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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屠宰行為查緝作業要點簡介

防檢局肉品檢查組 劉慶松

  違法屠宰家畜及規避屠宰衛生檢查行為,會對國人食肉衛生安全造成嚴重的威脅。據此行政院農委會及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76年4月會銜頒布「屠宰牲畜管理辦法」,以加強管理屠宰衛生檢查業務,並輔導各縣市政府籌組「屠宰牲畜暨肉品衛生督導小組與執行小組」,以取締牲畜不在指定場所屠宰及規避屠宰衛生檢查行為。

  民國87年6月24日畜牧法公布施行後,行政院農委會為利執行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屠宰供食用之豬隻、牛、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家畜、家禽,應於屠宰場為之。」及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未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為不合格之屠體、內臟,不得供食用或意圖供食用而分切、加工、運輸、貯存或販賣。」等規定,於89年5月29日公告「違法屠宰行為查緝作業要點」乙種,依既有之基礎,統一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查緝違法屠宰方法,加強查緝工作,以遏止違法屠宰行為,確保國人食肉衛生、安全及合法業者權益。

  「違法屠宰行為查緝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共九點,茲將其重點分述如下:

一、明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組成「違法屠宰聯合查緝小組」(以下簡稱查緝小組),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查緝小組應定期或不定期執行查緝工作(第一點)。

二、明定查緝小組成員,包括召集人一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秘書長(主任秘書)以上層級者擔任】、副召集人一至二人【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首長指派適當人員擔任】、總幹事一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畜牧法執行單位承辦科(課)長擔任】、幹事數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畜牧法執行單位、警政及其他單位(各縣市政府視實際需求得邀集相關權責單位如衛生、環保、建設、工務、稅捐、動物防疫單位或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參與)指派適當之人員擔任】(第二點)。

三、明定查緝小組之職責:包括:受理檢舉違法屠宰及未經屠宰衛生檢查案件、蒐集違法屠宰及未經屠宰衛生檢查案件情報、連繫增員支援執行查緝及協調有關機關查緝執行等事宜(第三點)。

四、明定查緝小組之查緝方式:如查獲違法屠宰及未經屠宰衛生檢查之屠體、內臟,由畜牧法執行單位依法處理,並將相關文件函送防檢局處分;另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商業登記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建築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營業稅法」或「行政執行法」者,則由各相關權責單位依規定處罰(第四點)。

五、明定查緝人員於執行查緝工作時,得視需要洽請市場管理處或警察局所屬各分局派出所派員協助辦理(第五點)。

六、明定查緝小組成員為無給職,於正常上班時間外執行查緝工作時,得選擇支領工作費新台幣伍佰元或支領加班費或申請補休假。加班補休依各單位相關規定辦理(第六點)。

七、明定各單位參與查緝工作者,得依工作成績,由查緝小組總幹事簽報獎勵或議處(第七點)。

八、 明定執行查緝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第八點)。

九、明定執行單位應於次月十日前填造執行成果月報表送防檢局及各參與單位備查(第九點)。

  肉品為動物性蛋白質主要來源,屠宰衛生檢查良窳,攸關國人食肉衛生、安全。為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加強查緝違法或違規肉品,提昇國內整體肉品衛生水準及國內市場競爭能力,為當務之急。

  目前亟需各縣(市)政府相關權責單位於本(89)年7月起同步執行查緝工作,對查獲未經衛生檢查之肉品,依法以速效(銷毀、化製或必要之處置與緩效(罰鍰)並濟,以遏止違法屠宰行為。另已採行下列措施:

(一) 輔導欲從事屠宰之業者得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條所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提出合理事業計畫書及相關表件申請,報農委會核可得使用農地興建屠宰場。

(二) 邀集專家學者依照「屠宰場設置標準」輔導其申設屠宰場。以使業者能以較小之投資設立符合基本衛生要求之屠宰場。

(三) 配合行政程序法於90年1月施行及提昇違法屠宰行為查緝效率,修正畜牧法部分條文,俾落實屠宰衛生管理,以創造更合理、公平的競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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