為「農業推廣條例」。惟該條例草案一讀通過後,由於行政部門提送立法院之民生法案綦多,致使該草案在立法院延宕多年,迄未完成三讀。嗣鑑於農業環境變遷急遽,原草案內容已與現階段之農業推廣制度有所落差,行政院經於86年5月間函請立法院同意撤回原所提送之「農業推廣法」草案,由行政部門配合發展需求重新檢討研訂。 當前復鑑於「地方制度法」之實施,直轄市及縣(市)地方政府權責大幅增加,人事任用權之擴大與經費運用權之提昇,均賦予地方政府充分之自主性與獨立性,並擁有高度治理及自我監督能力,加以我國行政體制亦有重大變革,「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實施精省作業後,地方政府在各項工作中,業已扮演舉足輕重角色。   

  因此,為使地方政府在農業推廣工作擔負起主要責任,並配合目前台灣多元化推廣體系與推廣業務推動之需要,於農業推廣條例完成立法前,爰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授權規定,將農業推廣之範圍、相關機關之權責、推廣業務之實施方式以及推廣工作成效之監督考核等事項予以整理,研擬農業推廣實施辦法,以作為現階段推動農業推廣工作之依據。

條文內容

  農業推廣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全文計11條,除第一條敘明訂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及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之實行日期外,自第二條至第十條立法意旨分別說明如下:

一、為規定有關農業推廣工作之範疇,以利未來執行之依據,於本辦法第二條中規定「本辦法所稱農業推廣,係指農業推廣機構整合農業推廣資源,應用資訊傳播、人力資源發展或行政服務等方式,提供農業推廣對象終身教育機會及促進農、林、漁、牧產銷業務與農村社區發展之計畫活動。

二、為配合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七條「主管機關應加強農業推廣工作,並充實各專責單位」之意旨,農業推廣工作應為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本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之權責,爰於本辦法第三條中界定農業推廣機構係指辦理農業推廣之行政機關及農業試驗改良研究機關。

三、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訂定農業推廣實施方案與監督考核之責,爰於本辦法第四條中訂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農業科技傳播、農業經營及農村社區發展需要,訂定農業推廣實施方案並輔導監督。」

四、為適應區域性農業發展之需要,實施整體性、連續性之農業推廣業務,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責由農業試驗改良研究機關應扮演之功能為建立區域性科技傳播及諮詢服務體系,爰於本辦法第五條中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人口及農業資源分佈情形,責由農業試驗改良研究機關運用各種現代化傳播方法,建立區域性科技傳播及諮詢服務體系。」。

五、為凸顯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專業經營者及農業推廣人員培育與再教育之重視,於本辦法第六條中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專業農業經營者之培育及訓練,並推動推廣人員養成及在職教育工作。」

六、有鑑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農業推廣工作推動的主要機關之一,應依地方特性及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實施方案,研擬農業推廣計畫據以實施,並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農業推廣工作,以及整合轄內各種農業推廣資源,爰分別於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地方農業產業特性、農業發展潛力、農業人口、耕地面積及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農業推廣實施方案,研訂農業推廣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農業推廣工作,並應召開轄區內農業推廣聯繫會報。」,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實施農業推廣工作之依據。

七、於本辦法第九條中規定農業推廣工作所服務之對象除傳統之一般農民、農村婦女、農村青少年,專業農業經營者及產銷班外,基於農產品及休閒農業之消費者教育及權益維護之觀點,推廣對象亦應擴及消費者。同時農村居民生活改善、農村青少年教育及農村社區發展工作已為一整合性工作,應責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協調農業、社會及教育單位,規劃辦理。

八、為配合多元化社會發展需要,主管機關得委託學校、農民團體、企業組織及農業推廣有關之財團或社團法人研提農業推廣計畫辦理農業推廣工作,經審查後予以補助,爰於本辦法第十條中規定「為配合農業推廣政策和社會發展需求,主管機關得委託學校、農民團體、企業組織及農業推廣有關之財團或社團法人研提農業推廣計畫辦理農業推廣工作,主管機關並得予以補助。」。

結語

  農業推廣之立法工作一直為從事農業推廣工作人員所殷殷期盼者,經努力多年,暫以通過本辦法之實施,作為現階段推動農業推廣工作之依據,固然其執行之強制性受地方制度法、大學法、總員額法草案等其他法案之限制,不如有法律位階之法案。如何制訂具有人事,經費強制性法律位階之農業推廣條例,排除其他法令之限制因素,是未來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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