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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漁船配額管理及登記作業要點簡介

漁業署 沈珍珍

一、前言                   

  台灣四面環海,海岸及海洋景觀優美且豐富,頗具發展海洋休閒娛樂之潛能,近年來由於國民所得提高,國人生活水準提昇,再加上隔周休2日制度之實施,民眾對休閒娛樂的需求日益增加,既有的陸上休閒娛樂設施及活動呈飽和狀態,已不能滿足民眾對活動求新求變的需求,因此拓展多樣性休閒活動,例如海洋觀光休閒活動,正是適當的時機。

  有關海上娛樂漁業活動之管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82年5月26日依據「漁業法」之規定訂頒「娛樂漁業管理辦法」,其中為有效管制娛樂漁船的數量,依據該辦法第八條:「省(市)漁業主管機關必要時得限制娛樂漁業漁船數」之規定,同年9月21日,前臺灣省政即訂定「本省各類漁港專營娛樂漁業漁船最高艘數及申請配額登記程序」,由各縣市政府就所轄娛樂漁業漁港船席位及可能營運情況,決定娛樂漁船配額數,再公告供漁民申請,如此可避免娛樂漁業漁船過度集中,造成娛樂漁業經營惡性競爭,影響漁港功能,上述規定復於88年6月10日改訂為「台灣省各類漁港娛樂漁業漁船配額管理及登記作業要點」,並統計全國計有108個漁港開放供專營娛樂漁業漁船(在此所謂專營之娛樂漁業漁船係船隻上並未具有可進行漁撈之設備,而專為娛樂休閒用之漁船)停泊,其中澎湖、桃園、雲林縣因考量環境條件及漁民參與之意願不高,為鼓勵漁民申請,暫不限配額,該類漁港計有48個,至其他各縣市60個漁港則提供565個配額,至於屬兼營性質之娛樂漁業漁船(此係可進行漁撈作業亦可經營娛樂休閒之漁船)則不限艘數。

  自88年7月後,為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並因應本會於88年8月18日所修正公告之「娛樂漁業管理辦法」,本會乃參照「台灣省各類漁港娛樂漁業漁船配額管理及登記作業要點」重新修訂,以符合現階段娛樂漁業之發展並更名為「娛樂漁業漁船配額管理及登記作業要點」,於89年4月14日公告實施。

二、重要內容

  該要點全文共13點,其主要內容說明如次:

(一) 訂定各類漁港專、兼營娛樂漁業漁船之最高艘數,以避免漁港內娛樂漁業漁船過多,造成惡性競爭或船席位不足之情形,並由漁港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或直轄市辦理公告以受理民眾登記。

(二) 規範娛樂漁業漁船配額登記之優先順序,以輔導條件較適當者優先,例如同一漁會轄區不同船藉港領有漁業執照之娛樂漁業漁船有意將船轉籍至其他漁港者,因總配額數不變且方便漁民,故列為第一優先,惟有鑒於不同地區其發展需求不同,該要點亦授權地方政府可自行訂定優先順序報中央核備後實施。

(三) 明訂配額於受理登記時,同一港口每人申請登記艘數以一艘為限,若申請之艘數超過公告艘數時,由地方政府按優先順序辦理抽籤核定。

(四) 明訂於公告期滿後如有賸餘配額,地方政府應公告漁港別之賸餘配額數,隨時受理登記,並依申請之優先順序核定;同一申請人於同一漁港一次得申請一艘賸餘配額,如同一申請人欲繼續申請者,應俟其已登記之配額皆取得娛樂漁業執照後為之。

(五) 明訂取得配額之申請人應於通知限期六個月內完成申請建(改)造手續,逾期取消其配額資格,由候補人依候補優先順序遞補。

(六) 明訂娛樂漁業漁船轉籍至非原籍港,應先取得當地漁港之配額,始得辦理轉籍手續。

(七) 明訂現有娛樂漁業漁船業者擬汰換船隻再經營者,得保留該配額資格一次之權利,此主要係考量早期以漁船改裝為娛樂漁業漁船者,其船齡已近10年以上,設備上已無競爭力或是船型老舊、性能差,無法提供較好的服務,而有此規定,希能提高娛樂漁業經營品質,並提高漁民收入。

(八) 明訂娛樂漁業執照逾期一年以上未換照或經撤銷漁業經營之核准或漁業執照者,其配額資格應予取消,以保障擬從事娛樂漁業業者之權益。

三、結語

  為推動沿近海漁業資源之多元利用以及因應民眾對海上休閒活動之需求,政府積極輔導沿海小型漁船轉營娛樂漁業,以期將傳統生產型漁業活動蛻變提昇為資源管理型漁業。現階段政府輔導之重點除補助各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娛樂漁業業者教育講習訓練,使經營業者具有企業經營之理念外,亦積極改善漁港內之靜穩度與泊靠碼頭設施,並增建浮動碼頭供娛樂漁業漁船停泊,同時進行港區綠美化,充實岸上休閒及服務設施,以推動娛樂漁業之發展。此外為符合時代潮流,政府亦輔導設置娛樂漁業專屬網站,未來結合電子商務線上購票系統,將可開拓網路市場,塑造新的商機,使娛樂漁業得以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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