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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進口畜產品及畜產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審查作業要點第3點修正簡介

畜牧處 鄭玉磬

壹 . 前言

  農委會 96 年 1 月 29 日公布施行「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將有機農產品納入強制管理,國產品應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辦理 驗證,進口品亦應依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辦理 ,須獲本會相關單位審查通過,方得以有機名義販賣。為利進口業者申請核發進口畜產品及畜產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農委會於 98 年 1 月 22 日 發布實施「 核發進口畜產品及畜產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審查作業要點 」。 曾於 99 年 4 月 19 日修正發布。本次由於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業於今( 100 )年 6 月 23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1001053260 號令、 行政院衛生署 署授食字第 1001301669 號令 會銜修正發布第 4 條、第 11 條條文。 修正 進口有機農產品、有機農產加工品之進口業者於申請審查應檢附之文件,以及產品應標示事項。 故本要點配合修正第 3 點。

貳 . 修正重點說明

一 . 配合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 4 條之修正,以及為管理進口有機畜產品及有機畜產加工品,確認業者申辦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時,申報之稅則正確無誤,以利判定是否須提供檢疫證明文件,要求檢附之進口報單需為財政部關稅局出具之證明聯影本。( 修正第 3 點 第 1 項第 4 款)

二 . 各關稅局核發進口報單之進口證明聯需作業時間,為兼顧時效,爰對於儲存期限較短之畜產品或畜產加工品同意先以進口報單影本辦理審查作業,惟業者應於 7 日補送關稅局出具之進口報單證明聯影本。 ( 新增 第 3 點 第 5 項 )。

參 . 結語

  本會於 100 年 8 月 23 日以農牧字第 1000040592 號令發布修正「核發進口畜產品及畜產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審查作業要點」 第 3 點 。其用意在確定進口報單所載進口號列無誤,以利作為是否需提供檢疫證明文件判定依據,同時也可確定該批申報之貨品有進口之事實,請進口業者配合辦理。本會 對進口有機畜產品及有機畜產加工品之管理, 除於產品上市前把關外,上市後,地方農政 主管機關也加強標示檢查及產品抽驗,不符規定者依法處罰,以確保消費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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